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4-04-03 來源:鹽邊縣人民政府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4-00103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鹽邊縣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01-22
- 發布日期:2024-01-22
- 文 號:鹽邊府規〔2024〕1號
CYBXZFR—2024—002
鹽邊縣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鹽邊府規〔2024〕1號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全力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發布如下命令。
一、明確防火期。全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為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因氣候條件等特殊原因,結合轄區實際,需延長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險期,由縣政府另行確定并公布。
二、劃定防火(管制)區。縣域范圍內所有林業用地及其邊緣外水平距離100米范圍內的區域劃為森林防火區(城市市區除外)。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縣人民政府將適時按照有關規定劃定森林高火險區和草原防火管制區。林地和草原接壤區域已劃為森林防火區的,應當遵守森林防火的規定。
三、適時發布禁火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強雷等高火險天氣時,縣政府適時發布禁火命令,嚴禁一切違法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進行嚴格管理。必要時對森林高火險區實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區域內居民和森林防滅火有關工作人員外,其余人員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入。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嚴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上野外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煨桑、烤火、燒蜂、燒炭、野炊、燒荒、燒地邊、燒田埂、點篝火、電貓狩獵、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燒秸稈、燒灰積肥、煉山造林、燒垃圾、點放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使用火把照明、使用槍械狩獵、戶外露營用火和使用煙熏、火攻、燒山、電擊等方式驅蟲驅獸及其他野外用火,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上丟棄火種火源。
(二)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上舉行慶祝、旅游、宗教、祭祀、節慶以及冬令營、春令營、夏令營等活動時野外使用火源。
(三)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上擅自實施燒除、勘察、開采礦藏和建設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在森林防火區、草原上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或閘瓦脫落引起火災。在森林防火區、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和乘務人員,積極對乘客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在森林防火區、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應當采取防火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失火。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車輛,應當取得縣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頒發的草原防火通行證,并服從防火管制。
(五)農牧業生產、焚燒疫木、工程勘察設計、開采礦藏、施工作業、計劃燒除、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確需在森林防火區內和草原上野外用火的,應當向縣林業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請,經審查批準后,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明確現場責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實施。對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非野外用火,林業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制要求,嚴格管理。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上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按程序報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處置突發性事件和執行其他任務的,應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防雹增雨作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按規定在林牧區要道以及國有林場林區、各類涉林草自然保護地、景區等出入口設立檢查站,并設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預警信息提示牌,配備火源探測器,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進行實名登記、火源保管并做好防火宣傳。凡進入人員和車輛接受防火檢查,主動交出火源由檢查站代為保管,嚴禁攜帶火種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火車、機動車等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在森林防火區、草原上丟棄火種火源。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縣林業局或承接有關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野外違規用火的,一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排查整治火災隱患。各縣級相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應優化完善源頭治理、風險管控的工作體系,突出森林公園、城市面山等重點區域和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設施設備,全覆蓋、常態化組織開展森林草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建立隱患臺賬及責任清單,實行銷號整治。對森林防火區和草原內的城鎮、道路、村莊(住戶)、學校、醫院、養老院、寺廟、文物保護單位、易燃易爆站庫、高溫高壓設施、工廠、倉庫、礦山、電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驛站、景區旅游步道、祭祀煨桑點、公墓等重點地段、重點目標和重要設施,以及在森林草原火災危險地段的鐵路、天然氣管道、電力和通信線路設施等,有關責任主體單位應當開設必要的防火隔離帶,清除沿途、周邊和下方的枯枝、落葉、雜草等可(助)燃物,加強電力、通信線路和天然氣管道安全檢查,定期組織看守巡護,整治存在的火災隱患。
六、實施分區分級精準防控。各縣級相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火險等級、火險區劃等劃分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區域,明確責任人和職責任務,實行網格化管理。落實村民掛牌輪流值班和巡山護林員制度,加強森林草原火險預測預報預警,嚴格落實火險預警逐級“叫應”機制和分區分級精準防控措施。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其野外用火、玩火。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和國有林保護局加強防火檢查和巡護。
七、加強應急準備和科學處置。各縣級相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要優化完善科學合理、支撐有力的保障體系,持續加大防滅火投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內,負有森林草原防滅火任務的部門(單位)和縣、鄉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各鄉(鎮)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加強火情監測和“以水滅火”體系建設,保持防滅火設施和裝備完好有效,備足應急救援物資,補充蓄滿消防用水。各類撲火隊伍要加強常態化開展實戰訓練演練,做好撲火準備,高火險時段在重點地段前置撲火力量、裝備和物資,靠前駐防、帶裝巡護。一旦出現火情,按規定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并上報火情信息,第一時間采取措施疏散轉移受威脅群眾,保護重要設施,在具備條件和撲火人員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組織開展撲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減少損失。
八、強化宣傳教育。各縣級相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利用防火宣傳月、森林草原防滅火警示日和“開學第一課”等系列宣傳活動,廣泛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宣傳教育。引導群眾移風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提高公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能力。
九、依法落實防滅火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優化完善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責任體系,全面執行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制,結合林長制落實“第一責任人”防控責任;要落細屬地領導責任、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和森林草原生產經營管理單位(個人)主體責任;實行縣領導包鄉(鎮)、鄉(鎮)領導包村(社區)、村(社區)干部包戶、護林護草員包山、包草場,推廣村(居)民防火協作共管機制,切實把防滅火責任落實到最小工作單元。林區、草原毗鄰地區、單位要簽訂聯防協議,落實聯防聯控責任,協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縣級相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要采取“四不兩直”等加強督導檢查,對檢查發現的森林草原火災隱患和問題,要向當地和責任單位通過下發整改通知書、警示函和約談督辦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縣公安局、縣林業局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嚴格查處森林草原火災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對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按規定及時查清原因、評估損失和分清責任,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災火情,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12119。
鹽邊縣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