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關于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01-04 來源:攀枝花市財政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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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ZJR—2023—001
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局
關于印發《關于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市級各相關部門、各縣(區)財政局、科學技術局:
現將《關于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12月15日
關于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精神,加快推進創新驅動引領高質量發展戰略,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助推具有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現就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
(一)簡化項目預算編制。進一步精簡合并項目預算編制科目,按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直接費用預算,其中業務費包括《攀枝花市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攀財教〔2018〕1號)定義的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專家咨詢費等。直接費用中除3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簡化項目預算評審(估)。在項目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估),不得將預算編制細致程度作為評審預算的因素,重點關注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三)下放項目預算調劑權。設備費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即設備費可由承擔單位適當調高,但項目承擔單位要避免重復購置設備,加強開放共享,提高資源利用率。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四)擴大經費包干制實施范圍。在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中擴大經費包干制試點,不再編制項目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規定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鼓勵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開展經費包干制試點。(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財政局負責落實)
二、完善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管理機制
(五)據實編制及調整部門預算。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科研項目經費,由主管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預算編制部門預算,并結合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自主調劑部門預算。(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六)科研項目采取標識管理。主管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在編制年初部門預算時,在一體化預算管理系統中對符合條件的科研項目標注“科研項目”標識。年度執行中追加的科研項目經費由財政部門根據項目主管單位的認定,在下達經費預算時標注“科研項目”標識。(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財政局負責落實)
(七)合理確定經費安排計劃。主管部門要根據科研項目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經費計劃。首筆資金安排比例要充分尊重項目負責人意見,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八)加快經費撥付進度。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加強經費撥付與項目立項的銜接。科研項目經費在預算批復后或資金文件下達后及時撥付。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財政局、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九)改進結余資金管理。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滿足原團隊科研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完整準確編制部門決算。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規定核算科研經費支出,完整準確將科研項目經費編入部門和單位決算。(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三、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
(十一)提高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其中,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二)擴大提取獎勵經費試點范圍。允許高校、科研院所從基本科研業務費等穩定支持科研經費中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由試點單位建立完善激勵引導制度,自主決定獎勵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標準,并在單位內部公示。(主管部門、高校和科研院所負責落實)
(十三)擴大勞務費開支范圍。參照我市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上年平均工資水平,結合工作任務確定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從勞務費科目中列支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十四)動態調整績效工資總量。主管部門綜合所屬高校、科研院所現有績效工資水平、事業可持續發展、績效考核結果、債務情況及單位經費收支結構,特別是財政科研項目可用于支出人員績效的間接經費、獎勵經費提取等情況,研究提出年度績效工資水平調整方案,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結合財政承受能力、全市績效工資平均水平、資金來源渠道等批復后執行。分配績效工資時,重點向承擔科研任務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員傾斜。對按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少數科研人員、高層次人才實施的現金獎勵和特殊薪酬,實行單列管理、定向分配。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分配方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四、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
(十五)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干制。(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六)推進科研經費無紙化報銷試點。鼓勵財務制度健全、信息化水平較高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納入電子入賬憑證會計數據標準推廣范圍,推動科研經費報銷便利化。(財政局、稅務局、主管部門等負責落實)
(十七)簡化科研項目驗收財務管理。合并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規范完善項目驗收評價規程,避免有關機構和人員在項目驗收和檢查中理解執行政策出現偏差。開展科研項目自主驗收評價試點,由試點單位出具驗收報告作為驗收依據,主管部門適時組織抽查。(主管部門、財政局負責落實)
(十八)優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具備自行組織采購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可自行組織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并對評審專家的使用管理負責。(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財政局負責落實)
(十九)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應與行政人員有所區別,對為完成科研項目任務目標、從科研經費中列支費用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按業務類別單獨管理,根據需要開展工作。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范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主管部門、財政局負責落實)
五、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投入與支持方式
(二十)拓展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渠道。充分發揮財政經費的激勵作用,引導企業、金融機構、民間資本支持科技創新創業。推進科技創新類引導基金加大投資力度,支持推動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拓寬基礎研究經費投入渠道,促進基礎研究與需求導向良性互動。(財政局、科技局、金融監管局、人行攀枝花分行等負責落實)
(二十一)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創新管理模式。鼓勵新型研發機構采用市場化運行機制,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所)長負責制。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方式,對新型研發機構探索“績效目標+自主管理”模式,賦予其更大研究內容選擇權和經費使用自主權。除特殊規定外,財政資金支持產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識產權由新型研發機構依法取得、自主決定轉化及推廣應用。(科技局、財政局負責指導)
六、改進科研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十二)健全科研績效管理機制。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對自由探索型、任務導向型等不同類型科研項目,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三)強化科研項目經費監督檢查。推動審計、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形成合力,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減少過程檢查,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推進監督檢查數據匯交共享和結果互認。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確保經費合理規范使用。加強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探索制定相關負面清單,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負面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免予問責。(主管部門、財政局、審計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七、適用范圍
(二十四)財政科研項目與經費界定。本實施意見中“科研項目”是指直接接受財政資金資助開展科研活動,并接受評審(估)、驗收、績效評價的項目;科研項目具體類型由各主管部門界定,并按規定進行研發統計。“財政科研經費”是指市級財政資金資助開展科研活動的項目經費。“科研人員”是指直接承擔或參與上述科研項目的人員。“主管部門”是指有科研方面專項資金的部門,或在部門預算中安排科研項目(課題)經費的部門。
八、組織實施
(二十五)強化政策落地落實。市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清理修改相關規定,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要牽頭做好督促落實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大政策宣傳培訓力度,強化政策落實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及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科研自主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主管部門、財政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此前發布的相關管理文件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