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攀枝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發放育兒補貼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07-20 來源: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3-00189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成文日期:2023-07-07
- 發布日期:2023-07-07
- 文 號:攀衛規〔2023〕1號
CWSJKWR—2023—001
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攀枝花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發放育兒補貼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根據《中共攀枝花市委辦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促進人力資源聚集的十六條政策措施>的通知》(攀委辦發〔2021〕5號)的要求,現將《攀枝花市發放育兒補貼金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攀枝花市財政局
2023年7月7日
攀枝花市發放育兒補貼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根據《中共攀枝花市委辦公室 攀枝花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促進人力資源聚集的十六條政策措施>的通知》(攀委辦發〔2021〕5號)的要求,為充分調動群眾按政策生育的積極性,促進我市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為建設現代化區域中心城市提供人口支撐,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發放對象。
(一)基本條件。夫妻雙方均為攀枝花戶籍并參加攀枝花市社會保險的城鄉居民,按政策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孩子并落戶攀枝花的家庭。
(二)計數原則。計入基數的子女戶籍均在攀枝花。合法收養子女計入子女基數,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并由其撫養的子女計入子女基數,雙胞胎、多胞胎按子女個數計算。男女雙方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之前共同生育的子女不計入子女基數。
(三)計算時間。按政策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行為發生在2021年6月12日及以后。
第三條 發放標準。為符合條件的家庭每孩每月發放500元育兒補貼金,直至孩子3周歲。
第四條 申報原則。育兒補貼金政策按照居民自主申報的原則實施。申報對象可以是夫妻中任意一方。喪偶、離婚的,本人與同一個配偶已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且子女由其撫養的單獨申報。
第五條 申報資料。
(一)基本資料。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申報當月為正常參保狀態的攀枝花市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復印件;共同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復印件;申報對象本人攀枝花市社保卡復印件。
(二)特殊情況。離婚、喪偶的除上述資料外(離婚的不含結婚證),協議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原件和復印件,訴訟離婚的提供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原件和復印件,喪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合法收養子女的需提供收養證明。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 資格確認。
(一)個人申報。申報對象可到子女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進行現場申報,也可以通過“一卡通”陽光審批系統進行網上申報,按要求提交相應申報資料。
(二)鄉鎮初審。鄉鎮(街道)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對不符合享受條件的,告知申報對象并做好解釋工作。對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補充完善。鄉鎮(街道)初審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
(三)縣(區)審批。鄉鎮(街道)將初審符合條件的相關資料,于每月末5個工作日前上報到縣(區)衛生健康局,縣(區)衛生健康局在當月底前完成審批。縣(區)審批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
(四)資格年審。鄉鎮(街道)每年12月份對本年度享受對象進行年審,申報家庭中任何一個成員戶籍遷出攀枝花的、夫妻雙方未連續參加攀枝花市社會保險的,戶籍遷出或中斷社會保險繳費的當月取消育兒補貼金領取資格,并不得重新申報;享受育兒補貼金子女死亡的,從次月起停發育兒補貼金。
第七條 資金發放。申報對象資格確認合格的從申報次月起享受政策,按月計算,次年第一季度前由縣(區)衛生健康局按照“一卡通”業務流程,集中通過“一卡通”平臺一次性發放到享受對象社保卡。
第八條 經費保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市與三區按50%:50%比例分級負擔,市與兩縣按照20%:80%比例分級負擔,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保障。
第九條 檔案管理。申報對象檔案資料一戶一檔,由鄉鎮(街道)長期保存。其他工作資料按職責由市、縣(區)、鄉鎮(街道)分級進行整理、歸檔、保存。
第十條 監督管理。各縣(區)要強化對專項資金的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發放對象、申報流程、資格確認、檔案管理等縣、鄉兩級工作過程進行監督;市財政局對資金管理、發放等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申報對象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貼資金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造成補貼資金損失的,將依法依規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附則。本細則自2023年7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由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如本實施細則與今后上級出臺相關政策不相符的,則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