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糧食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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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糧食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的通知
攀辦發〔2023〕4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攀枝花市糧食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攀枝花市糧食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編制目的
為有效監測和控制市內糧食市場異常波動,保持糧食市場價格基本穩定,保障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時糧食(含植物食用油、下同)的有效供給,確保我市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條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家糧食應急預案》和《四川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四川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四川省糧食應急預案(試行)》《攀枝花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糧食應急狀態下,在糧食儲備、采購、調撥、加工、運輸、供應、進出口等方面的應對工作。縣(區)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實際情況,研究制訂本級糧食應急預案。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發市內糧食供求關系突變,在較大范圍內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斷檔脫銷、價格大幅度波動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態。
第四條 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底線思維。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理念,把保障糧食安全和應急供應作為首要任務,加強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確保關鍵時刻“拿得出、調得快、供得上”,堅決守好糧油保供穩市底線。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對不同等級的糧食應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糧食事權負責轄區內的糧食供需總量平衡和糧食應急工作。
(三)科學監測,預防為主。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重點加強對轄區內糧食供求狀態和糧食價格的跟蹤監測,強化風險防范化解,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防患于未然。
(四)反應及時,高效處置。出現糧食應急狀態立即作出應急反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快速、果斷,取得實效。
第五條 糧食應急狀態等級劃分
本預案規定的糧食應急狀態在攀枝花市級層面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本預案后述等級皆指攀枝花市級層級,具體分級標準如下。
(一)特別重大:四個及以上縣(區)出現糧食應急狀態的情況。
(二)重大:三個縣(區)出現糧食應急狀態的情況。
(三)較大:二個縣(區)出現糧食應急狀態的情況。
(四)一般:一個縣(區)出現糧食應急狀態的情況。
第二章 應急指揮體系和職責
第六條 應急組織機構
(一)市糧食應急指揮部。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對全市糧食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應對糧食應急事件,保障糧食市場供應。
由市政府分管發展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領導任指揮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發展改革委主任任副指揮長,指揮部成員由縣(區)政府和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統計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審計局、國家統計局攀枝花調查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攀枝花市市分行等有關負責人組成。根據應急情況適時增加有關部門(單位)參加。
(二)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由市發展改革委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領導任副主任,工作人員由指揮部辦公室統籌安排,一般情況下由市發展改革委及市屬國有糧食企業相關人員擔任,并根據工作需要從成員單位抽調。
第七條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一)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國家、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求,負責全市糧食應急保障工作。
2.做好糧食市場跟蹤監測,根據應急需要適時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或終止實施應急措施的相關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糧食應急重大事項的決策,對各縣(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糧食應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4.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通報)糧食應急保障情況。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市指揮部辦公室承擔以下職責:
1.根據應急狀態下全市糧食市場動態,向市指揮部提出相應的行動建議和方案。
2.按照市指揮部部署,聯系市指揮部成員單位、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應急工作。
3.結合有關情況,起草、審核重要文稿,上報相關文件。
4.協助有關部門(單位)核定實施預案應急行動的各項費用開支。
5.組織開展糧食應急演練。
6.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市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縣(區)政府:負責統籌協調轄區內糧食應急相關工作,確保應急糧食的有效供應。
2.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發布相關新聞;指導市委網信辦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正確引導輿論。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糧食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對糧食市場行情進行監測和分析預測,向市政府提出預警建議,做好糧食市場調控和供應保障工作。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應急糧食調運工作。完善市級儲備糧的管理和動用機制,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依法加強全市糧食應急措施的監督檢查。
4.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糧食加工生產及電氣保障調度,確保應急糧油加工和供應環節的用電、用氣需要。協調通信部門,保持應急通信暢通。
5.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和維護糧食儲存、加工、供應場所的治安秩序,確保應急運輸線路暢通,配合有關部門嚴厲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6.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審核實施本預案應由市級財政承擔的經費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7.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統籌應急車輛運力組織和保障工作。
8.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根據糧食生產及市場供求情況,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糧食產量,保持糧食生產基本穩定,防止糧食生產減產。
9.市商務局:負責協同監測糧油等市場運行、商品供應狀況;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應急糧食調運、進口工作,完善應急商品投放網絡建設,指導大型商超等做好糧食市場供應。
10.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市糧食應急預案修訂、培訓、演練等工作,必要時參與突發事件糧食應急的現場指揮協調工作。
11.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糧食進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或批發、零售市場后的食品安全監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擾亂市場秩序行為、違法交易行為以及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從事糧食的食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要求和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
12.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糧食應急工作中的衛生、疫情防控等工作,參與市級糧食應急工作。
13.市民政局:負責對因自然災害、重大突發事件等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和個人,開展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等相關工作。
14.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攀枝花調查隊:按照各自職能分工、負責統計監測與應急工作相關的糧食生產和消費。
15.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攀枝花市分行:負責落實采購、加工、調撥、供應應急糧食所需貸款。
16.其他有關成員單位(部門)在市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四)縣級糧食應急指揮機構。
縣(區)政府應根據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糧食應急工作。建立完善糧食市場監測預警系統和糧食應急防范處置責任制,及時上報相關信息,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糧食應急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在本轄區內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首先啟動本地區糧食應急預案。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的調控效果或應急狀態升級,由縣(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提請市指揮部進行調控。市級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要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完成各項應急任務。
第三章 監測預警和報告
第八條 市場監測預警
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商務局、市統計局等部門,建立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加強市內外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分析與預警,及時掌握糧食市場供求和價格變化情況,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報告主要糧食品種的生產、庫存、流通、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加強糧食市場信息發布,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縣(區)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商務、統計等部門加強對轄區內糧食生產、需求、庫存、價格及市場動態的監測分析與預警,并按照市級有關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市場監測情況,及時發布相關信息。特別要加強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糧食供求情況跟蹤監測,出現緊急情況隨時報告。
第九條 突發事件監測預警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及時監測職責范圍內因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糧食應急狀態的異常現象,對異常原因進行分析,提出預防和處置措施建議。各成員單位按分管領域及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監測和處置情況。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發布相關信息。
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及時監測轄區內因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糧食應急狀態的異常現象,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穩定糧食市場價格和秩序,并在1小時之內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件簡要情況。
第十條 應急報告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商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建立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應急報告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有關縣(區)發展改革、商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發生洪澇、地震、干旱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災害,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
2.發生重大傳染性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發公眾恐慌,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
3.其他引發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情況。
第四章 應急等級和啟動條件
第十一條 市級糧食應急響應
市級糧食應急響應等級從低到高分為:三級、二級、一級共三個級別。一級響應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應對;二級響應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組織指揮應對;三級響應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指導協調或者具體組織應對。
第十二條 縣級糧食應急響應
本級轄區或相鄰周邊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應迅速啟動縣級糧食應急響應。縣(區)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縣級應急響應分級級別。
第十三條 啟動市級糧食應急響應條件
(一)三級響應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三級響應。
1.1一個縣(區)出現糧食脫銷斷檔、供應中斷的情形;
2.1一個縣(區)出現糧食價格大幅上漲,較大范圍群眾集中搶購的情形;
3.1一個縣(區)啟動縣級糧食應急預案;
4.超過縣級政府處置能力,市委、市政府認為需啟動市級三級應急響應的情形。
(二)二級響應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二級響應。
1.2兩個縣(區)出現糧食脫銷斷檔、供應中斷的情形;
2.2兩個縣(區)出現糧食價格大幅上漲,較大范圍群眾集中搶購的情形;
3.2兩個縣(區)啟動縣級糧食應急預案;
4.超過縣級政府處置能力,市委、市政府認為需啟動市級二級應急響應的情形。
(三)一級響應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一級響應。
1.3三個及3個以上縣(區)出現糧食脫銷斷檔、供應中斷的情形;
2.3三個及3個以上縣(區)出現糧食價格大幅上漲,較大范圍群眾集中搶購的情形;
3.3三個及3個以上縣(區)啟動縣級糧食應急預案;
4.超過縣級政府處置能力,市委、市政府認為需啟動市級一級應急響應的情形。
第十四條 啟動縣級糧食應急響應條件
啟動縣級糧食應急響應條件,縣(區)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糧食生產、儲備、銷售、價格等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和完善本級糧食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響應具體分級條件。
第十五條 應急響應程序
全國進入國家級、全省進入省級糧食應急狀態時,市指揮部要認真執行國家、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令。同時,24小時監測全市糧食市場動態,較大及以上情況在第一時間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市、縣(區)兩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監測預警,并負責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提出響應建議。按照分級響應原則,由市、縣(區)兩級黨委、政府對本地區出現的糧食應急狀態作出啟動應急響應的決定。
出現較大及以上糧食應急狀態時,市指揮部接到有關報告后,立即研判形勢,做出評估和級別判斷,1小時內向市政府請示同意后啟動預案,市指揮部立即組織人員深入有關縣(區)糧食市場調查情況,制定應急對策,對應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在作出市級應急響應2小時內向省糧食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出現一般糧食應急狀態時,縣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構按程序啟動本級糧食應急響應,對應急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并向上級糧食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十六條 市級應急處置
(一)信息報送。出現較大及以上糧食應急狀態時,市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有關信息報告后,第一時間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采取措施對應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及時向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及時記錄并反映有關情況,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應急響應級別;
2.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庫存成本、銷售價格;
3.動用市級儲備糧的資金安排、補貼來源;
4.動用省級儲備糧的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
5.其他配套措施。
(二)市級指揮部處置措施。市政府批準啟動市級糧食應急響應預案后,市指揮部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各成員單位接到指揮部啟動預案的通報后,其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按照本單位職責,迅速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1.進入市級三級響應狀態時,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程序牽頭組織應對,召開應急工作會商會,作出應急工作安排。啟動市場監測日報制度,實時監測糧食生產、加工、庫存、流通、消費、價格,分析供求形勢,采取應對措施。啟動應急加工、運輸、配送、供應系統,適時投放地方儲備糧,組織市內外糧食采購,保障市場供應。加強監督檢查,穩定市場秩序。
2.進入市級二級響應狀態時,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按照有關程序組織應對,召開應急工作會商會,作出應急工作安排。除采取上述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適時啟動糧食應急加工、供應系統,確保應急糧食的加工和供應。經市指揮部批準,適時適量動用投放地方糧食儲備,一次動用市級儲備糧數量在1萬噸以下的,經市政府授權,市指揮部可直接下達動用命令;根據需要實施政府儲備糧加工,增加成品糧庫存,滿足應急保障需要;必要時可以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穩定市場糧價。如有需要,實施城鎮居民限量、定點、記錄供應等應急措施,保障平穩供應。
3.進入市級一級響應狀態時,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按照有關程序組織應對,召開應急工作會商會,作出應急工作安排。除采取上述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由市政府下達臨時性糧食特別管制令,在市級儲備糧源出現緊張狀態時,市指揮部應請示市政府向臨近地(市)商調應急糧食或向省上申請動用省級儲備糧;市指揮部依法征用糧食經營者糧食,依法征用倉儲設施、場地、交通工具以及保障糧食供應的物資;必要時實施糧食限量、限價銷售和供應以及其他必要措施,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加強糧食市場監管,依法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糧價、非法加工和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衛生標準的糧食等違法經營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其他必要措施。
(三)縣(區)指揮部處置措施。縣(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構接到市指揮部通知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按照職責迅速落實應急措施。
1.進入市級應急狀態后,24小時監測本地糧食市場動態,重大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報告縣(區)黨委政府,并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
2.縣(區)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做好糧食調配、加工和供應工作,加強糧食市場監管,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3.迅速執行市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令。
第十七條 縣級應急處置
出現一般糧食應急狀態時,由縣級糧食應急指揮機構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縣級糧食應急響應,并及時向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啟動縣級糧食應急響應后,當地糧食應急指揮部要根據糧食市場出現的應急狀態,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增加市場供給,平抑糧價,保證供應。必要時,應及時動用縣級儲備。如不能滿足應急供應需求,確需動用上級儲備的,由縣(區)政府向上級糧食應急指揮部提出申請,由上級發展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財政、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單位)提出動用方案,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信息發布
各級糧食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級別糧食應急信息發布工作。相關信息要在各級糧食應急指揮機構領導下,按照依法、公開、透明、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回應社會關切問題,正確引導糧食生產、供求和消費,緩解社會緊張情緒,合理引導預期。
第十九條 應急經費
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分級負擔,資金撥付按照應急救災資金撥付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應急處置效果評估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對應急處置的效果進行
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執行中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預案和相關政策。對調查與評估中發現存在漏洞、缺陷的政策及標準制度應及時開展和啟動修訂工作。
第二十一條 應急結束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糧食應急指揮部向同級政府提出終止實施本地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經批準后,由相應響應級別指揮長簽批結束響應文件,及時終止實施應急措施,恢復正常秩序。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條 補庫
各級地方儲備糧食應急動用后,由同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提出補庫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下達補庫計劃,恢復儲備糧庫存數量,原則上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第二十三條 應急能力恢復
根據應急狀態下糧食的需求和動用情況,采取促進糧食生產、增加糧食收購、省外糧食采購調入、應急網點和倉儲設施維修等措施,及時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糧食儲備保障
嚴格落實地方糧食儲備規模,健全完善儲備管理和輪換機制,確保儲備常儲常新,優化儲備布局和品種結構,適當提高口糧品種的儲備比例。嚴格落實應急成品糧油儲備規模,確保市、縣(區)成品糧油儲備不低于省、市核定下達數量。縣(區)政府可適當增加應急成品糧油庫存,加強儲備糧動態監管,保障糧食供給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十五條 應急網絡保障
(一)建立健全糧食應急加工網絡。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應急加工的需要,交通便利、設施較好且具備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糧油加工企業,作為政府定點應急加工指定企業,承擔應急糧食的加工任務。
(二)建立和完善糧食應急供應網絡。根據城鎮居民、當地駐軍和城鄉救濟的需要,完善糧食應急銷售和發放網絡。選擇信譽好的糧食企業、“放心糧油”、供應點、軍糧保供網點、連鎖超市、商場及其他糧食零售企業,承擔應急糧食供應任務。
(三)建立糧食應急儲運網絡。根據糧食儲備、加工設施、供應網點的布局,科學規劃,提前確定好運輸線路、儲存地點、運輸工具等,確保應急糧食運輸。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后,對應急糧食優先安排計劃、優先運輸,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確保應急糧食運輸暢通。
第二十六條 強化糧食應急企業管理
縣(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指定加工和供應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隨時掌握企業的動態。應急加工和供應指定企業名單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指定的應急加工和供應企業必須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糧食的加工和供應。
第二十七條 基礎設施保障
依托糧食倉儲、物流園區等,統籌整合加工、儲運、配送、供應、鐵路專用線等資源,加強區域糧食應急保障及應急配送中心項目建設,提高區域應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八條 資金人員保障
各級政府將糧食應急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人員和設施的配備建設,有針對性開展學習培訓和應急演練,增強隊伍應急狀態的實戰能力。
第二十九條 信息化保障
各縣(區)政府、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加強本地本部門(單位)信息化建設,發揮綜合應急調度作用,在應急狀態下實現糧食統一調度、重大信息統一發布、關鍵指令實時下達,多級組織協調聯動、發展趨勢科學預判。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責任
對在糧食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的修訂將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及時進行完善。縣(區)政府應根據本預案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和完善本級糧食應急預案。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二條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糧食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的通知》(攀辦發〔2020〕72號)同時廢止。
本預案由攀枝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