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自然人(公司)投資攀枝花市農業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暫行意見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1-11-10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自然人(公司)投資攀枝花市農業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暫行意見的通知
關于印發自然人(公司)投資攀枝花市農業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暫行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自然人(公司)投資攀枝花市農業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暫行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自然人(公司)投資攀枝花市
農業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暫行意見
農業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暫行意見
為進一步挖掘我市土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潛力,確保我市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切實推進城鄉統籌和新農村建設,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任務,規范引進自然人(公司)投資農業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根據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專項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7〕5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意見。
一、本暫行意見所稱土地開發項目是指已由自然人(公司)取得承包經營權的 “五荒土地”,或尚未確定承包經營權的土地開發后備資源,并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核批復的耕地占補平衡投資項目。本暫行意見所稱土地整理項目是指各縣(區)土地整理后備資源,并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核批復的投資項目。
二、農業土地開發(整理)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并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增加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改善項目區群眾生產生活條件為目的,充分挖掘土地資源潛力,對項目實施進行科學論證、統籌安排。
三、已取得“五荒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然人(公司)自愿進行耕地占補平衡土地開發的,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核批復,并與項目所在縣(區)政府簽訂新增耕地指標購買合同后,方可自行投資建設。
土地整理后備資源和尚未確定承包經營權的土地開發后備資源,由各縣(區)政府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等項目申報前期工作后,實施土地開發(整理)權的招標、拍賣、掛牌。招、拍、掛公告應確定項目實施范圍、擬新增耕地面積、項目投資預算、新增耕地指標購買方式、最低開發(整理)權價款、項目建設時限等內容,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后應簽訂項目投資合同。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項目投資人開展項目立項申報,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核批復后,項目投資人具體負責項目建設任務,并承擔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項目建設費用。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和指導。
項目前期工作費用和實施過程的管理費用從土地開發(整理)權價款中列支。
四、項目區范圍的確定。土地開發項目區的范圍應選擇具有耕地開發潛力、有水源保障的區域。土地整理項目還需結合攀枝花市新農村建設,統籌配套改革、統籌城鄉試點,同時應選擇中低產田土比重較大、田塊破碎、田形不規整、田埂和田間道路占地較多、居民點不集中、不適應農業規模化經營、影響現代農業發展的區域進行。
五、土地整理項目的新增耕地率不低于10%,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實施的整理項目新增耕地率不低于3%。
六、項目的申報。項目的申報由項目投資人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做好立項資料的編制和上報工作。
七、各縣(區)政府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建設進行監管,并協調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八、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項目投資人按照項目初步設計預算確定的投資額將項目建設資金繳納到項目所在縣(區)的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統一監管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進行撥付。
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建設和檢查驗收嚴格執行《土地開發整理標準》(TD/T1011-1013-2000)。項目完工后,由項目所在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驗;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工程建設質量情況等進行驗收,并對新增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初驗;省國土資源廳對新增耕地數量、質量進行最終驗收,確定新增耕地數量,評定新增耕地質量,并頒發新增耕地驗收證書。
十、省國土資源廳最終驗收合格頒發新增耕地驗收證書,并完成國土資源部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備案作為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新增耕地指標的最終依據。
十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新增耕地指標原則上用于攀枝花市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新增耕地指標的30%由項目所在縣(區)政府按照與項目投資人合同約定的價格購買,其余70%的新增耕地指標由市政府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進行購買或經市政府批準由其他縣(區)政府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購買。
十二、本暫行意見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暫行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國土資源 土地 開發 意見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