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殘疾人聯合會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攀枝花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12-04 來源:攀枝花市殘聯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3-00307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殘聯
- 成文日期:2023-10-27
- 發布日期:2023-10-27
- 文 號:攀殘規〔2023〕1號
CCLR—2023—002
攀枝花市殘疾人聯合會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攀枝花市醫療保障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
適配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殘聯、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局、醫保局:
現將《攀枝花市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攀枝花市殘疾人聯合會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攀枝花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10月27日
攀枝花市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實施辦法》《攀枝花市“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相關要求,建立健全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制度,進一步推動輔助器具適配服務智能化發展,增強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服務便捷性,科技賦能助力殘疾人走向共同富裕,根據《四川省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辦法(試行)》(川殘辦〔2023〕6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方式,堅持“保基本、廣覆蓋、制度化”“公開、公平、公正”“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則,重點解決殘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輔助器具需求,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在基本輔助器具適配服務中產生的費用給予一定補助,確保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需求得到有效滿足。
二、補貼對象
具有攀枝花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有需求且經評估須適配基本輔助器具的低收入殘疾人、重度殘疾人和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殘疾學生。
符合攀枝花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按現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政策執行。
下列情形不屬補貼政策范圍:符合我市工傷保險支付條件且已實現支付或正在申請支付的;已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或醫療救助資金予以報銷的;已享受殘聯、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相關輔助器具適配(含適配補助)政策且未滿規定年限的,不得申請同類輔助器具適配補貼。
三、補貼標準及目錄
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攀府發〔2019〕5號)和本實施方案中《攀枝花市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目錄》(以下簡稱《補貼目錄》,詳見附件1)執行。
四、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請。
1.申請方式: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或監護人)登錄“攀枝花市康復輔助器具服務平臺”(以下簡稱“輔具服務平臺”)進行線上申請。
2.申報時間:由縣(區)殘聯根據當年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工作實際確定并公布。
3.申請材料:身份證明、殘疾證明(具體要求見附件2)。
(二)需求評估。鄉鎮(街道)組織或委托輔具服務平臺開展需求評估。對難以評估確定的,可由縣(區)殘聯集中組織專家評估或轉介至定點服務機構評估。
(三)審核批準。縣(區)殘聯對通過需求評估的申請人進行審核,符合適配補貼條件的,納入補貼范圍。
(四)輔助器具配置服務。
1.線上輔助器具配置服務。補貼對象依據縣(區)殘聯審批結果,通過輔具服務平臺選擇基本輔助器具并下單,由該輔具機構將輔助器具配送至補貼對象指定地點。
2.線下輔助器具配置服務。補貼對象適配矯形器、假肢等定制類輔具和助聽器、助視器等需要驗配的成品類輔具的,通過輔具服務平臺選擇服務機構、輔具產品、服務方式并下單,接受線下輔具適配服務。
(五)驗收及評價。
補貼對象收到(或適配)輔助器具后,應對輔助器具進行驗收,并通過輔具服務平臺對輔具產品及輔具機構服務等進行評價。
(六)補貼結算。
縣(區)殘聯根據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情況,按照《補貼目錄》在補貼標準內與輔具服務平臺據實結算,超出部分由補貼對象自付。
(七)售后服務。
補貼對象應對輔助器具加強保管、合理使用,補貼的輔助器具在質保期內出現質保問題的,通過輔具服務平臺申請售后服務。
(八)回訪。
縣(區)殘聯組織開展質保期內輔具使用情況回訪工作。回訪可通過網上抽查、電話核實或現場核實等方式進行,回訪率不低于當年輔助器具適配補貼人數的10%。
五、輔具服務平臺管理
(一)入駐管理。輔具服務平臺運維單位負責對入駐平臺的輔具機構進行入圍審核,并對其進行協議管理。擬入駐的輔具機構須取得相關部門的輔具銷售經營許可,并符合入駐平臺的相關要求。入駐平臺的輔具機構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真實發布產品信息,按照國家相關質量要求提供輔具產品、輔具適配服務。
(二)運行和使用管理。輔具服務平臺運維單位按照殘聯要求配置服務平臺,確保系統運行安全;加強平臺信息管理,真實記錄申請審批和補貼情況,并為市、縣( 區)兩級殘聯查詢及資料存檔等提供便利。
(三)質量控制。上年度輔助器具配置滿意度高于85%的輔具機構和我市新入駐平臺的輔具機構,可承接我市當年殘疾人康復輔助器具適配補貼項目。其中矯形器、假肢等定制類輔具和助聽器、助視器等需要驗配的成品類輔具的,須在我市有輔具適配及維修服務網點。對殘疾人輔助器具配置服務評價為不滿意,輔具機構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滿意的,不納入輔助器具適配補貼項目結算范圍。輔具機構以次充好、偷工減料,不合理配置的輔具,不納入輔助器具適配補貼項目結算范圍。
六、補貼資金管理
(一)資金構成。
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所需資金按照1000元/人·年的標準,扣除上級補助后,市級對三區按照先預撥后結算的方式補助50%,剩余部分由各縣(區)承擔。
符合攀枝花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輔助器具適配補貼所需資金按照《攀枝花市殘疾人聯合會 攀枝花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的通知》(攀殘聯〔2020〕5號)要求,從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中列支。
(二)資金結算要求。
每年縣(區)殘聯與輔具服務平臺運維單位至少結算2次,并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當年補貼資金結算工作。結算時,輔具服務平臺運維單位向縣(區)殘聯提供結算票據和輔具適配補貼對象的輔具補貼費用明細。縣(區)殘聯審核通過后,確定結算金額。
(三)資金結算方式。
每年殘疾人基本輔具適配項目資金、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資金下達后,由縣(區)殘聯商本級財政部門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按照結算金額支付給輔具服務平臺運維單位。
七、工作措施
(一)強化部門協作。民政部門負責殘疾人輔助器具產業發展規范和行業指導。財政部門負責加強資金保障。醫保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治療性輔助器具按程序逐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市、縣(區)兩級殘聯負責組織實施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工作,加強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專業人才培養。
(二)加強培訓推廣。各縣(區)殘聯要加強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政策宣傳,結合“量服”入戶調研、“溫暖萬家行”走訪慰問等工作宣傳輔具適配補貼政策;要積極推廣使用輔具服務平臺,加強基層殘疾人工作者業務培訓,指導或幫助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通過輔具服務平臺申領輔具。暫無條件在本區域內全面開展輔具適配補貼工作的縣(區),可采取實物發放和適配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為殘疾人提供基本輔助器具適配服務。
(三)規范管理監督。
1.數據應用管理。市、縣(區)兩級殘聯要加強與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鄉村振興、醫保、退役軍人、教育等部門密切配合,做好數據信息共享和數據安全保護工作,不斷優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服務水平和輔具適配的時效性、精準度。使用輔具服務平臺的單位和個人須做好殘疾人個人信息保密工作,確保數據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
2.公示管理。每年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工作結束后,由縣(區)殘聯在公示欄中對本縣(區)當年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的人數、輔具數量、金額等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時應注明縣(區)殘聯、紀檢監察部門電話、郵箱等聯系方式,方便群眾監督。
3.審批及檔案管理。各級殘聯要嚴格按照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對象條件、補貼流程等規定進行審批。殘疾人不按評估結果或未經評估自行購置輔助器具所發生的費用,不予補貼。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工作產生的電子檔案、紙質檔案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要求收集、整理、歸檔和管理。
4.紀律監督。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截留和挪用。相關工作人員在補貼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優親厚友、不作為慢作為和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等情形,依紀依法追究責任。補貼對象不得出售、出租或轉讓尚在使用期限內的基本輔助器具,一經發現,3年內不得申請適配補貼;補貼對象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套取適配補貼資金的,追回補貼資金并在5年內不得申請適配補貼,情節嚴重的移送有權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做好工作示范。
1.鼓勵提標擴面。各縣(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區)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目錄。有條件的縣(區)可適當拓寬補貼對象、放寬家庭經濟條件限制、提高補貼標準等。
2.注重創新示范。在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工作中,各縣(區)殘聯要注重總結經驗,及時向市殘聯報告工作中的好經驗、好作法,共同推進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服務高質量發展。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攀枝花市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實施方案》(攀殘聯〔2023〕14號)同時廢止。
附件:1.攀枝花市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目錄
2.攀枝花市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線上申請須知
附件1
攀枝花市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目錄
序 號 |
主類 |
次類 |
名稱 |
產品功能及說明 |
適用對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單位 |
補貼標準 ( 元 ) |
||
成品類 |
定制類 |
|||||||||
1 |
04個人 醫療輔 助器具 |
04 33 保護組織完整性的輔助器具 |
防壓瘡床墊 |
|
通過減少身體某部位壓強,使壓力均勻分布或者減少身體同一部位受壓時間的床墊,從而預防壓瘡。 |
長期臥床,皮膚感覺功能減退或喪失、或無法自行改變體位的,經評估需適配的重度肢體功能障礙者。 |
2 年 |
個 |
1000 |
|
2 |
防壓瘡座墊 |
通過減少身體某部位壓強,使壓力均勻分布或者減少身體同一部位受壓時間坐墊(主要用于輪椅),從而預防壓瘡。 |
長期坐輪椅,皮膚感覺功能減退或喪失、或無法自行改變體位的,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2 年 |
個 |
600 |
||||
3 |
04 48運動、肌力和平衡訓練的設備 |
兒童站立架 |
訓練站立提供的支撐輔具,帶有膝部、腹部及胸部護帶,膝部擋板和上肢桌板,擋板和桌板高度可以調節。 |
站立困難或可輔助站立,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限殘疾兒童申請)。 |
3 年 |
臺 |
1200 |
|||
4 |
05技能訓練輔助器具 |
05 27社交技能訓練輔助器具 |
玩教輔助器具 |
|
訓練社交技能的輔助器具。 |
需改善認知、溝通、學習等能力,經評估需適配的智力、精神功能障礙者。 |
2年 |
套 |
180 |
|
5 |
06矯形器和假肢 |
06 03脊柱和顱部矯形器 |
|
頸托 |
指裝配于頸部、主要作用于頸部疾患的矯形器,起支撐、固定、減荷、保護、矯正作用。 |
兒童斜頸,頸椎病,頸椎骨折或損傷等功能障礙者。 |
2年 |
件 |
300 |
|
6 |
胸腰骶矯形器 |
起到控制或矯正脊柱側彎,起支撐、固定、減荷、保護、矯正作用。 |
胸、腰、骶損傷或畸形,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2 年 |
件 |
1000 |
||||
7 |
06 06 上肢矯形器 |
腕手矯形器 |
分為固定性(靜止性)和功能性(可動性)兩大類,前者主要用于固定、支持、制動肢體;后者可允許肢體活動或控制,幫助改善上肢功能,是指用于腕關節及手固定或控制的矯形器。 |
上肢神經、肌肉與骨骼系統損傷或畸形,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2 年 |
件 |
900 |
|||
8 |
肘矯形器 |
分為固定性(靜止性)和功能性(可動性)兩大類,前者主要用于固定、支持、制動肢體;后者可允許肢體活動或控制,幫助改善上肢功能。是指用于肘關節固定或控制的矯形器,一般是將肩關節固定于功能位。 |
||||||||
9 |
肩矯形器 |
分為固定性(靜止性)和功能性(可動性)兩大類,前者主要用于固定、支持、制動肢體;后者可允許肢體活動或控制,幫助改善上肢功能。是指應用于肩部傷病治療的矯形器,一般是將肩關節固定于功能位。 |
||||||||
序 號 |
主類 |
次類 |
名稱 |
產品功能及說明 |
適用對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單位 |
補貼標準 ( 元 ) |
||
成品類 |
定制類 |
|||||||||
10 |
06 矯形器和假肢 |
06 12下肢矯形器 |
|
踝足矯形器 |
取型定制,固定或限制踝關節活動,起到穩定和保護踝關節作用。 |
下肢神經、肌肉與骨骼系統損傷或畸形,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2 年 |
件 |
600 |
|
11 |
膝踝足矯形器 |
取型定制,起到固定或限制膝關節、踝關節活動,腿部支撐、矯正畸形等功能。 |
2 年 |
件 |
1500 |
|||||
12 |
膝部矯形器 |
固定膝關節和輔助支撐。 |
2 年 |
件 |
1000 |
|||||
13 |
上06 18上肢假肢 |
髖部假肢 |
代償髖部截肢者缺失部分的結構和功能。 |
髖關節離斷或大腿殘肢過短,經評估適合裝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件 |
8000 |
|||
14 |
部分手假肢 |
彌補部分手缺失的結構和美觀。 |
部分手截肢,經評估適合裝配的肢體缺失障礙者。 |
2年 |
件 |
2000 |
||||
15 |
腕離斷假肢 |
彌補手腕部缺失部分的結構和美觀。 |
腕關節截肢,經評估適合裝配的肢體缺失障礙者。 |
3 年 |
件 |
3000 |
||||
16 |
前臂假肢 |
彌補前臂缺失部分的結構和美觀。 |
前臂截肢,經評估適合裝配的肢體缺失障礙者。 |
3 年 |
件 |
3000 |
||||
17 |
肘離斷假肢 |
彌補肘關節缺失或者前臂極短殘肢的部分的結構和美觀。 |
肘關節截肢或者前臂極短殘肢截肢、不能安裝前臂假肢的截肢,經評估適合裝配的肢體缺失障礙者。 |
3 年 |
件 |
6000 |
||||
18 |
上臂假肢 |
彌補上臂缺失部分的結構和美觀。 |
上臂截肢經評估適合裝配的肢體缺失障礙者。 |
3 年 |
件 |
6000 |
||||
19 |
肩部假肢 |
彌補肩部缺失或者上臂極短殘肢的部分的結構和美觀。 |
肩部截肢或者上臂極短殘肢截肢、不能安裝上臂假肢的截肢,經評估適合裝配的肢體缺失障礙者。 |
3 年 |
件 |
7000 |
||||
序 號 |
主類 |
次類 |
名稱 |
產品功能及說明 |
適用對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單位 |
補貼標準 ( 元 ) |
||
成品類 |
定制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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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06 矯形器和假肢 |
06 24 下肢 假肢 |
|
足部假肢 |
代償足部缺失部分的結構和功能。 |
部分足截肢,經評估適合裝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只 |
3000 |
|
21 |
賽姆假肢 |
代償踝部截肢者部分結構和功能。 |
踝部截肢、賽姆截肢或小腿殘肢過長,經評估適合裝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件 |
3000 |
||||
22 |
小腿假肢 |
代償小腿缺失部分的結構和功能。 |
小腿截肢,經評估適合裝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件 |
5500 |
||||
23 |
膝部假肢 |
代償膝部截肢者缺失部分的結構和功能。 |
膝關節離斷、小腿極短殘肢、大腿殘肢過長,經評估適合裝配的肢體 功能障礙者。 |
3 年 |
件 |
6000 |
||||
24 |
大腿假肢 |
代償大腿截肢者缺失部分的結構和功能。 |
大腿截肢者,經評估適合裝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件 |
7000 |
||||
25 |
06 33矯形鞋 |
矯形鞋 |
通過定制方式在鞋內加裝材料,用于改善足部功能。 |
扁平足、高弓足、內外翻足、糖尿病足、足弓部扭傷受壓迫,脛骨后肌腱疼痛及前腳底疼痛等,經評估適合裝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1年 |
雙 |
1200 |
|||
26 |
足矯形器 |
取型定制,圍繞全部或部分足的矯形器,包括鞋墊、鞋內托、墊子、足弓托、后跟墊、足跟托。用于改善足部功能。 |
2 年 |
只 |
200 |
|||||
序 號 |
主類 |
次類 |
名稱 |
產品功能及說明 |
適用對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單位 |
補貼標準 ( 元 ) |
||
成品類 |
定制類 |
|||||||||
27 |
09 個 人生 活自 理和 防護 輔助 器具 |
09 07 穩定身體的輔助器具 |
體位墊 |
|
能穩定臥床者的身體,支撐身體,有助于良好體位擺放。 |
無法獨立保持適宜的姿勢,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 |
2 年 |
個 |
200 |
|
28 |
09 09 穿脫衣服的輔助器具 |
穿衣、系扣 輔助器具 |
有助于功能障礙者獨立穿上或脫掉衣服和襪子、鞋的裝置。 |
上肢功能障礙,獨立穿衣、系扣困難,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2 年 |
件 |
100 |
|||
29 |
穿襪、穿鞋 輔助器具 |
髖關節、膝關節,軀干活動受限,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2 年 |
件 |
100 |
|||||
30 |
09 12 如廁輔助器具 |
坐便椅 |
作為廁所使用的帶有內置容器的椅子 (可包括用于淋浴的衛生椅和坐廁椅,可帶輪子等) 。 |
用于有移動困難,輕度輔助或獨立坐位可保持坐姿,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把 |
200 |
|||
31 |
便盆 |
方便長期臥床或行動不便人士,可床上坐位或臥位使用。 |
長期臥床或行動不便,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1年 |
個 |
50 |
||||
32 |
馬桶增高器 |
可以升高馬桶的高度。 |
肢體功能障礙者,髖、膝關節等肢體活動受限,輕度輔助或獨立坐位可保持坐姿,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5 年 |
件 |
200 |
||||
33 |
助起扶手 |
安裝在馬桶周圍,可以起到助起的裝置(固定、折疊、移動式),輔助起坐及保持坐位平衡。 |
如廁時起坐困難,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5年 |
個 |
500 |
||||
序 號 |
主類 |
次類 |
名稱 |
產品功能及說明 |
適用對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單位 |
補貼標準 ( 元 ) |
||
成品類 |
定制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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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09 個人 生活自 理和防 護輔助 器具 |
09 33 清洗、盆洗和淋浴輔助器具 |
淋浴椅/凳 |
|
在洗澡時,輔助坐位支撐。 |
有移動困難和跌倒風險,經評估需適配的視力、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把 |
150 |
|
35 |
彎柄/長柄洗浴刷 |
由彎曲臂和可更換的刷頭組成,用于擦洗身體的器具。 |
上肢功能活動受限,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2 年 |
把 |
100 |
||||
36 |
12 個 人移 動輔 助器 具 |
12 03 單臂操作助行器 |
手杖 |
有一個支腳和一個手柄而不支撐前臂的器具,高度可調節。 |
下肢肌力減弱,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2 年 |
支 |
60 |
||
37 |
多腳手杖 |
有多個支腳和一個手柄而不支撐前臂的器具,高度可調節。 |
下肢肌力減弱,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2 年 |
支 |
60 |
||||
38 |
12 03 單臂操作助行器 |
帶座手杖 |
有一個或多個支腳及一個可折疊座位的手杖。 |
下肢肌力減弱,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2 年 |
支 |
100 |
|||
39 |
肘拐 |
有一個支腳、一個手柄和非水平前臂 支撐架或者臂套,高度及手臂長度可以調節。 |
下肢肌力減弱,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2 年 |
副 |
100 |
||||
40 |
前臂支撐拐 |
有一個或多個支腳、一個手柄和水平前臂支撐架,高度可調節,手柄角度可以調節。 |
下肢肌力減弱,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2 年 |
支 |
250 |
||||
41 |
腋拐 |
有一個支腳、一個手柄,靠近上身及腋下部位有一個支撐托,高度及手柄位置可以調節。 |
下肢肌力減弱,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2 年 |
副 |
100 |
||||
42 |
拐膠頭 |
拐杖易損耗配件,防滑靜音。 |
適配拐杖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1年 |
套 |
30 |
||||
序 號 |
主類 |
次類 |
名稱 |
產品功能及說明 |
適用對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單位 |
補貼標準 ( 元 ) |
||
成品類 |
定制類 |
|||||||||
43 |
12 個 人移 動輔 助器 具 |
12 06 雙臂操作助行器 |
框式助行器 |
|
有手柄和多個支撐腳,沒有前臂支撐和輪子,雙手支撐可輔助站立和行走(高度可以調節,可折疊,具有防滑的橡膠塞頭) 。 |
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減弱,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臺 |
150 |
|
44 |
兩輪式助行器 |
有手柄、2個支撐腳和兩個輪子,沒有前臂支撐,雙手支撐輔助站立和行走 (高度可以調節,可折疊,具有防 滑的橡膠塞頭) ,可帶休息座位。 |
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減弱,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臺 |
150 |
||||
45 |
四輪式助行器 |
有手柄、4個輪子,沒有前臂支撐和輪子,雙手支撐可輔助站立和行走(高度可以調節,可折疊,有制動裝置,具有防滑的橡膠塞頭),或帶有休息座位。 |
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減弱,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臺 |
150 |
||||
46 |
座式助行器 |
有多個輪子和一個行走時支撐身體的座位或吊帶。高度可以調節,也可以帶前臂支撐架,并可以隨時坐下休息。 |
下肢肌力減,平衡能力較差,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臺 |
300 |
||||
47 |
臺式助行器 |
有輪子和 (或) 支腳,有支撐平臺或前臂支撐托架,靠雙臂或與上身一起向前推進,高度可以調節,上肢可以放于支撐架上,并有手閘可以控制步行的速度,輔助站立和步行。 |
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減弱,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臺 |
300 |
||||
48 |
兒童助行器 |
適合兒童身體特征,輔助步行。分為前置和后置。高度、寬度可調節,兩輪或多輪助行器,腳輪有閘。 |
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減弱,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限殘疾兒童申請)。 |
3 年 |
臺 |
400 |
||||
49 |
12 22 手動輪椅車 |
功能輪椅 |
扶手可掀或可拆卸,踏板可翻、高度可調,踏板支架可外旋的手動輪椅腳踏板,扶手可以調節,自我驅動。 |
對變換體位、轉移裝置、調整扶手和腳踏高度等有要求的,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輛 |
800 |
|||
50 |
護理型輪椅 |
由護理者用雙手推輪椅手柄來推進輪椅和操控輪椅。扶手可掀或可拆卸,踏板可翻、高度可調,踏板支架可外旋或拆除的手動輪椅腳踏板,扶手可以調節,每個輪子有閘固定,靠背和坐位可以向后傾斜。 |
需依靠他人助推輪椅,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5 年 |
輛 |
1000 |
||||
序 號 |
主類 |
次類 |
名稱 |
產品功能及說明 |
適用對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單位 |
補貼標準 ( 元 ) |
||
成品類 |
定制類 |
|||||||||
51 |
12 個 人移 動輔 助器 具 |
12 22 手動輪椅車 |
兒童輪椅 |
|
除輪椅基本配置外,還包括各種固定裝置及限位裝置。 |
需長時間借助輪椅進行生活、活動的功能,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輛 |
1500 |
|
52 |
12 23 動力輪椅車 |
電動輪椅 |
由電子控制裝置操作輪椅運動方向和速度,具有身體固定安全帶和防傾斜裝置;扶手及腳踏板可拆卸。也包括電動站立輪椅。 |
需提供軀干支撐以保持坐姿及進行體位變化,經評估需適配的重度肢體功能障礙者(限16周歲以上低收入殘疾人申請)。 |
4 年 |
輛 |
2500 |
|||
53 |
12 31 轉移和翻身輔助器具 |
抓梯 |
一端固定,用于輔助功能障礙者起床或改變體位。階梯形狀(固定于床尾,方便功能障礙者臥位到坐位的轉移)。 |
起身困難,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件 |
200 |
|||
54 |
轉移板 |
用于放置在輪椅和床、輪椅和坐廁之間輔助使用者完成轉移的裝置,需表面光滑,摩擦力小、抗折和方便取放攜帶。通過板的連接,減少空間間隙,從而提高轉移的獨立性和安全性。 |
轉位困難,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塊 |
200 |
||||
55 |
滑動布 |
用滑動技術來改變人體位置或體位方向,如從仰臥位到側臥位 (翻身),材料為可清洗的硅樹脂涂層。 |
轉位困難,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護理者使用。 |
3 年 |
塊 |
200 |
||||
56 |
轉移帶 |
幫助護理者或者自己移動的帶子,包括腰帶、腿帶。 |
轉位困難,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護理者使用。 |
3 年 |
條 |
150 |
||||
57 |
靠背 |
具有助起功能的靠背。 |
用于臥床者坐位支撐,便于閱讀、進餐等日常活動,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2 年 |
件 |
150 |
||||
58 |
12 39 導向輔助器具 |
盲杖 |
輔助視覺障礙者行走,幫助辨別障礙物。 |
經評估需適配的視力障礙者。 |
3 年 |
支 |
60 |
|||
序 號 |
主類 |
次類 |
名稱 |
產品功能及說明 |
適用對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單位 |
補貼標準 ( 元 ) |
||
成品類 |
|
|||||||||
59 |
15 家務輔 助器具 |
15 03 預備食物和飲料的輔助器具 |
盲用電飯煲 |
|
具有煮飯、蒸燉、保溫等功能;按鍵面板帶盲文標識,操作過程與結束有語音提示;有定時、預約功能。 |
經評估需適配的視力障礙者。 |
3 年 |
個 |
150 |
|
60 |
盲用電磁爐 |
|
具有火鍋、煎炒、爆炒、煲湯、蒸煮、泡茶等功能;按鍵面板帶盲文標識,操作過程與結束有語音提示;帶有超溫、干燒、無鍋保護等保護功能。 |
經評估需適配的視力障礙者。 |
3 年 |
個 |
150 |
|||
61 |
盲用電熱水壺 |
|
水煮沸時,可以進行聲音提示,在聲音提示無效時,可以自動斷電。 |
經評估需適配的視力障礙者。 |
3 年 |
個 |
150 |
|||
62 |
15 09 食飲輔助器具 |
防灑碗(盤子) |
|
帶擋邊、吸盤或墊子的餐盤等的輔助進食碗、餐盤。 |
手部功能障礙,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件 |
100 |
||
63 |
專用餐具 |
|
如:彎柄/粗柄勺,刀、叉、筷、帶彈簧(連接帶) 的筷子,可輔助進食。 |
手部功能障礙,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3 年 |
件 |
100 |
|||
64 |
18 家庭和 其他場所 的家具和 適配件 |
18 03 桌 |
床用桌 |
|
放置于床上或床旁的小桌,幫助功能障礙者坐在床上進食、閱讀和書寫。 |
長期臥床,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5 年 |
張 |
300 |
|
65 |
18 09 坐具 |
兒童坐姿椅 |
|
為矯正和 (或) 保持穩定坐姿的座位和附件,目的在于維持正確坐姿,預防畸形。傾斜角度可以調節,腳踏板高度可以調節。 |
因姿勢異常難以保持姿勢控制,經評估需適配肢體功能障礙者(限殘疾兒童申請)。 |
3 年 |
臺 |
1500 |
||
66 |
18 10 坐具配件 |
輪椅桌 |
|
放置于輪椅上,方便功能障礙者進食和支持上肢。 |
輪椅使用者,經評估需適配肢體功能障礙者。 |
5 年 |
件 |
100 |
||
67 |
18 12 床 |
床護欄桿或扶手 |
|
安裝在床邊輔助功能障礙者起床、轉移、站立的扶手或欄桿,可預防功能障礙者從床上墜落等。 |
獨立翻身或坐起困難、有墜床風險,經評估需適配肢體功能障礙者。 |
5 年 |
件 |
400 |
||
序 號 |
主類 |
次類 |
名稱 ( 成品類 ) |
產品功能及說明 |
適用對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單位 |
補貼標準 ( 元 ) |
||
68 |
22 溝 通和 信息 輔助器具 |
22 03 助視 器 |
低視力專用濾光鏡 |
提供各種吸收范圍的濾光片,用于對刺眼光敏感的人減少眩目,它能吸收部分對視覺功能有副作用的可見光。 |
經評估需適配的視力障礙者。 |
2 年 |
副 |
160 |
||
69 |
放大鏡 |
能擴大圖像的器具,如手持放大鏡、胸掛式放大鏡、鎮紙式放大鏡。 |
經評估需適配的視力障礙者。 |
2 年 |
個 |
40 |
||||
70 |
眼鏡式 助視器 |
屬于近用光學助視器,能擴大圖像的器具(包括球鏡、柱鏡、三棱鏡)、由鏡架和鏡片兩部分組成。 |
經評估需適配的視力障礙者。 |
2 年 |
副 |
70 |
||||
71 |
中遠距離眼鏡式助視器 |
焦距獨立可調,最大可放大約2倍,滿足中遠距離視覺需求。 |
經評估需適配的視力障礙者。 |
2 年 |
副 |
180 |
||||
72 |
望遠鏡 |
用于看遠處的器具。如:單筒望遠鏡、雙筒望遠鏡。 |
經評估需適配的視力障礙者。 |
2 年 |
臺 |
100 |
||||
73 |
22 06 助 聽器 |
成人助聽器 |
用于聚集、放大和調整聲音的器具。 |
經評估需適配的聽力障礙者(限低收入殘疾人和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殘疾學生申請)。 |
4 年 |
臺 |
1500 |
|||
74 |
兒童助聽器 |
用于聚集、放大和調整聲音的器具。 |
經評估需適配的聽力障礙者(限殘疾兒童申請)。 |
3 年 |
臺 |
5000 |
||||
75 |
助聽器電池 |
為助聽器提供電力支持。一個年度內多重殘疾人補貼對象享受補貼的輔具數量不得超過3件,其他類別殘疾人補貼對象不得超過2件。 |
佩戴助聽器的聽力障礙者。 |
1年 |
套 |
160 |
||||
76 |
人工耳蝸外機 |
人工耳蝸外部接收器。 |
已植入人工耳蝸的聽力障礙者(限殘疾兒童申請)。 |
10年 |
只 |
10000 |
||||
77 |
22 12 繪畫和書寫輔助產品 |
繪畫和書寫手工器具 |
包括盲文鋼筆、鉛筆、刷子、繪圖圓規、直線尺子和尺子。 |
經評估需適配的視力障礙者。 |
5 年 |
套 |
200 |
|||
序 號 |
主類 |
次類 |
名稱 ( 成品類 ) |
產品功能及說明 |
適用對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單位 |
補貼標準 ( 元 ) |
||
78 |
22 溝通 和信息 輔助器具 |
22 18 記錄、播放和顯示視聽信息的輔助器具 |
聽書機 |
朗讀電子書、播放音樂、錄音、聽視頻、收音機等功能,全程語音導航,步步提示,多種朗讀效果選擇。 |
經評估需適配的視力障礙者。 |
4 年 |
個 |
200 |
||
79 |
22 21 面對面溝通輔助器具 |
便攜式 手寫板 |
當不能說話或說話困難時,進行面對面交流的器具。 |
經評估需適配聽力、言語功能障礙者。 |
5 年 |
塊 |
100 |
|||
80 |
符號溝通板 |
通過字母、圖片、或符號來輔助功能障礙者面對面與外界進行交流。 |
經評估需適配聽力、言語、智力、精神功能障礙者(限殘疾兒童申請)。 |
5 年 |
塊 |
2500 |
||||
81 |
22 27 報 警、指示、提醒和發信號輔助器具 |
閃光門鈴 |
用視覺補償聽力障礙者,具有閃光裝置的門鈴,起到提示作用。 |
經評估需適配聽力障礙者。 |
1年 |
個 |
200 |
|||
82 |
震動鬧鈴 |
當鬧鐘到達設定的時間時,振動器裝置便會發出震動,提醒使用者。 |
經評估需適配聽力障礙者。 |
2 年 |
個 |
150 |
||||
83 |
22 27 報 警、指示、 提醒和發信號輔助器具 |
振動式提醒手表 |
當手表到達設定的時間時,振動器裝置便會發出震動,提醒使用者時間。 |
經評估需適配聽力障礙者。 |
2 年 |
塊 |
150 |
|||
84 |
定位裝置 |
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可以防走失的手環、腕表、掛件。 |
無獨立外出能力,有走失隱患的智力障礙者或精神障礙者。 |
2 年 |
個 |
200 |
||||
85 |
防溢報警器 |
用聲音信號提醒視覺障礙者特定環境狀況,當液體到達防溢報警器支架位置時,報警器會發出警報聲。 |
經評估需適配視力障礙者。 |
5 年 |
個 |
100 |
||||
86 |
盲用手表 |
帶有盲文的手表。 |
經評估需適配視力障礙者。 |
5 年 |
塊 |
100 |
||||
序 號 |
主類 |
次類 |
名稱 ( 成品類 ) |
產品功能及說明 |
適用對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單位 |
補貼標準 ( 元 ) |
||
87 |
22 溝 通 和信息 輔助器具 |
22 30 閱讀輔助器具 |
翻書器 |
輔助手部功能障礙者完成翻書動作。 |
有手動翻書功能障礙,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5 年 |
個 |
100 |
||
88 |
閱讀架 |
將書本固定在閱讀位置而不需要手扶,方便使用者在各種體位閱讀的輔具。 |
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和視力障礙者。 |
5 年 |
個 |
100 |
||||
89 |
文字轉語音閱讀器 |
將書本上的文字轉化為語音,方便視力障礙者閱讀。 |
經評估需適配視力障礙者。 |
5 年 |
個 |
500 |
||||
90 |
特殊鼠標 |
包括軌跡球、光筆、連接鼠標端口的操縱桿和鼠標模擬器游戲端口操縱桿。如用眼睛或足部等控制的鼠標。 |
無法用手操控制普通鼠標,經評估需適配的肢體功能障礙者。 |
5 年 |
個 |
200 |
||||
91 |
特殊鍵盤 |
輔助功能障礙者完成電腦輸入,如大字鍵盤、盲文鍵盤、彩色鍵盤。 |
無法操作普通鍵盤,經評估需適配的視力、肢體功能障礙者。 |
5 年 |
個 |
300 |
||||
92 |
24 操作物品和器具的輔助器具 |
24 27 固定用輔助器具 |
防滑墊 |
防滑用,背部強力吸盤,能吸住光滑地面,防止滑倒。 |
有輕度行動或平衡障礙,經評估需適配的視力、肢體功能障礙者。 |
1年 |
張 |
80 |
注:1.殘疾人申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須符合本目錄規定的適用對象要求。其中適用對象中的“殘疾兒童”指符合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矯形器和假肢限殘疾兒童、低收入殘疾人和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殘疾學生申請。人工耳蝸外機限殘疾兒童線下申請。
2.殘疾人申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須符合使用年限要求。殘疾人因殘疾程度、類別等發生改變,經評估確需重新適配輔助器具的,發生改變當年可不受使用年限條件限制。
3.本目錄中的“補貼標準”是指殘疾人當年享受該單項輔具的最高補貼金額。
4.除助聽器、假肢和部分矯形器外,單項輔具申請數量不得超過1件(只、具、副、雙、套等)。
5.一個年度內多重殘疾人補貼對象享受補貼的輔具數量不得超過3件,其他類別殘疾人補貼對象不得超過2件。
附件2
攀枝花市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線上申請須知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在每年申報期內,掃描下方二維碼登錄“攀枝花市康復輔助器具服務平臺”,進行實名制注冊后(已注冊用戶直接登錄)進行線上申請。
特殊補貼對象須上傳如下申請材料(上傳材料須清晰可辨):
1.多重殘疾:《殘疾人證》原件照片(有殘疾類別及等級頁面)。
2.非持證殘疾兒童:
⑴戶籍證明照片(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或身份證照片);
⑵縣級以上殘疾等級評定機構或三級及以上資質醫院出具的殘疾診斷證明(須醫生簽字、醫院蓋章,開具時間距離提交申請時間不得超過 2個月)。
自行線上申請有困難的殘疾人(或其監護人),可到就近的村(社區)殘協或鄉鎮(街道)殘聯,由殘疾人工作者協助申請。
注:申報期由縣(區)殘聯根據當年輔具適配補貼工作實際確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