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公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4-07-01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公園管理辦法》已經市領導審核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6月16日    

  攀枝花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園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促進攀枝花市公園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園建設管理的意見》及《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社會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各類公園及規劃確定的公園建設預留用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環境、較完善的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城市、游覽觀賞、文化教育、休憩娛樂和防災避險等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園等。

  森林公園及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管理和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園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并負責市管公園的監督管理;各縣(區)公園管理部門負責其管理權限內所屬公園的監督管理。

  住建、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林業、安監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園事業發展。對于社會公益性的公園,應將其養護、管理等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其收入納入“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

  公園建設和管理可以通過市場化、社會化等運作模式多層次、多渠道進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資助、捐贈等方式參與公園建設。

  第六條 公園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成立管理機構的,由公園業主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資源和設施的義務,并有權檢舉、制止破壞公園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發展和建設規劃,按規劃報批程序批準后實施。

  居住區、舊城區改造、新區開發等,應當按照編制好的規劃及國家相關規范建設公園。

  經批準的公園新建、改建、擴建方案,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公園的建設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公園發展規劃以及《公園設計規范》(CJJ48-92),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規定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公園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條 新建、擴建的公園綠化用地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

  已建成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一條 公園內設置游樂設施、商服網點及其他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公園總體規劃要求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 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的公園用地性質和范圍,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變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同級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的,須按《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公園內水、電、燃氣、通訊等管線應當隱蔽埋設,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影響樹木生長、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 在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報有關部門批準后進行。工程施工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設施,不得影響游人游覽安全。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 公園管理提倡節約型管理模式,綠色廢棄物提倡循環利用。

  第十七條 因公園建設需要搬遷或者撤銷的公園內游樂設施和商服網點,按合同有關約定履行。

  第十八條 在公園內設置游樂設施、康樂設施或者舉辦展覽活動等,應當符合公園規劃布局,與公園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并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舉辦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公園景觀、綠地、設施原狀。對公園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

  第十九條 公園內應當合理設置消防水源、消防設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公園內應當合理配置安保系統,確保游人安全。

  第二十一條 公園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園內動物的飼養、保護、繁育和研究,做好動物的引進和交換等工作。嚴格執行住建部《動物園動物管理技術規程》。

  第二十二條 公園應當定時開放,開放時間由公園管理機構確定后向社會公布并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需要變更開放時間或暫停開放的,應提前一周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園容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內綠化養護管理,并達到下列標準:

  (一)綠化配置科學合理,植物群落完整,喬木、灌木、花卉、草坪層次分明,色彩豐富,特色明顯;

  (二)綠地整潔,綠籬、草坪等修剪及時,無明顯雜草及裸露,養護到位,生長旺盛,完整美觀;

  (三)樹木修剪合理,及時疏枝、除萌孽,生長旺盛,形態整齊美觀,無枯死樹和枯險枝;

  (四)花壇和花池布局合理、無破損,花卉搭配合理、色彩協調美觀、具有藝術性;

  (五)古樹名木保護措施有效,設置統一編號、標牌,建立管理檔案。

  第二十四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治工作,防止園林植物病蟲害發生和蔓延。

  公園內提倡使用無污染的藥劑或者采用生物防治方法進行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治,保證公園內生態安全。

  第二十五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內環境衛生管理并達到下列標準:

  (一)道路、廣場無垃圾、污垢、油垢和雜物等;

  (二)建筑物、構筑物、欄桿、標志標牌、果皮箱等設施完好整潔,維修、油飾、粉刷和清洗及時;

  (三)垃圾清掃、清運及時;

  (四)公廁清洗、消毒及時,有專人管理;

  (五)水面無漂浮物,水體清潔。

  第二十六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內明顯的位置設置游人須知、引導標牌、警示標志等設施。

  第二十七條 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佩戴服務證上崗,文明經商,禮貌待客;

  (二)不得擅自擴大經營面積,搭建經營設施,占用綠地、道路;

  (三)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景觀和周圍環境,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四)從事特定項目(如餐飲、副食、娛樂等)的經營者,其經營的食品應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要求,用于營業的設施設備及維護保養等應符合國家安全、消防、環保等相關要求;

  (五)其他有關公園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游人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和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定。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及攜帶犬只類寵物等進入公園;

  (二)尋釁滋事、封建迷信、制造噪音、行乞討要及焚燒樹枝樹葉、廢棄物,燃放煙花、炮竹、孔明燈等有明火源的物品,妨礙公眾安寧;

  (三)捕捉野生動物、捕撈水生動植物等其他傷害動、植物的行為;

  (四)翻越圍欄、欄桿、綠籬;攀登、移動、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損毀公園花草樹木及設施設備的行為;

  (五)未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擅自在公園水體內游泳、戲水、垂釣等及隨意在園內宿營的行為;

  (六)隨意傾倒雜物、垃圾、污水、晾曬衣物,擅自張貼或者設置標語、戶外廣告,散發宣傳單及宣傳物品;

  (七)亂丟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隨地吐痰、便溺;

  (八)其他影響公園綠化、設施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公園內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數量有計劃設置公廁。

  第五章 安全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方案,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公園內舉辦大型活動的,活動組織者應當按規定報經公安等相關部門審查。活動組織者應當制定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活動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作業人員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持證上崗;具有火災危險的,活動組織者還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條 公園內的各類設施、設備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質量和安全檢驗,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公園內的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專用旅游觀光車輛必須經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辦理注冊登記,公示安全須知。

  公園管理機構的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專用旅游觀光車輛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各類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遇有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應采取相應措施疏散游人、救護傷員,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公園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公園的治安管理,依法及時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建立健全公園管理投訴制度。

  公園管理人員應當佩戴標志,文明服務,按照職責做好日常巡視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 除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搶險救災車輛和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的執行公務的車輛外,其它車輛不得隨意入園。進入公園的車輛,其行駛及停放不得影響游客的游覽和安全。

  第三十七條 發生地震等重大災害,需要進入公園避災避險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開放防災避險場所。在公園內避險的人員應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災難消除后,在公園避險的人員應及時撤出,公園管理機構應恢復公園原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出臺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點擊下載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