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攀枝花東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4-06-18 來源: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4-00156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02-08
- 發布日期:2024-02-08
- 文 號:攀東府規〔2024〕1號
CDQZFR—2024—026
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攀枝花東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管理辦法》的通知
攀東府規〔2024〕1號
銀江鎮人民政府,區級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
《攀枝花東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已經區十二屆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攀枝花東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共攀枝花東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黨工委)、攀枝花東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是市委、市政府派出機構,園區黨工委與園區管委會合署辦公,委托東區區委、區政府管理,為規范攀枝花東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加快園區建設,根據《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創新體制優化編制配置推動產業園區發展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15〕41號)和《中共攀枝花市東區委員會、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攀枝花東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攀東委〔2021〕174號)要求,結合園區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中共攀枝花市東區委員會辦公室 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共攀枝花東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作委員會、攀枝花東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攀東委辦發〔2021〕1號)要求,園區黨工委、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促進園區發展的各項工作;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科學技術局、區農業農村和交通水利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東區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東區分局等部門,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職能職責,做好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條 園區建設發展按照突出優勢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方針,堅持規劃先行、產業引導、可持續發展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園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一切單位、組織(以下簡稱園區生產經營單位)。
第二章 規劃與土地開發管理
第五條 園區規劃包括經法律法規批準后的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規劃環評等。規劃編制要符合《攀枝花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和以“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為基礎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第六條 嚴格按照園區國土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規劃環評等安排入駐項目。
第七條 園區道路、給排水、供電、供氣、通訊、場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園區規劃和國家相關建設規定組織實施。
第八條 本著集約高效原則,園區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土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有序開發。
第九條 園區入駐項目,需經園區管委會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充分論證后,方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程序規定提供項目用地。
第三章 項目準入、評價和退出管理
第十條 為加快產業結構調整、規范項目管理,園區管委會建立項目準入、評價和退出機制。
第十一條 入園項目必須符合園區產業發展規劃、準入原則等入園條件,嚴格按照入園程序辦理入園手續。
第十二條 入園項目必須嚴格按照約定時間開工建設、建成投產。
第十三條 入園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圍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生態環境保護管理
第十四條 園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
第十五條 園區生態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園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依規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園區管委會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聯合東區生態環境局對園區生產經營單位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園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第五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七條 園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
第十八條 園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園區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部門依法監督、社會參與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九條 園區管委會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聯合區應急管理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園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六章 生產經營單位綜合評價
第二十條 為進一步加快園區高質量發展,提升園區管理水平,合理充分配置園區資源,切實加強園區生產經營單位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園區生產經營單位年度指標評價體系,制定園區生產經營單位綜合評價管理細則。
第二十一條 園區管委會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從園區規劃、產業類別、安全、環保、產值、稅收、投入和產出強度、經濟指標統計上報等方面對新項目和企業進行綜合評價。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加強園區項目建設、生產經營指導,并協同有關部門處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事故。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園容園貌、廠容廠貌、環境衛生、治安等工作,組織、協調、督促入駐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園區管理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區級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做好園區生產經營單位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銀江鎮和各街道負責協調解決園區涉農(居民)問題。
第二十三條 園區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依照國家、省、市、區有關安全、環保、醫療、環衛、勞動保障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落實措施,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并承擔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