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醫療救助資金市級統籌管理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11-28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3-00311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醫療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3-11-28
- 發布日期:2023-11-28
- 文 號:攀辦規〔2023〕4號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醫療救助資金市級統籌管理辦法的通知
攀辦規〔2023〕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攀枝花市醫療救助資金市級統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攀枝花市醫療救助資金市級統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扎實推進共同富裕試驗區建設,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促進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協調,增強資金抗風險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川辦規〔2022〕6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攀辦規〔2023〕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含彩票公益金)安排,以及通過社會各界捐贈等渠道籌集的用于醫療救助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市級醫保部門負責全市醫療救助資金市級統籌綜合協調工作。市級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撥付、管理等工作。市級民政部門、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做好有關救助對象認定工作。
縣(區)醫保部門負責轄區內醫療救助管理和經辦服務。縣(區)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醫療救助資金籌集和上繳。
第四條 醫療救助資金市級統籌制度實行政府主導、醫保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體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市級統籌實行全市統一救助政策、統一待遇標準、統一籌資水平、統一資金管理、統一經辦流程、統一監督檢查,提高全市醫療救助效率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市財政部門每年按照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在公共財政預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二)各縣(區)財政部門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三)社會各界自愿捐贈的資金。
(四)醫療救助資金利息收入。
(五)按規定可用于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市、縣(區)按規定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市級財政原則上每年按照現行財政體制預算醫療救助資金200萬元。各縣(區)醫療救助資金依據上年度轄區城鄉居民戶籍人口數,原則上按每人每年5元預算。
建立醫療救助資金預算動態調整機制,市級醫保部門、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全市醫療救助資金實際支出和結余情況、救助需求、財力以及當年中央、省、市安排的救助資金總量等,提出全市當年資金預算調整方案。
第八條 各縣(區)當年預算的醫療救助資金于每年6月底前全額上繳市級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提供捐贈和資助,多渠道籌集醫療救助資金。縣(區)上繳市級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的社會各界捐贈等非財政性資金視為本年度同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預算。
第九條 各縣(區)按照統一安排,將歷年醫療救助資金累計結余上繳至市級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醫療救助標準按攀枝花市醫療救助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實行“一單制”結算。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資金納入市級財政專戶管理,收支兩條線、獨立核算。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醫療救助資金支出戶。醫療救助資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執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市級醫保部門、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下達醫療救助資金。市級醫保部門按要求設定醫療救助資金績效目標,并做好績效監控、自評和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及時將醫療救助清算費用撥付至管理的定點醫療機構;市本級管理的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醫療救助費用,由市本級醫保經辦機構予以撥付。
第十四條 各級醫保部門、財政部門、銀行建立三方對賬機制,按月對賬,確保賬賬相符。
第十五條 各級醫保部門于每年3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醫療救助資金清算工作,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市級統收統支、年度預算管理、缺口分擔。各縣(區)按規定分擔醫療救助資金缺口,確保全市醫療救助資金足額發放。根據醫療救助資金缺口形成原因,資金缺口分為一般性缺口和管理性缺口。
第十七條 一般性缺口是指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完成救助任務年度內超限額支出,資金收支沖抵后形成的缺口〔一般性缺口=當年籌集醫療救助資金總額-嚴格按政策規定救助年度內支出總額,資金核算到縣(區)〕。按現行財政體制,一般性缺口由市級財政對東區、西區、仁和區按35%比例予以補助,其余部分由東區、西區、仁和區承擔;米易縣、鹽邊縣自行承擔。
第十八條 管理性缺口是指縣(區)未嚴格按照醫療救助政策規定實施救助或擠占、挪用救助資金形成的資金缺口,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一)因違規使用醫療救助資金導致超出支出限額的。
(二)上一年度當地應資助參保對象參保率未達到上級要求的。
(三)未按要求籌集、分擔醫療救助資金的。
(四)擠占、挪用、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資金使用范圍的。
(五)其他違規行為導致醫療救助資金出現的管理性缺口。
管理性缺口由有關縣(區)財政承擔。
第十九條 市級醫保部門、財政部門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資金預警機制,當醫療救助資金可能出現缺口時,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醫保部門按職責開展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依法接受人大、紀委監委、審計和社會監督。對發現的違紀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醫療救助情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等有關規定公示、公開。
第二十二條 各級醫保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公開醫療救助投訴、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醫療救助資金,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轉移醫療救助資金;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和手續費。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由縣(區)醫保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并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醫療救助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醫保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現行醫療救助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