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4-01-12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4-00012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01-12
  • 發布日期:2024-01-12
  • 文  號:攀府規〔2024〕1號
  • 有 效 性 :1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攀府規〔2024〕1號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全力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發布如下命令。

  一、明確防火期

  2024年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為1月1日至6月30日、12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為森林草原高火險期。縣(區)人民政府可結合轄區實際,延長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險期,向社會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備案。

  二、劃定防火(管制)區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草原資源分布情況、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規律、特點及危險程度,劃定森林防火區、森林高火險區和草原防火管制區,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林地和草原邊緣區域已劃為森林防火區的,應當遵守森林防火規定。劃定的草原防火管制區,應當規定管制期限。

  三、適時發布禁火令

  預報或出現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或發布森林草原火險橙色和紅色預警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適時發布禁火令,明確禁火時間、禁火區域和禁火措施,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嚴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必要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對森林高火險區實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區域內居民和森林防滅火有關工作人員外,其余人員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入。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嚴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上野外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煨桑、烤火、燒蜂、燒炭、野炊、燒荒、燒地邊、燒田埂、點篝火、電貓狩獵、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燒秸稈、燒灰積肥、煉山造林、燒垃圾、點放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使用火把照明、使用槍械狩獵、戶外露營用火和使用煙熏、火攻、燒山、電擊等方式驅蟲驅獸及其他野外用火,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上丟棄火種火源。

  (二)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上舉行慶祝、旅游、宗教、祭祀、節慶以及冬令營、春令營、夏令營等活動時野外使用火源。

  (三)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上擅自實施燒除、勘察、開采礦藏和建設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在森林防火區、草原上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或閘瓦脫落引起火災。在森林防火區、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乘客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在森林防火區、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應當采取防火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失火。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車輛,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草原防火通行證,并服從防火管制。

  (五)農牧業生產、焚燒疫木、工程勘察設計、開采礦藏、施工作業、計劃燒除、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確需在森林防火區內和草原上野外用火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用火申請,經審查批準后,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明確現場責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實施。對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非野外用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制要求,嚴格管理。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上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按程序報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處置突發性事件和執行其他任務的,應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防雹增雨作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按規定在林牧區要道以及國有林場林區、各類涉林草自然保護地、景區等出入口設立檢查站,并設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預警信息提示牌,配備火源探測器,對進入人員進行實名登記、火源保管并做好防火宣傳。凡進入人員和車輛必須接受防火檢查,主動交出火源由檢查站代為保管,嚴禁攜帶火種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承接有關行政處罰權并有能力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野外違規用火的,一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排查整治火災隱患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優化完善源頭治理、風險管控的工作體系,突出森林公園、城市面山等重點區域和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設施設備,全覆蓋、常態化組織開展森林草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建立隱患臺賬及責任清單,實行銷號整治。對森林防火區和草原內的城鎮、道路、村莊(住戶)、學校、醫院、養老院、寺廟、文物保護單位、易燃易爆站庫、高溫高壓設施、工廠、倉庫、礦山、電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驛站、景區旅游步道、祭祀煨桑點、公墓等重點地段、重點目標和重要設施,以及在森林草原火災危險地段的鐵路、天然氣管道、電力和通信線路設施等,有關責任主體單位應當開設必要的防火隔離帶,清除沿途、周邊和下方的枯枝、落葉、雜草等可(助)燃物,加強電力、通信線路和天然氣管道安全檢查,定期組織看守巡護,整治存在的火災隱患。

  六、實施分區分級精準防控

  各級各有關單位要根據本地本單位火險等級、火險區劃等劃分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區域,明確責任人和職責任務,實行網格化管理。落實村民掛牌輪流值班和巡山護林護草員制度,加強森林草原火險預測預報預警,嚴格落實火險預警逐級“叫應”機制和分區分級精準防控措施。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其野外用火、玩火。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國有林保護管理單位加強防火檢查和巡護。

  七、加強應急準備和科學處置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優化完善科學合理、支撐有力的保障體系,持續加大防滅火投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和負有森林草原防滅火任務的部門(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火情監測和“以水滅火”體系建設,保持防滅火設施和裝備完好有效,備足應急救援物資,補充蓄滿消防用水。各類撲火隊伍要常態化開展實戰訓練演練,做好撲火準備,高火險時段在重點地段前置撲火力量、裝備和物資,靠前駐防、帶裝巡護。一旦出現火情,按規定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并上報火情信息,第一時間采取措施疏散轉移受威脅群眾,保護重要設施,在具備條件和撲火人員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組織開展撲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減少損失。

  八、強化宣傳教育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利用防火宣傳月、森林草原防滅火警示日和“開學第一課”等系列宣傳活動,廣泛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宣傳教育。引導群眾移風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提高公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能力。

  九、依法落實防滅火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化完善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責任體系,全面執行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制,結合林長制落實“第一責任人”防控責任;要落細屬地領導責任、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和森林草原生產經營管理單位(個人)主體責任;實行市領導包縣(區)、縣(區)領導包鄉鎮(街道)、鄉鎮(街道)領導包村組(社區)、村組(社區)干部包戶、護林護草員包山、包草場,推廣村(居)民防火協作共管機制,切實把防滅火責任和任務落實到最小工作單元。林區、草原毗鄰地區、單位要簽訂聯防協議,落實聯防聯控責任,協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各級各部門(單位)要采取“四不兩直”等方式加強督導檢查,對檢查發現的森林草原火災隱患和問題,要向當地和責任單位通過下發整改通知書、警示函和約談督辦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各級公安、林業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嚴格查處森林草原火災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對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按規定及時查清原因、評估損失和分清責任,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災火情,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12119。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劉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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