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西區政府投資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4-05-22     來源: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政府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4-00148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02-28
  • 發布日期:2024-02-28
  • 文  號:攀西府規〔2024〕2號
  • 有 效 性 :1

CXQZFR—2024—005

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西區政府投資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攀西府規〔2024〕2號

 

格里坪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單位),轄區各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西區政府投資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攀枝花市西區政府投資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西區政府投資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攀枝花市本級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地方其它規范性文件,結合西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本級政府投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條  政府投資資金主要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五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并由政府有關機構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后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第六條  區級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各自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區發展改革局為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區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辦理資金撥付,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區審計局履行政府投資審計監督職責,依法依規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資金管理使用、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教育和體育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和交通運輸局、區商務局、區文廣旅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林業局、區綜合執法局等其他區級部門(單位)履行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管理、監督職責。

項目單位依法依規組織政府投資項目具體的建設活動,承擔項目建設主體責任。項目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項目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和監督。項目單位無區級主管部門的或者項目建設內容涉及多個行業領域無法確定項目單位主管部門的,由區政府根據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性質以及資金來源、責任等情況指定項目單位主管部門。項目單位為區級部門的,由該部門履行項目單位和項目單位主管部門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七條  區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八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經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權限、所屬行業領域、資金來源渠道和規定的程序,報區級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政府賦予項目審批權的部門(以下統稱審批部門)審批。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應當嚴格執行集體決策制度,按照規定程序通過會議方式討論確定項目,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未落實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提交決策。

(一)項目總投資50萬元以下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組織項目單位、項目單位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以及與該項目建設有關的部門會議研究決策。

(二)項目總投資50萬元(含)以上300萬元以下的,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三)項目總投資300萬元(含)以上的,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區委常委會會議審定。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前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項目建議書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有關文件資料。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安全生產、社會穩定風險、投資估算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進行全面分析論證,明確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并附用地預審與選址、節能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安全評估(評價)和項目資金來源證明材料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規定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

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同時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不得漏項設計、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等,并據此編制投資概算,不得有意壓低或虛增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用等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四川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申報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項目代碼是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有關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  審批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項目決策情況等,通過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專家評議或公眾參與等方式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出具批復文件,對審查未通過的,應當通知項目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對納入區本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審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范圍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未納入有關規劃,但報經區委、區政府決策同意的需在短期內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按照下列分類和程序審批:

(一)總投資不足500萬元的項目,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包括項目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內容。經審定的對應項目投資為項目投資概算。

(二)總投資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和房屋建筑類改擴建項目,經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并出具認定意見后,直接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定的對應項目投資為項目投資概算。

(三)總投資500萬元(含)以上的其他項目,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的內容。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在直接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通過集中會審等方式并聯辦理審批手續。

(五)對重大項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提前開展區域評估、項目預審、代辦服務、勘察設計、施工準備等項目前期工作,推進極速審批、快速開工。

(六)國家和省、市對政府投資項目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出具行業審查意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初步設計行業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審批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確需增加投資估算的,應當按原決策程序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增加投資不足300萬元的,由項目單位報經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審批部門根據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的意見審批。

(二)增加投資300萬元(含)以上的,由項目單位報經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區委常委會會議審定。審批部門根據區委常委會會議審定的意見審批。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與財政承受能力相匹配,符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并結合項目輕重緩急等實際情況進行編制。

區級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區級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報區委財經委員會研究、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印發執行。

第十七條  經批準印發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嚴格執行,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投資和新增、緩建及退出的項目,應當在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中期調整時按照原決策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未落實資金或者未明確資金來源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和重大項目跟蹤審計等建設管理制度。對于項目單位缺乏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行代理建設制度,鼓勵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

實行代理建設制度或工程總承包的項目,項目單位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代建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實施的有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投資概算,加強資金管理和控制,保證項目推進進度,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原則上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安排預算。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建設期內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中央和省、市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調增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一)增加投資不足300萬元的,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原審批部門復核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原審批部門根據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的意見按程序辦理概算調整。

(二)增加投資300萬元(含)以上的,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原審批部門復核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區委常委會會議審定。原審批部門根據區委常委會會議審定的意見按程序辦理概算調整。

(三)項目確需調整投資概算,但項目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或事前未報告以及報告未批準的,應當說明項目投資超概算的原因和情況,落實超概算資金的來源和籌措方式。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當事先界定違規超概算的責任主體,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單位(人員)的責任;項目單位和項目單位主管部門為同一部門的,報區政府界定違規超概算的責任主體,并由有權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單位(人員)的責任。在調概資料齊全、責任認定和處理結果明確、調概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落實的條件下,按照前款規定程序辦理概算調整。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項目確需進行工程變更的,應當由項目單位組織參建單位及項目單位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現場核實、會議研究,明確引起工程變更的原因及責任等,并按規定形成會議紀要、影像資料、簽字蓋章的書面意見等工程變更申報資料,經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及行業有關規定對工程擬變更情況進行審查,明確審查意見。項目單位應當將工程擬變更情況及工程價款擬調整情況及時報送財政部門征求意見。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行業審查意見和財政部門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后組織項目工程變更的實施,同時應當依法加強合同管理,加大對參建單位違約責任的追究力度。

(一)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確定為“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決策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二)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確定為“一般工程變更”的,根據工程價款擬調整情況分類報批。未突破簽約合同價的,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審定后實施。確需突破簽約合同價,超出部分不足50萬元的,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審核、常務副區長審定后實施;超出部分50萬元(含)以上不足300萬元的,經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常務副區長審核,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實施;超出部分300萬元(含)以上的,經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常務副區長審核,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區委常委會會議審定后實施。

同一項目確需進行多次工程變更的,以累計的工程價款調整情況按前款規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有時限或特殊要求,如不及時實施可能會造成更大損失的工程變更內容,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組織項目單位、參建單位及項目單位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現場核實后實施,項目單位應當在30日內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完善報批手續。

因工程變更原因導致突破投資概算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程序報批;突破投資估算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報批。

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工程變更報批手續后應當及時報送原項目審批部門備案。項目單位未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要求辦理工程變更報批手續的,應當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資金、管理等有關法律責任和后果,并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國家和省、市以及行業對工程變更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應當按照聯合驗收的規定程序和時限完成竣工驗收,其他領域項目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完成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竣工驗收重點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執行、投資概算、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工程質量、目標完成及與項目竣工驗收有關的其他情況。

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七條  審批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決策和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后評價結果可作為規劃制定、項目審批、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督導評估等方式,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日常調度和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驗收的基本信息。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等途徑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政府投資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及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原《中共攀枝花市西區區委辦公室 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西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2021年版)>的通知》(攀西委辦〔2021〕24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西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審核: 李龍鳳   責任編輯: 李龍鳳

點擊下載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