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實施細則》《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攀枝花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02-22 來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
- 發布機構: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文 號:
CCGZFJR—2023—001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實施
細則》《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攀枝花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法制審核實施細則》的通知
釩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各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局屬單位、機關科室: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實施細則》《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攀枝花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已經2023年1月11日第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23年1月16日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工作,增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透明度,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攀枝花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深入貫徹落實<四川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四川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四川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攀府法組辦〔2021〕1號)要求,結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是指市、縣(區)、釩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動向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公開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市、縣(區)、釩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信息公示,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應當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示、信用信息公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統籌推進。
第二章 公示公開載體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部門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載體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并不斷拓展行政
執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本機關門戶網站設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專欄,及時公示相關內容。
第三章 事前公開
第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主動公示下列內容:
(一)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
(二)權責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裁量標準;
(三)承辦機構;
(四)執法人員姓名、工作單位、執法種類、執法證件編號、執法證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五)投訴舉報方式和途徑;
(六)其他依法應當主動公示的內容。
第八條 權責清單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編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權力事項名稱、類型、依據;
(二)行使主體;
(三)執法程序或服務指南;
(四)救濟途徑、監督方式等。
第九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包括抽查事項、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檢查對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內容。
第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辦事大廳公示本部門的服務指南和執法流程圖,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辦理時限等內容。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一般應佩戴執法證件,全程公示執法身份。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法應當出具相關執法文書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出具,并依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應當按規定著裝、佩戴標識。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服務辦事窗口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范文本、辦理進度查詢、咨詢服務、投訴舉報等信息。
第五章 事后公開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應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包括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內容。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信息應當自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公開。
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采用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實施監管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時,應當隱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負責人、行政執法決定相對人(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個人信息;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書面表示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作適當處理后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在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六章 公示公開機制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構建分工明確、職責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執法公示運行機制,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公示內容的梳理、匯總、傳遞、發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對擬公開的信息依法進行審查。
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示公開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公示糾錯機制,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及時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申請更正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進行核實,確需更正的,應當根據規定及時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與自身相關的公示信息要求說明、解釋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做好釋疑和解答工作。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信息公開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更新或撤銷相關公示信息:
(一)新頒布或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執法職能調整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生效行政復議決定或行政訴訟裁判文書變更、撤銷行政執法行為,或確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作出該決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后一個工作日內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公開。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市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區)、釩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行政執法公示義務的;
(二)對擬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未按規定審查的;
(三)未準確公示行政執法信息的;
(四)未及時更新或者更正行政執法公示信息的;
(五)違法公示行政執法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行政執法公示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有效期5年,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實施細則之前印發的《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實施細則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等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全過程管理,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增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透明度,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攀枝花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深入貫徹落實<四川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四川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四川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攀府法組辦〔2021〕1號)要求,結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縣(區)、釩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通過文字、音像、電子數據等方式,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環節進行全過程記錄的活動。
第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客觀、公正、全面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根據法定執法程序,明確執法行為的記錄內容、記錄方式,并嚴格按規定進行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章 記錄內容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啟動環節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依職權啟動的,應當對執法事項來源、啟動原因等情況進行記錄;
(二)依申請啟動的,應當對執法事項的申請、補正、受理等情況進行記錄。
第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調查取證環節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執法證號以及出示證件情況;
(二)詢問情況;
(三)現場檢查(勘驗)情況;
(四)調取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證據情況;
(五)抽樣取證情況;
(六)檢驗、檢測、檢疫、鑒定、評審情況;
(七)證據保全情況;
(八)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情況;
(九)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申請聽證等權利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申請聽證等情況;
(十)聽證、論證情況;
(十一)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制審核、決定環節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處理建議以及相關事實、證據、依據、自由裁量權適用等情況;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承辦機構擬作出決定情況;
(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法制審核機構審核情況;
(四)集體討論決定情況;
(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批決定;
(六)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送達執行環節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送達情況;
(二)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情況;
(三)行政強制執行情況;
(四)沒收非法財物處理情況;
(五)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記錄方式
第十條 文字記錄是指以紙質文件或者電子文件形式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記錄,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和調查取證文書、內部審批文書、聽證文書、送達文書等書面記錄。
文字記錄應當做到合法規范、客觀全面、及時準確。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書是全過程記錄的基本形式。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執法文書格式,結合實際,完善、規范本機關的行政執法文書格式,推行行政執法文書電子化。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應當規范、完整、準確,并加蓋行政執法機關印章,載明簽發日期。
第十三條 調查取證文書中涉及當事人的文字記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文字記錄有更改的,應當由當事人在更改處捺手印或者蓋章。文字記錄為多頁的,當事人應當在每一頁簽字捺印并捺騎縫手印或者加蓋騎縫章。當事人對文字記錄拒絕簽字確認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相應文書中注明,并由兩名以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簽字。
第十四條 內部審批文書應當記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承辦意見和理由、審核人的審核意見、批準人的批準意見,并分別載明簽字日期。
第十五條 聽證文書應當記錄聽證的全過程和聽證參加人的原始發言,并由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 送達文書應當載明送達文書名稱、受送達人名稱或者姓名、送達時間與地點、送達方式、送達人簽字、受送達人簽字。
委托送達的,應當記錄委托原因,并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應當將郵寄回執單、公告文書歸檔保存。
留置送達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說明情況,并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字。
第十七條 音像記錄是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記錄的方式。音像記錄應當以明示的方式進行。
音像記錄應當與文字記錄相銜接,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本機關的執法職責、執法程序、執法類別,編制音像記錄事項清單和執法行為用語指引,明確音像記錄的內容、標準和程序,對音像記錄進行規范。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本機關執法機構、人員和設備配備情況,采用錄音、錄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對下列行政執法活動進行音像記錄:
(一)實施檢查、勘驗、取樣、詢問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等調查取證活動;
(二)對場所、設施、財物實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強制拆除等方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四)舉行聽證會;
(五)采用留置、公告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
(六)其他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當推行全程音像記錄。
全過程錄音錄像應當準確記錄以下內容: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開始和結束的時間;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相對人等現場人員;
(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現場環境及行政執法情況;
(四)涉案場所、設施、設備和財物等;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音像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天氣惡劣、人為阻撓等客觀原因中斷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在現場執法結束后書面說明情況,并由兩名以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簽字。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當天的執法活動結束后立即將音像記錄信息移交儲存。因連續執法、異地執法或者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不能及時移交儲存音像記錄信息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本機關后24小時內移交儲存。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工作必需、厲行節約、性能適度、安全穩定、適量夠用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本部門執法具體情況,根據行政執法需要配備相應的音像記錄設備,建設詢問室、聽證室等音像記錄場所。
第四章 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明確行政執法案卷標準,對文字記錄、音像記錄進行規范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將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立卷、歸檔。
音像記錄信息應當按照證據審查與認定要求制作文字說明材料,并集中儲存由專人保管。
任何人不得修改、刪除、毀損或者泄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不得擅自復制或者銷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的數據統計分析,充分發揮全過程記錄和數據統計分析信息在案卷評查、執法監督、評議考核、行政決策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刪改的信息化記錄和儲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計算機網絡、電子認證、電子簽章的行政執法全過程數據化記錄工作機制,提高行政執法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區)、釩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并結合本機關的行政權力事項,完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或者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職責的;
(二)未按規定儲存或者保管致使行政執法記錄信息損毀、滅失的;
(三)修改、刪除、毀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或者擅自復制、銷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的;
(四)泄露行政執法記錄信息的;
(五)其他違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有效期5年,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實施細則之前印發的《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實施細則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等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法制審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攀枝花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深入貫徹落實<四川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四川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四川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攀府法組辦〔2021〕1號)要求,結合城市管理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審核機構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時的原則,堅持應審必審、有錯必糾,保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適當。
第二章 審核機構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執法案件辦理、審核、決定相分離的原則,明確法制審核機構具體負責本機關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市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本細則的實施進行監督、指導。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由委托機關的法制機構實施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負責牽頭的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審核機構會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為法制審核機構配備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法制審核人員,鼓勵引導具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到法制審核工作崗位,原則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人員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
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審核范圍
第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中,應當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四)需經聽證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重大行政許可主要包括:
(一)適用聽證的;
(二)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決定的;
(三)變更、撤回、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其他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重大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較大數額沒收財產;
(三)責令停產停業;
(四)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五)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決定;
(六)其他重大行政處罰事項。
本實施細則所稱較大數額,是指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財產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財產2萬元以上;對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財產5萬元以上。
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較大數額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強制主要包括:
(一)查封經營場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扣押許可證或者執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
(三)強制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的行政強制執行;
(四)其他重大行政強制事項。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結合本機關執法職責、執法層級、所屬領域、涉案金額等因素,按照執法類別編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審核內容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提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意見,應當先送本部門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在送法制審核機構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相關證據;
(三)相關依據;
(四)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意見;
(五)經過聽證的提供聽證筆錄;
(六)行政相對人的申辯材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法制審核機構認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執法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材料。
第十五條 法制審核機構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法制審核: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是否超越本機關法定權限;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五)適用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六)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九)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法制審核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人員不得少于2人。
法制審核人員與審核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法制審核機構完成法制審核后,根據以下情形,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行政執法主體適格、行政執法人員具備執法資格,程序合法,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執行裁量權基準適當,法律文書制作規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適用裁量基準不當,或者程序有瑕疵的,提出改正的意見;
(三)行政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事實認定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提出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的意見;
(四)濫用職權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見;
(五)超越本機關法定權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見;
(六)其他意見或者建議。
法制審核意見應當經法制審核機構負責人簽字。《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存入執法案卷,一份法制審核機構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法制審核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送審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法制審核意見;對于情況復雜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本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審核未通過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審核意見作出相應處理,再次送法制審核機構審核。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法制審核機構提出復審建議。法制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審建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復審意見仍有異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章 審核責任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行政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未建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而作出決定的,由執法監督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承辦機構送交法制審核時隱瞞真相、提供偽證或者隱匿、毀滅執法證據,或者法制審核機構在審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有效期5年,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實施細則之前印發的《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實施細則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等相關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