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邊縣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4-07-09     來源:鹽邊縣人民政府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4-00171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鹽邊縣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03-11
  • 發布日期:2024-03-11
  • 文  號:鹽邊府規〔2024〕3號
  • 有 效 性 :1

CYBXZFR—2024—004

鹽邊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鹽邊縣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審批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鹽邊府規〔2024〕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鹽邊縣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審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鹽邊縣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鹽邊縣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審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依據《政府投資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或項目業主(以下統稱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縣發展改革局或者政府賦予項目審批權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審批部門)審批。

第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建議書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項目建議書的報批材料包括項目建議書審批申請文件、項目建議書文本及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安全生產、社會穩定風險、投資估算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進行全面分析論證,明確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材料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用地預審及選址意見書、節能審查意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核意見等相關前置手續及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對無需提供的前置手續,由相應部門出具說明;鼓勵實施“并聯審批+容缺受理”,行業部門可根據職責權限對用地、環評等辦理實行“承諾制”,出具辦理承諾意見。

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同時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并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用等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初步設計報批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初步設計報告審批申請文件、初步設計報告。

第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四川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申報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項目代碼是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

第八條  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加強資金來源論證審查,強化資金閉環管理。涉及舉債融資的項目,應當重點評估論證融資方案;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審批部門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文件中規定批復文件的有效期。

審批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履行集體決策程序作出決定。可能對市場競爭狀況造成較大影響的,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一條  由縣發展改革局負責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出具行業審查意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由縣住建局出具初步設計行業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審批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審批部門報告。審批部門需對概算超過估算的原因進行分析,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按照可研批復優化初步設計,或重新編制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審批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概算實行全鏈條管理,一般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如下:

(一)總投資在10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審批項目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定的項目投資為項目概算投資;

(二)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及其概算;

(三)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概算。

第十四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對納入本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審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范圍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二)對建設內容單一、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和房屋建筑類改擴建項目,可以直接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內容;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在直接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通過集中會審等方式并聯辦理審批手續;

(四)對重大項目,可以提前開展區域評估、項目預審、代辦服務、施工準備,推進極速審批、快速開工;

(五)國家、省對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應經項目專題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名稱、項目業主、項目負責人、日常監管單位及責任人、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年限、建設模式等。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項目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單位分管縣領導牽頭組織項目單位、項目單位主管部門、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專題研究確定后審批、核準;

(二)項目總投資500萬元(含)以上的,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后審批、核準;

(三)單項上級補助資金統籌用于多個項目的,根據上級補助資金總額,按上述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中已納入財政預算的項目資金按財經紀律要求使用;未納入財政預算的資金使用,根據《鹽邊縣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實施細則》,按未納入財政預算的資金規模報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委常委會議審定。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項目總投資變化10%及以上的;

(三)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項目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五)需要對原審批文件所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建設期內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工程變更,應按照“先報批、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由審批部門組織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各方建設責任主體對工程變更的真實性、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涉及搶險救災、公共安全等特殊情況需立即實施的工程變更,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備后可先行實施,建設單位應做好印證資料留存。

對于未經批準實施的工程變更原則上不予認定。未經批準的工程變更內容,不得進行財政評審,不得辦理結(決)算。

第二十一條  因責任過錯導致工程變更,造成損失浪費、不合理工程增量的,應查找原因并追究責任方責任:

(一)因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的過錯或失誤造成的工程變更,項目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理;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會同項目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理。在不縮減建設規模、降低建設標準前提下,建設過程中設計優化產生的減量,在追責時可以抵扣增量金額。

(二)因施工單位組織不力、施工不當或施工失誤等造成的工程變更,變更費用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若對工期、質量、造價產生影響的,項目單位、項目單位主管部門、項目行業主管部門還應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三)因項目單位、項目單位主管部門、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未履行項目管理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履行報批程序、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設計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項、報小建大等導致的工程變更,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工程變更后總費用未超過投資概算的工程增量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在中標價基礎上,累計工程增量10萬元以下且未達到中標價10%(含)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審定;達到中標價10%—20%(含)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審查后,報項目單位分管縣領導和審批部門分管縣領導共同審定;超過中標價20%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審查后,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二)在中標價基礎上,累計工程增量1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以下且未達到中標價20%(含)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審查后,報項目單位分管縣領導和審批部門分管縣領導共同審定;超過中標價20%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審查后,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三)在中標價基礎上,累計工程增量10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以下且未達到中標價20%(含)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審查后,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超過中標價20%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審查,報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報縣委常委會議審定;

(四)在中標價基礎上,累計工程增量500萬元(含)以上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審查,報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報縣委常委會議審定。

以上工程增量金額指項目工程增減量金額相抵后的金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單位、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和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等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減少工程項目以沖抵工程增量。

第二十三條  工程變更后總費用超過投資概算且符合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

(一)超過經批準投資概算10%以下且未超過100萬元的,由審批部門組織財政、項目行業主管單位等有關單位進行審查后,報項目單位分管縣領導和審批部門分管縣領導共同審定;達到100萬元(含)以上的,由審批部門組織財政、行業主管單位等有關單位進行審查后,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達到500萬元(含)以上的,審批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審查,報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報縣委常委會議審定;

(二)超過經批準投資概算10%(含)以上,由審批部門組織財政、行業主管單位等有關單位進行審查后,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達到500萬元(含)以上的,審批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審查,報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報縣委常委會議審定。

第二十四條  工程變更后總費用超過投資概算且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應視為項目違規超概。項目違規超概的處理按照《嚴格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監督管理六條措施》(攀辦發〔2018〕125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應當按照聯合驗收的規定程序和時限完成竣工驗收,其他領域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完成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重點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執行、投資概算、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工程質量、目標完成及與項目竣工驗收相關的其他情況。

項目竣工驗收由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滿足相應驗收條件后,報請審批部門,由審批部門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項目單位、項目單位主管部門、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其他特定驗收部門等項目建設有關單位共同實施。項目竣工驗收是指對項目建成后能否達到預期和批準的工程功能進行的驗收。專業驗收是指對消防、規劃、環保、人防、氣象、國家安全等方面是否達到規定標準進行的驗收。配套驗收是指對供水、供熱、排水、燃氣、電力、通信等工程配套是否達到規定要求進行的驗收。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在專業驗收和配套驗收之后進行。

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八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督導評估等方式,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日常調度和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各監督管理責任單位在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竣工三個階段至少各開展1次現場核查,對投資規模較大的項目適當增加到現場的頻次。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驗收的基本信息。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全流程管理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辦法中規定若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審核: 李龍鳳   責任編輯: 李龍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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