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本級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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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05-08
  • 發布日期:2023-05-08
  • 文  號:攀府規〔2023〕2號
  • 有 效 性 :1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本級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攀府規〔2023〕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攀枝花市本級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攀枝花市本級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本級政府投資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項目審批流程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本級政府投資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條 政府投資資金主要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五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并由政府有關機構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單位組織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后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六條 市級有關部門按照本細則和各自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市發展改革委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辦理資金撥付,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市審計局履行政府投資審計監督職責,依法依規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資金管理使用、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體育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林業局等其他市直各部門(單位)履行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管理、監督職責。

  項目單位依法依規組織政府投資項目具體的建設活動,承擔項目建設主體責任。項目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項目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和監督。項目單位為市直部門(單位)的,由該市直部門(單位)履行項目單位和項目單位主管部門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七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執行如下集體決策制度,按照下列程序通過會議方式討論確定項目,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未落實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提交集體決策。

  (一)單個項目總投資不足500萬元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組織項目單位、項目單位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以及與該項目建設有關的部門研究決策。

  (二)單個項目總投資在500萬元(含)以上的,在集體決策前,應當實行會商,按照“量入為出、綜合平衡、保障重點”的原則,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時效性、項目資金來源渠道以及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政策、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進行會商研究。

  對會商研究通過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開展前期工作,并及時履行以下集體決策程序:

  1.總投資500萬元(含)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審批部門審查形成意見后,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按程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審批部門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的意見出具批復文件。

  2.總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審批部門審查形成意見后,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按程序依次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審批部門根據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的意見出具批復文件。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經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政府賦予項目審批權的部門審批(以下統稱審批部門)。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前期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一)項目建議書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向審批部門報批時,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項目建議書審批申請文件;

  2.項目建議書文本;

  3.該項目報批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安全生產、社會穩定風險、投資估算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同時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編制招投標方案,明確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向審批部門報批時,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文件;

  2.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

  4.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按有關規定無需出具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出具書面說明);

  5.節能審查意見;

  6.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核意見、報備表等備案資料;

  7.財政部門出具的財政資金來源等相關材料;

  8.該項目報批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同時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并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用等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初步設計不得漏項設計、有意壓低概算或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擴大投資等。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向審批部門報批時,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初步設計報告審批申請文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3.初步設計文本;

  4.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

  5.該項目報批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并出具行業技術審查意見;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通過的初步設計開展項目投資概算核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出具初步設計行業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審批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對審批事項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不予批準的,審批部門應該書面通知相關單位并說明理由。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如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則為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批復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2年。項目在批復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可在到期前向項目審批部門申請1次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審批部門對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實行全鏈條管理,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如下:

  (一)總投資不足500萬元的項目,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項目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內容。

  (二)總投資在500萬元(含)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項目,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的內容。

  (三)總投資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四)對點多面廣且單個投資少的項目,可用實施方案代替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項目實施方案應達到初步設計的深度,經審定的對應項目投資為項目概算投資。

  第十四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對納入市本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審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范圍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二)對建設內容單一、總投資不足1000萬元、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和房屋建筑類改擴建項目,可以直接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內容;屬于此種情形的項目,應當由項目所涉及的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認定意見。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在直接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通過集中會審等方式并聯辦理審批手續。

  (四)對省重點項目等重大項目,可以提前開展區域評估、項目預審、代辦服務、施工準備,推進極速審批、快速開工。

  (五)國家和省對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審批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確需增加投資估算的項目,應按原程序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履行如下決策程序:

  (一)增加投資不足5000萬元的,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審批部門審查形成意見后,由審批部門會同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按程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審批部門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的意見出具批復文件。

  (二)增加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審批部門審查形成意見后,由審批部門會同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按程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審批部門根據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的意見出具批復文件。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十六條 市級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編制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并在規定時間內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匯總后會同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共同研究提出當年度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報市委財經委員會研究、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印發執行。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一經批準印發必須嚴格執行,經批準印發執行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原則上每年可調整一次。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編制依據、當年預期形象進度等事項。

  第十九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未安排預算資金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列入政府投資計劃。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是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的重要依據,原則上除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應急建設項目外,未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資資金。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二十二條 市委目標績效辦、市發展改革委對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開展調度,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納入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年終綜合目標績效考核。項目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實行季報制度,項目單位主管部門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0日前將項目進展情況同時報市委目標績效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委目標績效辦、市發展改革委適時將項目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該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和重大項目跟蹤審計等建設管理制度。對于項目單位缺乏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行代理建設制度,鼓勵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

  實行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實行代理建設制度或工程總承包的項目,項目單位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代建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投資概算,加強資金管理和控制,保證項目推進進度,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原則上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安排預算,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確需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較大變更”情形,根據項目的行業規定予以確定),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并履行如下決策程序:

  (一)調整投資不足5000萬元的,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審批部門審查形成意見后,由審批部門會同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按程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審批部門按照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的意見出具批復文件。

  (二)調整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審批部門審查形成意見后,按程序依次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審批部門按照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的意見出具批復文件。

  涉及中央、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業主、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總投資調整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按程序報省級對應部門辦理。

  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管,不得發生因超項目總投資而擅自減少項目建設內容、調整建設規模等行為。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建設期內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及時報原投資概算核定部門調整投資概算,并履行如下決策程序:

  (一)增加投資不足5000萬元的,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投資概算核定部門審查形成意見后,由審批部門會同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按程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按照程序出具概算調整文件。

  (二)增加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投資概算核定部門審查形成意見后,由審批部門會同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按程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按照程序出具概算調整文件。

  第二十八條 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未發生較大變更,且累計增加投資未突破投資概算的工程變更,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省無明確規定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變更管理制度,細化明確變更管理權限、核定程序等,嚴格監管。

  第二十九條 項目確需調整概算,但未按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或事前未報告或雖報告未獲批準的,應提交調整概算申請。提交調整概算申請前,還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說明項目超概算原因和情況,落實超概算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

  (二)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事先界定違規超概算的責任主體,提出對相關責任單位(個人)的書面處理意見。

  在調整概算資料齊全、責任認定和處理結果明確、調概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落實的條件下,依據第二十七條有關程序開展概算調整程序。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應當按照聯合驗收的規定程序和時限完成竣工驗收,其他領域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完成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 竣工驗收重點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執行、投資概算、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工程質量、目標完成及與項目竣工驗收相關的其他情況。

  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二條 審批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日常調度和監督檢查,發現重大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等途徑實現信息共享。在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審批或者轉報資金申請報告等政府投資管理活動中,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建立溝通機制,促進政府投資決策更加科學、合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三)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依法公開。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政府投資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縣(區)、釩鈦高新區可參照本細則制定或修訂本區域的政府投資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 市本級有其他政府投資管理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本細則未規定的其他內容,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執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劉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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