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06-06 來源: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3-00156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成文日期:2023-05-11
- 發布日期:2023-05-11
- 文 號:攀資源規劃規〔2023〕1號
CZYGHJR—2023—001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兩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局各分局、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已經中共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2023年第6次(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3年5月11日
攀枝花市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市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組織和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建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投資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四川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是指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應當由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防治的地質災害,不納入地質災害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廠礦企業負責防治的地質災害按照“誰引發、誰治理”“誰受益、誰治理”的原則,防治費用由相關責任單位承擔。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主要包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工程治理、排危除險、避險搬遷、綜合治理、能力建設和科技支撐研究等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防治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省、市財政為支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設立的專項資金。主要包括:
(一)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包括各類型治理工程、排危除險工程、綜合整治工程及完工工程后期管護等。
(二)地質災害易發區群眾避險搬遷與地質災害隱患專職監測。
(三)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公益性、基礎性工作。包括專項規劃編制、調查評價、巡查排查、監測預警、防治能力建設與科技支撐等。
(四)市財政為支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配套專項資金。
第四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管;各級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和使用監管。
第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實行資質認證制度。承擔地質災害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
第六條 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參照中央、省、市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項目庫建設
第七條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做好全市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儲備工作并指導縣(區)填報項目庫。
第八條 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應完成相應前期工作。其中:工程治理項目應完成勘查和施工圖設計;排危除險項目應完成項目設計編制;專業監測應編制建設方案,完成站點選址;避險搬遷戶應納入縣域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安置規劃(具體編制提綱見附件1),并完成建房選址;綜合治理項目應完成實施方案編制和單項項目的勘查、施工圖設計;其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應編制完成相應的設計方案。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上述工作成果的審批(查)結論作為納入項目庫的依據。對險情緊迫的突發地質災害,或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除外。
第九條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縣(區)級開展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在線填報及監管工作,及時跟蹤項目實施情況。對項目在線監管未落實的縣(區),原則上不得申請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級地質災害防治補助資金。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與地質災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市修復防治中心)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在線監管平臺維護,指導縣(區)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立項
第十條 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省級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的申報和立項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輕重緩急,聯合市財政主管部門選擇符合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條件的項目向省級自然資源、財政主管部門申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省級補助特大型地質災害項目,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立項,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突發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緊迫的或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現場核實、批準后,可直接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立項實施。
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其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申報和立項
縣(區)級自然資源、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結合當年的地質災害情況,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報本轄區年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縣(區)申報的年度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審核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市政府正式批復并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省、市相關任務書及市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建設年度實施方案,是項目實施和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十二條 項目動態調整機制
對已納入市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建設年度實施方案并經市政府正式批復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項目,因各種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由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調整理由和調整情況以正式文件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再以正式文件報市政府批準后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
1.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建設方案及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科學設置申報項目績效目標。
2.負責全市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申報。
3.負責監管全市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實施;負責全市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含特大型)、小流域和重點場鎮地質災害綜合治理、專業監測項目的立項和最終驗收;負責市級公益性、基礎性項目和能力建設的立項、實施和驗收工作;負責對立項項目按規定需要采取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招標方案(文件)的核準及招標結果的備案。
4.負責組織除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含重點小流域和重點場鎮地質災害綜合治理中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外的勘查和施工圖設計成果的審查,以及地質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地質災害專業監測及監測預警平臺建設、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安置規劃、地質災害應急避險場所建設項目實施方案(設計)的審查;負責對市級地質環境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維護。地質災害災險情分級見附件2。
5.負責除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外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批。
有關項目具體工作委托市修復防治中心承擔。
(二)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
1.負責本轄區年度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申報。
2.負責組織本轄區治理工程實施方案(項目設計)編制、勘查和施工圖設計;負責組織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設計。
3.負責本轄區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實施。具體包括:承擔所在地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職責,依法組織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和組織施工;負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含特大型)、小流域和重點場鎮地質災害綜合治理、專業監測項目的初步驗收;負責本轄區地質災害排危除險、能力建設的立項、實施和驗收;組織實施項目驗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監測。
4.組織實施項目驗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監測、實施效果評估,依法依規組織確定項目監測單位。
5.負責市級地質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中涉及本縣(區)級地質災害防治數據填報及更新,項目檔案資料的歸檔等工作。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實施
(一)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組織開展勘查、施工圖設計工作。相關成果按要求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通過且項目預算經省財政主管部門審定后,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程序予以審批。
(二)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省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補助資金下達文件,下達項目任務書,明確實施時限和要求。原則上,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應于專項資金下達之日起1年內完成,對因客觀因素確需延期的,按動態管理機制辦理延期,但延期不能超過1年。
(三)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任務書,以及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施工圖設計和省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預算,編制上報項目立項文件,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立項批復后,組織編制項目施工和監理招標方案(文件),組織開展施工和監理招標。在招標活動結束后5 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文件、評標報告、異議處理等材料以書面形式告知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批準的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確需變更的,應由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設計變更報告并經監理單位認可,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通過后批準實施。其中,對I類變更按程序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原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審核合格后,由原審批單位審批。
經批準同意后的施工圖設計變更,I類變更由省財政廳負責投資額變動的審查確認,Ⅱ類變更由市財政局負責投資額變動的審查確認。施工圖變更類型劃分見附件3。
省級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的實施參照上述程序執行。
第十五條 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實施
(一)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書,依據經專家審查同意的工程治理項目施工圖設計報告和經財評的預算,組織編制項目施工和監理招標方案(文件),組織開展施工和監理招標。在招標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文件、評標報告、異議處理等材料以書面形式告知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二)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圖設計變更
1.Ⅰ類變更:應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報告,并經監理認可后,由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通過并批準后實施。
2.Ⅱ—1類設計變更:應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報告,并經監理認可后,由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通過批準后實施,設計變更報告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3.Ⅱ—2類設計變更:應由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研究同意后實施。
經批準同意后的施工圖設計,其投資額變動由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縣(區)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投資額變動審查確認。
第十六條 應急搶險工程的實施
省級地質災害應急搶險工程的實施按省政府的有關要求組織實施。已納入經批準的市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建設年度實施方案且為市級及以上專項資金支持的治理項目,因地質災害變化需按應急搶險工程實施的,應經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并報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按應急搶險工程的有關要求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重點小流域和重點場鎮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項目的實施
(一)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市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年度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轉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二)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分類組織開展分項工程實施設計。其中,對需要實施治理工程的,要逐點組織開展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勘查成果應能滿足治理工程施工圖設計的要求。經勘查論證后確需治理的,應根據勘查成果進行施工圖設計,設計深度應能滿足招標和施工的要求。
(三)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勘查成果、施工圖設計,編制上報項目立項文件,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立項批復后,組織編制項目施工和監理招標方案(文件),組織開展施工和監理招標。在招標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文件、評標報告、異議處理等材料以書面形式告知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避險搬遷項目的實施
(一)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單位開展地質災害調查,明確受地質災害威脅戶及搬遷緊迫程度,對擬選址地進行適宜性評價,并依據調查成果編制或調整縣域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安置規劃,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通過并經縣(區)人民政府正式批復后實施。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在充分征求群眾意愿的基礎上,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縣域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安置規劃,組織填報年度搬遷計劃,并根據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編制避險搬遷項目實施方案。其中,對搬遷選址地發生變化的,應在項目實施前組織專業單位重新開展選址適宜性評估,并適時調整縣域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安置規劃。
(二)避險搬遷項目實施方案需要個別調整的,應在原調查單位現場踏勘并出具調查意見的基礎上,征得原農戶同意并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本縣(區)范圍內進行調整,并報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實施。
第十九條 其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實施
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市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或建設方案(排危除險施工方案),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依法確定承擔單位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招標管理
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要求的,應在省或市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公開評標。
第六章 項目驗收和管護
第二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驗收,實行分級負責,項目組織單位原則上應在項目完工后1年內完成項目驗收
(一)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和省級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的驗收
1.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和省級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完工后,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所有工程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報請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最終驗收。竣工最終驗收意見書見附件4。
2.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和省級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經初步驗收或最終驗收合格后,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施工單位準備項目審計資料并送審計評審,及時開展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二)其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驗收
1.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及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體系等建設項目完工后,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初步驗收,并按專家意見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工程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最終驗收。
2.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地質災害排危除險、清淤加固等防治項目由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終期驗收。其中,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安置項目驗收工作應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由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項目驗收工作,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其進行不低于30%的抽查,并督促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抽查發現問題進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暫停該縣(區)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申報的資格。
(三)驗收要求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工程項目實施程序、任務量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工期以及工程管護措施等內容進行驗收,驗收工作要依靠專家,并聽取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及周邊群眾意見,項目驗收應具備相應的驗收資料。地質災害防治項目驗收基本要件具體見附件5。
(四)質量檢測
在驗收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程規范、技術要求對建筑構件和建筑安裝物進行質量檢測,檢測報告作為項目驗收必備資料。構件和建筑安裝物須按規范規定委托第三方檢測(檢測比例參見附件4),檢測費用由施工單位按預算標準規定在措施費中列支。驗收過程中,可對工程治理項目構件和建筑安裝物質量進行抽檢。質量抽檢合格的,抽檢費用由建設單位在獨立費中的工程質量檢測費中列支;質量抽檢不合格的,抽檢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工程治理項目構件和建筑安裝物檢測要求見附件6。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管護
工程治理、排危除險、清淤加固、應急避險場所建設完工并經最終驗收合格后,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工程后期管護單位并組織工程移交,由管護責任主體確定管護責任人,設立管護責任公示牌,明確管護主體內容與措施。并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或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檔案資料匯交。
第七章 項目監管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建設年度實施方案所明確的建設項目和內容組織開展項目建設,依法依規確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四條 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防治項目實施臺賬,定期將組織實施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進展、工程質量、資金使用、項目檢查、存在的問題等情況報市級自然資源、財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全過程信用監管
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資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規定,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督促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承擔單位在信用平臺錄入項目相關信息,并加強對項目承擔單位日常巡查監管,對發現存在不良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按程序納入該單位的信用記錄,依法依規進行相應懲罰。信用平臺錄入信息作為相關項目驗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違法行為查處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有關人員違反《政府投資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建立通報制度
對項目實施過程中未按要求開展工作、工程實施進度和資金執行進度滯后、信用監管不到位的縣(區),在全市范圍內予以通報。年內連續兩次被通報的,對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要領導進行約談;被連續通報三次及以上的,納入地質災害年度目標考評扣除相應的分數。
第二十八條 責任追究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開工建設前,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簽訂合同時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項目業主單位備案。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終驗收合格后,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在工程區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第二十九條 建立績效考核制度
對經備案的省級補助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市、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量執行、時間進度控制、項目實施成效、地質災害防治自籌資金投入、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維護等考核,考核情況作為次年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申報的重要依據。對項目任務執行不力的,酌情減少省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申報,直至暫停其申報省級補助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攀枝花市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攀資源規劃發〔2020〕127號)同時廢止。
附件:1.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安置規劃編寫基本要求
2.地質災害災險情分級
3.攀枝花市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4.四川省攀枝花市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終驗收意見書
5.地質災害防治項目驗收基本要件
6.工程治理項目構件和建筑安裝物檢測要求
附件1
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安置規劃編寫基本要求
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安置規劃編制前,應組織專業地勘隊伍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工作,確定避險搬遷災害點、認定避險搬遷戶及緊迫性分級;充分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選取搬遷安置地點,并進行適宜性評價,確保“搬得出、穩得住、能發展”的目標。規劃期限不超過3年。地質災害避險搬遷規劃須包括以下內容:
1.縣域社會經濟及地質災害發育簡況、以往搬遷情況及所面臨的困難與問題等。
2.避險搬遷災害點調查與新選址工作開展情況。
3.規劃擬搬遷安置戶情況,主要包括:戶主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組成、所在鄉(鎮)及村、社(組)、緊迫程度、是否自愿;地質災害隱患點編號、名稱;擬搬遷安置地點鄉(鎮)及村、社(組)、安置方式、適宜性評價結果、擬實施搬遷年份等。
4.搬遷工作進度安排。
5.組織機構,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落實。
6.資金籌措、安排使用計劃。
7.相關保障措施(含變更調整)。
8.附件:擬避險搬遷安置戶情況表,安置點相關情況說明及附圖,避險搬遷安置的自愿申請書。
附件2
地質災害災險情分級
《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規定,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附件3
攀枝花市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攀枝花市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分為Ⅰ類設計變更和Ⅱ類設計變更兩種類型。其中,施工圖設計變更僅限于主體建筑工程。
一、Ⅰ類設計變更。是指對批復的施工圖設計的技術方案進行重大設計修改行為和對核定投資的較大調整。同時具備下列技術方案變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資變更情況的屬于Ⅰ類設計變更:
(一)技術方案變更
1.工程類型、結構和數量的調整:因施工揭露地質條件或環境條件變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體結構或尺寸的調整,且超過原設計工況受力條件,對工程結構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復核論證的。
2.工程位置調整:因施工揭露地質條件或環境條件變化,為確保治理效果需要從治理思路上對治理工程位置作較大調整的。
3.工程防護范圍的調整:因保護對象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防護范圍的調整。
4.工程治理范圍的調整:原勘查工作范圍內,因治理災害體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圍的調整。
(二)工程投資變更
一個變更項目增減經費比例大于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治理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的10%(含10%)或增減費用大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
二、Ⅱ類設計變更。是指除Ⅰ類設計變更之外對批復的施工圖設計工程進行局部輕微的設計修改行為或工程投資增減額度較小的。按照技術方案和工程投資變更幅度不同,劃分為Ⅱ—1和Ⅱ—2類設計變更。
(一)Ⅱ—1類設計變更
技術方案變更情形符合Ⅰ類設計變更條件,且一個變更項目增減經費比例小于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治理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的10%或增減費用小于30萬元的。
(二)Ⅱ—2類設計變更
除Ⅰ類和Ⅱ—1類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遷協調困難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擬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構筑物局部位置移動避讓,移動距離較小且不影響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據開挖揭露的滑動面位置適當增減,且經復核滿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溝在實施中,遵循順應地形和有利于匯水排水的原則,對其走向、長度、斷面進行的局部調整,在過鄉村道路處增設簡易排水管涵。
4.針對危巖清除、滾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縫充填等,據實際地形地質條件情況,本著消除地質災害隱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則,動態設計調整處置范圍而增減的工程數量。
5.構筑物基礎開挖后,對局部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軟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換或加固處理而增加工程量。
6.構筑物基礎開挖后,因地基較原勘查標示的地質條件明顯好,經優化設計減少構筑物埋深而減少的工程量。
7.增加與治理工程有關的人性化輔助設施,如階梯、護欄、人行便橋、綠化、工程竣工碑或標牌等少量工程。
8.結合工程特性對檢驗工程治理效果的監測點位進行的必要調整。
9.其他不影響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設計調整。
附件4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竣工最終驗收意見書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建設單位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驗收組織部門
初步驗收日期 年 月 日
最終驗收日期 年 月 日
一、治理工程基本情況
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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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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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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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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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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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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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建單位、資質及檢查符合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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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單位資質 |
檢查符合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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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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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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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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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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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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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竣工驗收所需文件及資料檢查情況
序號 |
名 稱 |
檢查結果 |
1 |
施工單位的竣工驗收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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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設單位的施工管理總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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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初驗專家意見整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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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勘查單位的勘查總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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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設計單位的設計總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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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單位的竣工總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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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監理單位的工程監理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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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施工單位的簡易監測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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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檢測單位的檢測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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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竣工驗收文件 |
(1)項目管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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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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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勘測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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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行性研究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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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設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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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管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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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監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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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施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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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監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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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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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聲像、電子檔案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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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技術文件審查情況
技術文件名稱 |
審查組織單位及日期 |
檢 查 結 果 |
勘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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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圖設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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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變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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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參建單位選定情況
單位類別 |
名稱 |
選定形式 |
招標代理機構 |
批準文件及文號、日期 |
檢查結果 |
勘查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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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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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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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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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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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選定形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比選,擇優委托
五、工程竣工最終驗收專家組意見
1.對初驗提出的整改意見落實情況的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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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工程保修質量的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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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工程治理效果監測成果的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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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工程實物的檢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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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工程外觀的檢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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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文件資料的檢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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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竣工最終驗收綜合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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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要求進行整改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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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最終驗收組簽字 |
專家組職 務 |
姓 名 |
職稱、職務 |
單 位 |
簽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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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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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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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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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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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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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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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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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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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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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驗收單位意見
建設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字: |
監理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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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字: |
勘查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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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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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驗收的各參建單位人員簽字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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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名 |
單 位 |
職稱與職務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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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驗收基本要件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驗收應包括:竣工驗收申請、合同或委托書、初驗或自驗報告及整改報告、施工圖設計成果、竣工報告(含竣工圖)、監理報告、第三方檢測報告、公示公告牌、信用平臺及防治項目在線監管平臺截圖;
2.排危除險項目驗收應包括:竣工驗收申請、項目設計、合同或委托書、竣工報告、監理報告、信用平臺及防治項目在線監管平臺截圖;
3.防災避險搬遷安置驗收應包括:調查資料、規劃資料、年度實施方案、新建房屋和拆舊房屋情況、防治項目在線監管平臺截圖;
4.專業監測驗收應包括:項目驗收申請、合同或委托書、初驗或自驗報告及整改報告、政府采購方案與設計報告、項目建設竣工報告(含運行總結)、互聯互通測試證明(省修復防治院出具)、公示公告牌、信用平臺及防治項目在線監管平臺截圖。
附件6
工程治理項目構件和建筑安裝物檢測要求
1.混凝土抗滑樁樁身完整性檢測:防治工程級別為I級,檢測數量占總樁數10%,最少5根;防治工程級別為II級,檢測數量占總樁數8%,最少4根;防治工程級別為Ⅲ級,檢測數量占總樁數3%,最少2根。
2.混凝土樁基礎樁身完整性檢測:檢測數量不少于總樁數的30%,且不應少于20根。
3.預應力錨索承載力檢測:隨機抽取總數的10%—20%進行超張拉檢驗,張拉力為設計錨固力的120%;若工程重要時,可對所有錨索進行設計錨固力的120%超張拉檢驗。
4.錨桿承載力檢測:不少于錨桿總數的5%,且不得少于3根。
5.注漿效果檢測:注漿孔數的3%—5%,且不應少于5個。
6.噴射砼抗壓強度檢測:每噴射50—100m3混合料或混合料小于50m3的獨立工程,不得少于一組,每組試塊不得少于3個;材料或配合比變更時,應另做一組。
7.現澆砼抗壓強度檢測:每100m盤,但不超過1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樣不應少于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