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人民政府關于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04-20 來源:鹽邊縣人民政府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3-00119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鹽邊縣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03-21
- 發布日期:2023-03-21
- 文 號:鹽邊府規〔2023〕3號
CYBXZFR—2023—003
鹽邊縣人民政府
關于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在我縣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和禁獵期
鹽邊縣行政區域全部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在禁獵區、禁獵期內,禁止獵捕以及進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禁獵對象
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附錄Ⅰ、附錄Ⅱ、附錄Ⅲ》《四川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省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在禁獵區、禁獵期內,禁止以任何方法和工具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四、法律責任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他說明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規定依法申請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并按照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六、任何公民都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發現違反上述規定行為的,應向鹽邊縣公安局或鹽邊縣林業局舉報(縣公安局舉報電話110、縣林業局舉報電話0812-8664967)
七、本通告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鹽邊縣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