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處罰“三張清單” 實施包容審慎執法的實施意見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12-28 來源: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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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THJJR-2021-004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處罰“三張清單”
實施包容審慎執法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生態環境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行政處罰“三張清單”制度、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助力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部和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的規定,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合法性原則。堅守法治底線,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準確認定違法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據,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進行裁量。
(二)堅持合理性原則。在確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和從輕處罰的具體情形時,做到過罰相當,合理適度,避免同事不同罰、處罰畸輕畸重的情形。
(三)堅持綜合裁量原則。對“三張清單”所列違法行為,要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主體的動機、目的、手段及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進行合理裁量,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三張清單”的概念
本實施意見所稱行政處罰“三張清單”,是指從輕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三、適用范圍
(一)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生態環境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對符合以上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案件,應當在《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裁量公式計算結果基礎上下浮10%以內執行,且從輕或減輕處罰后的最低罰款金額應以最低的法定罰款金額為限。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兩年內首次生態環境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
1.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且在7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2.建設項目“未驗先投”,已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項目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及時開展驗收工作的;
3.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氣污染物倍數在0.1倍以內、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聲超標在1分貝以內,且在當日完成整改的;
4.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產安全等需要無法實施停產,因設施故障、維修等原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但提前書面報告并采取并采取減緩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
5.已按規范制定突發環境事件(事故)應急預案但未按規定將應急預案備案或未按規定開展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且在7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6.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量1噸以內,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且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7.未按照規定時限公開環境信息或未按照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且在當日完成整改的;
8.已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但未按要求開展監測,且能及時完成整改的;
9.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實施措施
(一)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或者當事人提出違法行為可能符合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情形的,執法人員應當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進行全面調查,并按照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相關規定做好文字、音像記錄和文書的整理歸檔工作。
(二)經調查符合本實施意見規定的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情形的,由執法機構集體研究后在調查報告中提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意見;對案情復雜、重大,需依程序經集體決策的,應當經本級生態環境部門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后,方可決定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三)各執法機構對涉嫌違法行為應當及時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可以綜合采取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建議、行政約談、行政告誡、行政回訪等方式推行柔性執法。對責令改正情況要依法及時進行復查,復查情況作為減免處罰的裁量依據。
五、保障措施
(一)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嚴重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按程序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交由有權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本實施意見與《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同時執行。本實施意見未規定事宜或實施后因上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導致本實施意見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上級規定。
(三)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正式生效施行。正式生效前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違法案件可以適用本實施意見。
附件.docx:1.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從輕或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2.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 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