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衛生健康委 市財政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于完善農村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扶助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02-02     來源:市衛生健康委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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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SJKWR—2021—001

各縣(區)衛生健康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繼續做好農村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扶助工作,結合現行生育政策等情況,對我市農村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扶助辦法作了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扶助對象

扶助對象是指農村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的父母,且扶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戶籍均在我市的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的

(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雖未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經鄉鎮(街道)認定符合辦理條件的。

(三)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滿49周歲,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的。

(四)曾經生育子女,但子女死亡現無子女或子女傷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二、扶助辦法

(一)購買養老保險。從扶助對象的獨生子女死亡、傷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當年或次年起,由縣(區)衛生健康局協調為其購買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當年公布的最低繳費檔次代繳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為15年。經費由市、縣(區)財政予以解決,其中三區按50:50、兩縣按3565的比例分擔。扶助對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繼續按上述辦法逐年繳費至達到可領取養老金為止。

(二)給予定期扶助。扶助對象中因年齡等因素不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由本人申請,經屬地縣(區)衛生健康局按程序審批并向市衛生健康委備案后,每人每年發放定額扶助金2000元,直至亡故為止。扶助金由市、縣(區)財政予以解決,其中三區按50:50、兩縣按3565的比例分擔。

三、政策解釋

(一)關于戶口界定、生育行為合法性等問題:按《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四川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解釋的通知》(川衛發〔2016〕76號)政策解釋執行

(二)關于符合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界定問題:按國家提倡生育一個子女時期的政策符合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因獨生子女超齡或死亡未辦理的,認定為符合辦理者。

(三)獨生子女是指201611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出生的子女。

(四)喪偶或離婚的,男方也須年滿49周歲。

(五)已辦理養老保險扶助的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政府將停止代繳養老保險費。已享受定期扶助的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停止扶助金的發放。

(六)因戶籍發生變動,遷出我市或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已辦理養老保險扶助的,政府將停止代繳養老保險費。已享受定期扶助的,停止扶助金的發放。

(七)此通知印發之前已納入扶助的繼續給予扶助。

四、相關要求

(一)嚴格把握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和扶助辦法、標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定期扶助資金的發放,要通過“一卡通”平臺發放,確保到戶到人加強檔案管理,嚴格實行一戶一檔存檔備查。

(二)各縣(區)衛生健康局須每年對扶助對象進行嚴格審核,并根據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供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測算出市級配套所需資金,及時將符合條件的扶助對象數量、市級配套所需資金報表上報市衛生健康委,由市衛生健康委匯總后再報送市財政局下撥市級配套資金。

本通知從文件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10年。

      

 

市衛生健康委     市財政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20201225

             

 

 

 

 

 

審核: 侯莉   責任編輯: 李龍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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