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關于調整攀枝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12-30 來源: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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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關于調整攀枝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
攀環發〔2021〕62號
各縣(區)生態環境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力度,持續推進工作落地落實 ,充分調動公眾參與環境監督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更好的適應生態環境工作新形勢的需要,經研究,決定對《攀枝花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攀環發〔2020〕96號)第五條和第六條內容作出調整,請依照執行。
一、納入舉報獎勵范圍的生態環境違法情形
(一)一般事項。
1.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2.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3.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
4.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5.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6.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和違反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二)重大事項。
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2.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3.利用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雨水管道、槽車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4.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5.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7.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8.其他適用于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9.其他經生態環境部門判定屬于嚴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舉報獎勵金額
一般事項按處罰金額的5‰獎勵舉報人,最高不超過2000元;重大事項按處罰金額的1%獎勵舉報人,最高不超過4000元;生態環境違法情節涉及移送行政拘留和刑事犯罪的無處罰金額事項單次獎勵舉報人3000元。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