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9-12-05     來源:園區科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 1 總則 1.1 為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著力構 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有效防范 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制 定本導則。 1.2 本導則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發證企業(以 下簡稱企業)的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化工企業參 照執行。 1.3 安全風險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其后果 嚴重性的組合;安全風險點是指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部位、 場所和區域,以及在設施、部位、場所和區域實施的伴隨風險 的作業活動,或以上兩者的組合;對安全風險所采取的管控措 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時就形成事故隱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狀態、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 2 基本要求 2.1 企業是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要逐級落實安全 風險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對安全風險全面管控,對事故隱患治 理實行閉環管理,保證安全生產。 2.2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建立 2 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嚴格執行,全體員工應按照安全 生產責任制要求參與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3 企業應充分利用安全檢查表(SCL)、工作危害分析 (JHA)、故障類型和影響分析(FMEA)、危險和可操作性分析 (HAZOP)等安全風險分析方法,或多種方法的組合,分析生 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選用風險評估矩陣(RAM)、作業條 件危險性分析(LEC)等方法進行風險評估,有效實施安全風 險分級管控。 2.4 企業應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儲存裝置定期開 展 HAZOP 分析。 2.5 精細化工企業應按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3 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方式及頻次 3.1 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方式 3.1.1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風險管控情況, 按照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要求,結合生產工藝特點,針對可能 發生安全事故的風險點,全面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工作,做 到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全覆蓋,責任到人。 3.1.2 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形式包括日常排查、綜合性排查、 專業性排查、季節性排查、重點時段及節假日前排查、事故類 比排查、復產復工前排查和外聘專家診斷式排查等。 (1)日常排查是指基層單位班組、崗位員工的交接班檢查 和班中巡回檢查,以及基層單位(廠)管理人員和各專業技術 人員的日常性檢查;日常排查要加強對關鍵裝置、重點部位、 3 關鍵環節、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和巡查; (2)綜合性排查是指以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專業管理制 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各要素落實情況為 重點開展的全面檢查; (3)專業性排查是指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儲運、消 防和公用工程等專業對生產各系統進行的檢查; (4)季節性排查是指根據各季節特點開展的專項檢查,主 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靜電、防解凍泄漏、防解凍坍塌為重 點;夏季以防雷暴、防設備容器超溫超壓、防臺風、防洪、防 暑降溫為重點;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靜電、防凝保溫為重 點;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凍防凝、防滑、防靜電為重 點; (5)重點時段及節假日前排查是指在重大活動、重點時段 和節假日前,對裝置生產是否存在異常狀況和事故隱患、備用 設備狀態、備品備件、生產及應急物資儲備、保運力量安排、 安全保衛、應急、消防等方面進行的檢查,特別是要對節假日 期間領導干部帶班值班、機電儀保運及緊急搶修力量安排、備 件及各類物資儲備和應急工作進行重點檢查; (6)事故類比排查是指對企業內或同類企業發生安全事故 后舉一反三的安全檢查; (7)復產復工前排查是指節假日、設備大檢修、生產原因 等停產較長時間,在重新恢復生產前,需要進行人員培訓,對 生產工藝、設備設施等進行綜合性隱患排查; (8)外聘專家排查是指聘請外部專家對企業進行的安全檢 4 查。 3.2 安全風險隱患排查頻次 3.2.1 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的頻次應滿足: (1)裝置操作人員現場巡檢間隔不得大于 2 小時,涉及“兩 重點一重大”的生產、儲存裝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員現場巡檢間隔 不得大于 1 小時; (2)基層車間(裝置)直接管理人員(工藝、設備技術人 員)、電氣、儀表人員每天至少兩次對裝置現場進行相關專業檢 查; (3)基層車間應結合班組安全活動,至少每周組織一次安 全風險隱患排查;基層單位(廠)應結合崗位責任制檢查,至 少每月組織一次安全風險隱患排查; (4)企業應根據季節性特征及本單位的生產實際,每季度 開展一次有針對性的季節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重大活動、重 點時段及節假日前必須進行安全風險隱患排查; (5)企業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基層單位至少每季度組織 一次綜合性排查和專業排查,兩者可結合進行; (6)當同類企業發生安全事故時,應舉一反三,及時進行 事故類比安全風險隱患專項排查。 3.2.2 當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應根據情況及時組織進行相 關專業性排查: (1)公布實施有關新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原有適用法律 法規、標準規范重新修訂的; (2)組織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調整的; 5 (3)裝置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參數 發生重大改變的; (4)外部安全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5)發生安全事故或對安全事故、事件有新認識的; (6)氣候條件發生大的變化或預報可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 前。 3.2.3 企業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儲存裝置運用 HAZOP 方法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分析,一般每 3 年開展一次;對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和首次工業化設計的建設項目,應在基礎 設計階段開展 HAZOP 分析工作;對其他生產、儲存裝置的安 全風險辨識分析,針對裝置不同的復雜程度,可采用本導則第 2.3 所述的方法,每 5 年進行一次。 4 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內容 企業應結合自身安全風險及管控水平,按照化工過程安全 管理的要求,參照各專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見附件),編制 符合自身實際的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 工作。 排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安全領導能力; (2)安全生產責任制; (3)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 (4)安全生產信息管理; (5)安全風險管理; 6 (6)設計管理; (7)試生產管理; (8)裝置運行安全管理; (9)設備設施完好性; (10)作業許可管理; (11)承包商管理; (12)變更管理; (13)應急管理; (14)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4.1 安全領導能力 4.1.1 企業安全生產目標、計劃制定及落實情況。 4.1.2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履職情況,包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 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 4.1.3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情況,分管生產、安全 負責人專業、學歷滿足情況。 4.1.4 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 律法規,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研究重大問題,并 7 督促落實情況。 4.1.5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各級管理人員在崗在位、帶(值) 班、參加安全活動、組織開展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情況。 4.1.6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立、運行及考核情況;“三違”(違 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檢查處置情況。 4.1.7 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能力保 障情況。 4.1.8 安全投入保障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 員工工傷保險費用繳納及安全生產責任險投保情況。 4.1.9 異常工況處理授權決策機制建立情況。 4.1.10 企業聘用員工學歷、能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情況。 4.2 安全生產責任制 4.2.1 企業依法依規制定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根 據企業崗位的性質、特點和具體工作內容,明確各層級所有崗 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現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情況。 4.2.2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培訓、落實、考核等情況。 4.2.3 安全生產責任制與現行法律法規的符合性情況。 4.3 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 4.3.1 企業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情況。 4.3.2 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安全培訓及考核情況。 4.3.3 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執行情況,主要包括: (1)安全教育培訓體系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需求的調查, 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培訓檔案的建立; (2)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落實,教育培訓方式及效果評估; 8 (3)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考核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持證 上崗; (4)人員、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等發生改變時,及時對操 作人員進行再培訓; (5)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對從 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6)對承包商等相關方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培訓。 4.4 安全生產信息管理 4.4.1 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 4.4.2 按照《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AQ/T 3034) 的要求收集安全生產信息情況,包括化學品危險性信息、工藝 技術信息、設備設施信息、行業經驗和事故教訓、有關法律法 規標準以及政府規范性文件要求等其他相關信息。 4.4.3 在生產運行、安全風險分析、事故調查和編制生產管 理制度、操作規程、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手冊、應急預案等工作 中運用安全生產信息的情況。 4.4.4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編制及獲 取情況。 4.4.5 崗位人員對本崗位涉及的安全生產信息的了解掌握 情況。 4.4.6 法律法規標準及最新安全生產信息的獲取、識別及應 用情況。 4.5 安全風險管理 4.5.1 安全風險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 9 4.5.2 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活動、 作業環境、人員行為、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情況, 主要包括: (1)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儲存裝置定期運用 HAZOP 方法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對設備設施、作業活動、作業環境進行安全風險辨識; (3)管理機構、人員構成、生產裝置等發生重大變化或發 生安全事故時,及時進行安全風險辨識; (4)對控制安全風險的工程、技術、管理措施及其失效可 能引起的后果進行風險辨識; (5)對廠區內人員密集場所進行安全風險排查; (6)對存在安全風險外溢的可能性進行分析及預警。 4.5.3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情況,主要包括: (1)企業可接受安全風險標準的制定; (2)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級和制定管控措施的落實; (3)對辨識分析發現的不可接受安全風險,制定管控方案, 制定并落實消除、減小或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明確風險防控 責任崗位和人員,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 4.5.4 對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實施監控及失效后及 時處置情況。 4.5.5 全員參與安全風險辨識與培訓情況。 4.6 設計管理 4.6.1 建設項目選址合理性情況;與周圍敏感場所的外部安 全防護距離滿足性情況,包括在工廠選址、設備布局時,開展 10 定量安全風險評估情況。 4.6.2 開展正規設計或安全設計診斷情況;涉及“兩重點一 重大”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資質符合性情況。 4.6.3 落實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 設備要求情況。 4.6.4 總圖布局、豎向設計、重要設施的平面布置、朝向、 安全距離等合規性情況。 4.6.5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的配置情 況。 4.6.6 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符合性情況。 4.6.7 涉及精細化工的建設項目,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 項目建議書前,按規定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情況;國內首次 采用的化工工藝,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安全論證情況。 4.6.8 重大設計變更的管理情況。 4.7 試生產管理 4.7.1 試生產組織機構的建立情況;建設項目各相關方的安 全管理范圍與職責界定情況。 4.7.2 試生產前期工作的準備情況,主要包括: (1)總體試生產方案、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相關資料的 編制、審查、批準、發布實施; (2)試車物資及應急裝備的準備; (3)人員準備及培訓; (4)“三查四定”工作的開展。 4.7.3 試生產工作的實施情況,主要包括: 11 (1)系統沖洗、吹掃、氣密等工作的開展及驗收; (2)單機試車及聯動試車工作的開展及驗收; (3)投料前安全條件檢查確認。 4.8 裝置運行安全管理 4.8.1 操作規程與工藝卡片管理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主要 包括: (1)操作規程與工藝卡片的編制及管理; (2)操作規程內容與《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 (AQ/T 3034)要求的符合性; (3)操作規程的適應性和有效性的定期確認與審核修訂; (4)操作規程的發布及操作人員的方便查閱; (5)操作規程的定期培訓和考核; (6)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發生重大變更后對操作規程及時 修訂。 4.8.2 裝置運行監測預警及處置情況,主要包括: (1)自動化控制系統設置及對重要工藝參數進行實時監控 預警; (2)可燃及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施設置并投用; (3)采用在線安全監控、自動檢測或人工分析等手段,有 效判斷發生異常工況的根源,及時安全處置。 4.8.3 開停車安全管理情況,主要包括: (1)開停車前安全條件的檢查確認; (2)開停車前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分析、開停車方案的制定、 安全措施的編制及落實; 12 (3)開車過程中重要步驟的簽字確認,包括裝置沖洗、吹 掃、氣密試驗時安全措施的制定,引進蒸汽、氮氣、易燃易爆、 腐蝕性等危險介質前的流程確認,引進物料時對流量、溫度、 壓力、液位等參數變化情況的監測與流程再確認,進退料順序 和速率的管理,可能出現泄漏等異常現象部位的監控; (4)停車過程中,設備和管線低點處的安全排放操作及吹 掃處理后與其他系統切斷、確認工作的執行。 4.8.4 工藝紀律、交接班制度的執行與管理情況。 4.8.5 工藝技術變更管理情況。 4.8.6 重大危險源安全控制設施設置及投用情況,主要包括: (1)重大危險源應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 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 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記錄、安全預警、信息存儲等功 能; (2)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應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的自動化控制系統; (3)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設置緊急停車系統; (4)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 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 (5)對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 級重大危險源,應具有獨立安全儀表系統; (6)對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 (7)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 頻監控系統; 13 (8)處置監測監控報警數據時,監控系統能夠自動將超限 報警和處置過程信息進行記錄并實現留痕。 4.8.7 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安全控制措施的設置及投 用情況。 4.8.8 劇毒、高毒危險化學品的密閉取樣系統設置及投用情 況。 4.8.9 儲運設施的管理情況,主要包括: (1)危險化學品裝卸管理制度的制訂及執行; (2)儲運系統設施的安全設計、安全控制、應急措施的落 實; (3)儲罐尤其是浮頂儲罐安全運行; (4)危險化學品倉庫及儲存管理。 4.8.10 光氣、液氯、液氨、液化烴、氯乙烯、硝酸銨等有 毒、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與硝化工藝的特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4.8.11 空分系統的運行管理情況。 4.9 設備設施完好性 4.9.1 設備設施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 4.9.2 設備設施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主要包括: (1)設備設施管理臺賬的建立,備品備件管理,設備操作 和維護規程編制,設備維保人員的技能培訓; (2)電氣設備設施安全操作、維護、檢修工作的開展,電 源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和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開展,防爆電氣 設備、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 (3)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新(改、 14 擴)建裝置和大修裝置的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投用前及長期停 用后的再次啟用前的檢查確認、日常維護保養,安全聯鎖保護 系統停運、變更的專業會簽和審批。 4.9.3 設備日常管理情況,主要包括: (1)設備操作規程的編制及執行; (2)大機組和重點動設備運行參數的自動監測及運行狀況 的評估; (3)關鍵儲罐、大型容器的防腐蝕、防泄漏相關工作; (4)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 (5)日常巡回檢查; (6)異常設備設施的及時處置; (7)備用機泵的管理。 4.9.4 設備預防性維修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包括: (1)關鍵設備的在線監測; (2)關鍵設備、連續監(檢)測檢查儀表的定期監(檢) 測檢查; (3)靜設備密封件、動設備易損件的定期監(檢)測; (4)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附件的定期檢查(測); (5)對可能出現泄漏的部位、物料種類和泄漏量的統計分 析情況,生產裝置動靜密封點的定期監(檢)測及處置; (6)對易腐蝕的管道、設備開展防腐蝕檢測,監控壁厚減 薄情況,及時發現并更新更換存在事故隱患的設備。 4.9.5 安全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等級評估工作開展情況,主 要包括: 15 (1)安全儀表功能(SIF)及其相應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 全完整性等級(SIL)評估; (2)安全儀表系統的設計、安裝、使用、管理和維護; (3)檢測報警儀器的定期標定。 4.10 作業許可管理 4.10.1 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建立情況。 4.10.2 實施危險作業前,安全風險分析的開展、安全條件 的確認、作業人員對作業安全風險的了解和安全風險控制措施 的掌握、預防和控制安全風險措施的落實情況。 4.10.3 危險作業許可票證的審查確認及簽發,特殊作業管 理與《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要求的 符合性;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4.10.4 現場監護人員對作業范圍內的安全風險辨識、應急 處置能力的掌握情況。 4.10.5 作業過程中,管理人員現場監督檢查情況。 4.11 承包商管理 4.11.1 承包商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 4.11.2 承包商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主要包括: (1)對承包商的準入、績效評價和退出的管理; (2)承包商入廠前的教育培訓、作業開始前的安全交底; (3)對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的審查; (4)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范圍 與責任; (5)對承包商作業進行全程安全監督。 16 4.12 變更管理 4.12.1 變更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 4.12.2 變更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主要包括: (1)變更申請、審批、實施、驗收各環節的執行,變更前 安全風險分析; (2)變更帶來的對生產要求的變化、安全生產信息的更新 及對相關人員的培訓: (3)變更管理檔案的建立。 4.13 應急管理 4.13.1 企業應急管理情況,主要包括: (1)應急管理體系的建立; (2)應急預案編制符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 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的要求,與周邊企業和地方政府 的應急預案銜接。 4.13.2 企業應急管理機構及人員配置,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預案及相關制度的執行情況。 4.13.3 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器材、設施配備和維護情況; 消防系統運行維護情況。 4.13.4 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事故狀態下的應急響應情 況。 4.13.5 應急人員的能力建設情況。 4.14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4.14.1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 4.14.2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執行情況,主要包括: 17 (1)開展安全事件調查、原因分析; (2)整改和預防措施落實; (3)員工與相關方上報安全事件的激勵機制建立; (4)安全事故事件分享、檔案建立及管理。 4.14.3 吸取本企業和其他同類企業安全事故及事件教訓情 況。 4.14.4 將承包商在本企業發生的安全事故納入本企業安全 事故管理情況。 5 安全風險隱患閉環管理 5.1 安全風險隱患管控與治理 5.1.1 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整改,并 如實記錄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建立安全風險隱患排查 治理臺賬,及時向員工通報。 5.1.2 對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向本企業主要負 責人報告;主要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5.1.3 對于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隱患,應進行安全風險分析, 并應從工程控制、安全管理、個體防護、應急處置及培訓教育 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5.1.4 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風險隱患排查閉環管理的全程 留痕,形成排查治理全過程記錄信息數據庫。 5.2 安全風險隱患上報 5.2.1 企業應依法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上報安 18 全風險隱患管控與整改情況、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及事故隱患 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的建立情況。 5.2.2 重大事故隱患的報告內容至少包括: (1)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危害程度分析; (3)治理方案及治理前保證安全的管控措施。 6 特殊條款 6.1 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 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企業存在重大隱患的,必須立即排 除,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屬地應急管理部門 應依法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6.2 企業存在以下情況的,屬地應急管理部門應依法暫扣或 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1)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 依法取得安全合格證書。 (2)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 作證、未取得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學歷。 (3)在役化工裝置未經具有資質的單位設計且未通過安全 設計診斷。 (4)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存在重大外 溢風險。 (5)涉及“兩重點一重大”裝置或儲存設施的自動化控制設 施不符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 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等國家要求。 19 (6)化工裝置、危險化學品設施“帶病”運行。 附錄 定義和術語 下列定義和術語適用于本導則。 1 兩重點一重大 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危險化學 品重大危險源。 2 三查四定 在項目建設中,交工前要經歷的一個過程,“三查”主要指“查設 計漏項、查工程質量及事故隱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指對檢查 出來的問題“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完成”。 3 危險作業 操作過程安全風險較大,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安全 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作業。一般包括: (1)《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規定的 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 土、斷路等特殊作業; (2)儲罐切水、液化烴充裝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 (3)安全風險較大的設備檢維修作業。 附件 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1 安全基礎管理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一)安全領導能力 1 1.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制定符合本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 方針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2.安全生產目標應滿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從業人員的貫徹和實施; (2)符合或嚴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制定量化的安全生產工作指 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 標準 2.1 2 1.應將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分解到各級組織(包括各個 管理部門、車間、班組),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 任書; 2.企業及各個管理部門、車間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 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3.應定期考核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 標準 2.1 3 企業應建立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董事長或 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應每天作出安全承諾并向社會公 告。 《應急管理部關于全面實施危險化學品企 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的通知》 (應急〔2018〕74 號) 4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嚴格履行其法定的安全生產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 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 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5 企業負責人應每季度至少參加 1 次班組安全活動,車 間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每月至少參加 2 次班組安全活 動,并在班組安全活動記錄上簽字。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 標準 5.6 6 企業應制定領導干部帶班制度并嚴格落實,主要負責 人應參加領導干部帶班,其他分管負責人要輪流帶班; 生產車間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員參加的車間值班制度并 嚴格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 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 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 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 號) 7 企業廠級、車間級負責人應參與安全風險辨識評價工 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 標準 3.2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8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各級管理人員應按安全生產責任制 要求履行在崗在位在職責。 9 企業應由相應級別的負責人組織并參加綜合性或專業 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 標準 11.2 10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并通過體系評審、持 續改進等措施保證有效運行。 11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制定月度個人安全行動計劃,并對 安全行動計劃履行情況進行考核。 12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 法規,聽取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了解安全生產狀 況,研究重大問題,并督促落實情況。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中評審 標準 2.3 13 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 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 歷。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 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1 號) 第十六條 14 1.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于企業員工總數的 2%(不足 50 人的企業至少配備 1 人),要具備化工 或安全管理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化工生產 相關工作 2 年以上經歷; 3.從業人員 300 人以上的企業,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 生產管理人員 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 生產管理人員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備 1 名注冊安全 工程師。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 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 三〔2010〕186 號)第一章第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 監管總局令第 11 號)第六條 15 1.企業應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足額提 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 2.企業應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 臺賬,載明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 法》(財企〔2012〕16 號) 16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為員 工繳納保險費。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 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 號) 第二十九條 17 企業應建立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 動紀律)機制,對“三違”行為進行檢查處置。 18 企業應建立異常工況下應急處理的授權決策機制。 19 企業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 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力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 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0 號)第四 條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 1 企業應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應明確各級管理部門及基層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和 考核標準。 2.應明確主要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一線從業人員 (含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等)等所有崗位人員的 安全生產責任和考核標準。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全面加強企業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 辦〔2017〕29 號)第三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 準 2.3 2 企業應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安全 生產年度培訓計劃,對所有崗位從業人員(含勞務派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全面加強企業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遣人員、實習學生等)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教育培訓, 如實記錄相關教育培訓情況等。 辦〔2017〕29 號)第五、七條 3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對全 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管理。 《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 《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7〕29 號)第 六條 4 當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企業生產經營發 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修訂安全生產責任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 準 4.3 (三)安全教育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 1 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 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三條 2 企業應根據培訓需求調查編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 劃,并按計劃實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 準 5.1 3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 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 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 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二十二條 4 企業應對培訓教育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 準 5.1 5 1.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 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 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接受每年再 培訓。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 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九條 6 企業應對新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 輪換工、協議工、實習人員等)進行廠、車間(工段、 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 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十一、十二條 7 新從業人員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的內容應符合《生產 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 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十四、十五、十 六條 8 企業新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72 學時;從業 人員每年應接受再培訓,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20 學 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 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十五條 9 從業人員在本企業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 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 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 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第十九條 10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 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2.特種作業操作證應定期復審。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 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0 號)第五、 二十條 11 當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等發生改變時,要及時對相關 崗位操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再培訓。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二 條 12 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應對 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 格后,方可上崗。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13 企業應對相關方入廠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及安全注 意事項的培訓教育。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 準 5.5 (四)安全生產信息管理 1 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信 息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更新、培訓等環節管理 要求,明確安全生產信息管理主責部門、各環節管理 責任部門。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四條 2 化學品危險性信息、工藝技術信息、設備設施信息、 行業經驗、事故教訓等安全生產信息內容應符合 AQ/T 3034 有關要求。 《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AQ/T 3034) 3 企業應按職責分工,由責任部門收集、整理、保存各 類安全生產信息。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條 4 1.利用信息系統實現對安全生產信息的自動保存,實 現可查可用,并便于檢索、查閱,相關人員可及時、 方便的獲取相關信息; 2.安全生產信息可為單獨的文件,也可以包含在其他 文件、資料中。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條 5 企業應綜合分析收集到的各類信息,明確提出生產過 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項,并轉化到安全風險分析、事 故調查和編制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員工安全教 育培訓手冊、應急處置預案、工藝卡片和技術手冊、 化學品間的安全相容矩陣表等資料中。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三條 6 企業應及時獲取或編制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 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 591 號)第十五條 7 企業應及時收集、更新安全生產信息,以確保信息正 確、完整,并保證相關人員能夠及時獲取最新安全生 產信息。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四條 8 企業應對相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信息培訓,以掌 握本崗位有關的安全生產信息。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 準 6.4 9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 準及政府其他有關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 識別、獲取、評價等要求。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 準 1.1 10 企業應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 準及政府其他有關要求,形成清單和文本數據庫,并 定期更新。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 準 1.1 11 企業應定期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 他有關要求的執行情況進行符合性評價,編制符合性 評價報告;對評價出的不符合項進行原因分析,制定 整改計劃和措施并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 準 1.2 (五)安全風險管理 1 企業應制定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明確安全風險評價的 目的、范圍、頻次、準則、方法、工作程序等,明確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五條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各部門及有關人員在開展安全風險評價過程中的職責 和任務。 2 1.企業應依據以下內容制定安全風險評價準則: (1)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設計規范、技術標準; (3)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2.評價準則應包括事件發生可能性、嚴重性的取值標 準以及安全風險等級的評定標準; 3.安全風險可接受水平最低應滿足 GB36894 要求。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五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11〕93 號)評審標 準 3.1 3 企業應對生產全過程及建設項目的全生命周期開展安 全風險辨識,辨識范圍應包括: (1)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和非常規活動; (3)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4)安全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5)原材料、產品的裝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8)周圍環境;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 用規范》(AQ 3013-2008)第 5.2.1.2 條 4 企業安全風險辨識分析內容應重點關注如下方面: (1)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儲存裝置定期運用 HAZOP 方法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對設備設施、作業活動、作業環境進行安全風險 辨識; (3)當管理機構、人員構成、生產裝置等發生重大變 化或發生安全事故時,及時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分析; (4)對控制安全風險的工程、技術、管理措施及其失 效后可能引起的后果進行分析。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六條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質量控制與審查導 則》(T/CCSAS 001-2018) 5 企業應對廠區內人員密集場所及可能存在的較大風險 進行排查: (1)試生產投料期間,區域內不得有施工作業; (2)涉及硝化、加氫、氟化、氯化等重點監管化工工 藝及其他反應工藝危險度 2 級及以上的生產車間(區 域),同一時間現場操作人員控制在 3 人以下; (3)系統性檢修時,同一作業平臺或同一受限空間內 不得超過 9 人; (4)裝置出現泄漏等異常狀況時,嚴格控制現場人員 數量。 6 企業應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外溢的場所及裝置進行分 析識別,并采取相應預警措施。 7 企業應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依據安全風險評價準則確 定安全風險等級,并從技術、組織、制度、應急等方 面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 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 見》(安委辦〔2016〕11 號) 8 企業應對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實施監控情況進 行巡查,發現措施失效后應及時處置。 9 企業應建立不可接受安全風險清單,對不可接受安全 風險要及時制定并落實消除、減小或控制安全風險的 措施,將安全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七條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10 企業應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儲存裝置每 3 年運用 HAZOP 分析法進行一次安全風險辨識分析, 編制 HAZOP 分析報告。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五條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質量控制與審查導 則》(T/CCSAS 001-2018) 11 企業應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企業管理機構、人員 構成、生產裝置等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安全事故時, 及時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分析。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五條 12 企業應全員參與安全風險辨識評價和管控工作。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 用規范》(AQ 3013-2008)第 5.2.2.2 條 13 企業應將安全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對 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 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掌握、落實應采取的管控措 施。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 用規范》(AQ 3013-2008)第 5.2.3.2 條 14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明確各種事故隱患排查的形式、內容、頻次、組織與 參加人員、事故隱患治理、上報及其他有關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15 企業應編制綜合性、專業、重要時段和節假日、季節 性和日常事故隱患排查表。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 用規范》(AQ 3013-2008)第 5.10.1 條 16 企業應制定事故隱患檢查計劃,明確各種排查的目的、 要求、內容和負責人,并按計劃開展各種事故隱患排 查工作。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 用規范》(AQ 3013-2008)第 5.10.1 條 17 企業應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下達隱患治理通知,立即 組織整改,并建立事故隱患治理臺賬。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 用規范》(AQ 3013-2008) 18 1.對于重大事故隱患,企業應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 并實施治理方案; 2.企業應編制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及時向應急管理部 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16 號)第十四、 十五條 (六)變更管理 1 企業應建立變更管理制度,明確不同部門的變更管理 職責及變更的類型、范圍、程序,明確變更的事項、 起始時間、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消除和控制安全風 險的措施、修改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信息、開展變更 相關的培訓等。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二條 2 企業應對工藝、設備、儀表、電氣、公用工程、備件、 材料、化學品、生產組織方式和人員等方面發生的所 有變更進行規范管理。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二條 3 企業的所有變更應嚴格履行申請、審批、實施、驗收 程序。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四條 4 企業應對每項變更在實施后可能產生的安全風險進行 全面的分析,制定并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二條 5 變更后企業應對相關規程、圖紙資料等安全生產信息 進行更新,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以掌握變更內容、 安全生產信息更新情況、變更后可能產生的安全風險 及采取的管控措施。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三、二十四條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6 企業應建立健全變更管理檔案。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二條 (七)作業安全管理 1 1.企業應建立并不斷完善危險作業許可制度,規范動 火、進入受限空間、動土、臨時用電、高處作業、斷 路、吊裝、抽堵盲板等特殊作業的安全條件和審批程 序; 2.實施特殊作業前,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八 條 2 1.特殊作業票證內容設置應符合 GB 30871 要求; 2.作業票證審批程序、填寫應規范(包括作業證的時 限、氣體分析、作業風險分析、安全措施、各級審批、 驗收簽字、關聯作業票證辦理等)。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GB 30871-2014) 3 實施特殊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風險分析、確認安全 條件,確保作業人員了解作業安全風險和掌握風險控 制措施。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九 條 4 特殊作業現場管理應規范: 1.作業人員應持作業票證作業,勞動防護用品佩戴符 合要求,無違章行為; 2.監護人員應堅守崗位,持作業票證監護; 3.作業過程中,管理人員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4.現場的設備、工器具應符合要求,設置警戒線與警 示標志,配備消防設施與應急用品、器材等。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GB 30871-2014) 5 特殊作業現場監護人員應熟悉作業范圍內的工藝、設 備和物料狀態,具備應急救援和處置能力。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九 條 6 儲罐切水作業、液化烴充裝作業、安全風險較大的設 備檢維修等危險作業應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作業時 應嚴格執行作業程序。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 十條規定》和《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 定》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7﹞15 號) (八)承包商管理 1 企業應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明確承包商資格預審、 選擇、安全培訓、作業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等 要求。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條 2 企業應按制度要求開展承包商資格預審、選擇、表現 評價、續用等過程管理。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條 3 企業應與承包商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 安全管理范圍與責任。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一條 4 1.企業應對承包商的所有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 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禁止未經安全培訓教育 合格的承包商作業人員入廠; 2.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基層單位應對承包 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現場安全交底; 3.保存承包商安全培訓教育、現場安全交底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二十一條 5 企業應對承包商重點施工項目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 方案進行審查。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一條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6 企業應對承包商作業進行全程安全監督。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一條 (九)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1 1.企業應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明確安全事故 事件的報告、調查和防范措施制定等要求; 2.企業應將涉險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產 事故征兆、非計劃停工、異常工況、泄漏、輕傷等) 納入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3.應將承包商在企業內發生的事故事件納入本企業的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七條 2 企業應收集同類企業安全事故及事件的信息,吸取教 訓,開展員工培訓。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八條 3 企業應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檔案。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條 4 1.企業應深入調查分析安全事件,找出發生的根本原 因; 2.應制定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預防措施; 3.措施應及時落實。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七條 5 企業應建立涉險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報告激勵 機制。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七條 6 企業應重視外部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認真吸取同 類企業、裝置的教訓,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八條 2 設計與總圖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一)設計管理 1 企業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承擔 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涉及 “兩重點一重大”的大型建 設項目,其設計單位資質應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相 應工程設計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 行業、專業甲級資質。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 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 76 號) 2 建設項目應經過正規設計或開展安全設計診斷。 《關于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 水平專項行動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2〕 87 號 ) 3 在規劃設計工廠的選址、設備布置時,應按照 GB/T 37243 要求開展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評估核算;外部安 全防護距離應滿足根據 GB 36894 確定的個人風險基 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 全防護距離》(GB/T 37243-2019 )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 準》(GB 36894-2018) 4 涉及有毒氣體或易燃氣體,且其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 危險源的庫房應按 GB/T 37243 的規定,采用定量風 險評價法計算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定量風險評價法計 算時應采用可能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最大量計算外部 安全防護距離。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 (GB 18265-2019)第 4.1.4 條 5 企業應在建設項目基礎設計階段組織開展危險與可 操作性(HAZOP)分析,形成分析報告。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 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 76 號)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質量控制與審查導 則》(T/CCSAS 001-2018) 6 1.新建化工裝置應設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并根據 工藝過程危險和風險分析結果、安全完整性等級評價 (SIL)結果,設置安全儀表系統; 2.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大、中型新建建設項 目要按照 GB/T 21109 和 GB 50770 等相關標準開展 安全儀表系統設計。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 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 76 號) 7 1.涉及精細化工的建設項目,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或項目建議書前,應按規定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2.國內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藝,要通過省級有關部門組 織專家組進行安全論證。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 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 管三〔2017〕1 號)第二、四條 《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 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 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 號) 第九條 8 企業在建設項目詳細設計和施工安裝階段,發生以下 重大變更的,設計單位應按管理程序重新報批: 1.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5 號)第二十條 (二)總圖布局 1 企業應對在役裝置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外部安全防護 距離評估。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 全防護距離》(GB/T 37243-2019 ) 2 企業總圖布置應根據工廠的性質、規模、生產流程、 交通運輸、環境保護、防火、安全、衛生、施工、檢 修、生產、經營管理、廠容廠貌及發展等要求,并結 合當地自然條件進行布置,符合 GB 50489 要求。 《 化工 企業總 圖運輸設 計規 范》(GB 50489-2009)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3 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GB 50160 規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9 條 4 化工企業與同類企業及油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GB 50160 規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10 條 5 液化烴罐組與電壓等級 330kV~1000kV 的架空電力 線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00m。單罐容積大于等于 50000m3 的甲、乙類液體儲罐與居民區、公共福利 設施、村莊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20m。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9 條 6 企業內部設施之間防火間距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 《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2014 ) 7 企業控制室或機柜間與裝置的防火間距應滿足 GB 50160 要求;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 一側不應有門窗、孔洞,并應滿足防火防爆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2.16、5.2.17、5.2.18 條 《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規范》(GB 50779-2012)第 4.1.4 條 8 火炬與其他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GB 50160 規 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2.12 條 9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線不得兼作走行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4.6 條 10 聯合裝置視同一個裝置,其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應按相鄰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確定,其防火間距 應符合 GB 50160 規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2.9 條 11 污水處理場內的設備、建(構)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間距 不應小于 GB 50160 規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4.3 條 12 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 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 乙類廠房專用的 10kV 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采用 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 符合現行 GB 50058 等標準規定。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第 3.3.8 條 13 空分裝置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布置在空氣潔凈,并靠近氮氣、氧氣最大用戶處; 2.與全廠的布置統一協調,并留有擴建的可能; 3.避免靠近爆炸性、腐蝕性和有毒氣體以及粉塵等有 害物場所,并應考慮周圍企業(或裝置)改建或擴建 時對空分裝置安全帶來的影響。 《石油化工企業空分制氧、氮氣系統設計規 范》(SH/T 3106-2009)第 3.1 條 14 空分裝置吸風口的設置,應符合 SH/T 3106 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空分制氧、氮氣系統設計規 范》(SH/T 3106-2009)第 3.3 條 15 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 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GB 50016 規定,與甲類倉庫的防 火間距應符合 GB 50016 規定。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第 3.4.1、3.5.1 條 16 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含硫化氫管道不應穿越除廠 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 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 總管三〔2017〕121 號) 17 地區輸油(輸氣)管道不應穿越廠區。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8 條 18 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不得穿越生產區。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6 條 3 試生產管理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1 企業應建立建設項目試生產的組織管理機構,明確試 生產安全管理范圍,合理界定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總 承包商、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方的 安全管理范圍與職責。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四 條 2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企業或總承包商應組織開展“三查 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及隱患、查未完工程 量;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 措施,限期完成)工作,并對查出的問題落實責任進 行整改完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3 企業或總承包商應編制總體試生產方案和專項試車方 案、明確試生產條件,并對相關參與人員進行方案交 底并嚴格執行。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四 條 4 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應對建設項目試生產方 案及試生產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對采用專利技術的裝 置,試生產方案應經專利供應商現場人員書面確認。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四 條 5 企業或總承包商應編制建設項目聯動試車方案、投料 試車方案、異常工況處置方案等。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四 條 6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企業或總承包商應完成各項生產 技術資料、崗位記錄表和技術臺賬(包括工藝流程圖、 操作規程、工藝卡片、工藝和安全技術規程、安全事 故應急預案、化驗分析規程、主要設備運行操作規程、 電氣運行規程、儀表及計算機運行規程、聯鎖值整定 記錄等)的編制工作。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四 條 7 試生產前企業應對所有參加試車人員進行培訓。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8 企業應編制系統吹掃沖洗方案,落實責任人員。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9 在系統吹掃沖洗前,應在排放口設置警戒區,拆除易 被吹掃沖洗損壞的所有部件,確認吹掃沖洗流程、介 質及壓力。蒸汽吹掃時,要落實防止人員燙傷的防護 措施。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0 企業應編制氣密試驗方案。要確保氣密試驗方案全覆 蓋、無遺漏,明確各系統氣密的最高壓力等級。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1 氣密試驗時前應用盲板將氣密試驗系統與其他系統隔 離,嚴禁超壓。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2 高壓系統氣密試驗前,應分成若干等級壓力,逐級進 行氣密試驗。真空系統進行真空試驗前,應先完成氣 密試驗。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3 氣密試驗時,要安排專人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做好氣密檢查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4 企業應開展開車前安全條件審查,確認檢查清單中所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要求完成的檢查項,將必改項和遺留項的整改進度以 文件化的形式報告給相關人員。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5 開車前安全條件審查后,應將相關文件歸檔,編寫審 查報告并對其完整性進行審核評估。 16 企業應建立單機試車安全管理程序。單機試車前,應 編制試車方案、操作規程,并經各專業確認。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7 單機試車過程中,應安排專人操作、監護、記錄,發 現異常立即處理。對專利設備或關鍵設備應由供應商 負責調試。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8 單機試車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 及制造商等方面人員簽字確認并填寫試車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19 企業應建立聯動試車安全管理程序,明確負責統一指 揮的協調人員。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20 聯動試車前,所有操作人員考核合格并已取得上崗資 格;公用工程系統已穩定運行;試車方案和相關操作 規程、經審查批準的儀表報警和聯鎖值已整定完畢; 各類生產記錄、報表已印發到崗位。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21 聯動試車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 及制造商等方面人員簽字確認并填寫試車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22 投料前,企業應全面檢查工藝、設備、電氣、儀表、 公用工程、所需原輔材料和應急預案、裝備準備等情 況,對各項準備工作進行審查確認,明確負責統一指 揮的協調人員,具備各項條件后方可進行投料。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23 引入燃料或窒息性氣體后,企業應建立并執行每日安 全調度例會制度,統籌協調全部試車的安全管理工作。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24 投料過程應嚴格按照試車方案進行,并做好各項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25 投料試生產過程中,企業應嚴格控制現場人數,嚴禁 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26 投料試車結束(項目、裝置考核完成)后,企業應編 制試車總結。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五 條 27 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 4 裝置運行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一)工藝風險評估 1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應經小試、中試、工業 化試驗再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藝, 要通過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安全論證。 《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 知>的實施意見 》(安監總管三〔2010〕 186 號 ) 2 精細化工企業應按照規定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 估。 《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 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 號) 3 生產企業不得使用淘汰落后技術工藝目錄列出的工 藝。 《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 (2015 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科技 〔2015〕75 號) 《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2016 年)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6〕137 號) (二)操作規程與工藝卡片 1 企業應建立操作規程與工藝卡片管理制度,包括編寫、 審查、批準、頒發、使用、控制、修改及廢止的程序 和職責等內容。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八條 2 企業應制訂操作規程,并明確工藝控制指標。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八條 3 操作規程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崗位生產工藝流程,工藝原理,物料平衡表、能量平 衡表,關鍵工藝參數的正常控制范圍,偏離正常工況 的后果,防止和糾正偏離正常工況的方法及步驟; 2.裝置正常開車、正常操作、臨時操作、應急操作、正 常停車和緊急停車的操作步驟和安全要求; 3.工藝參數一覽表,包括設計值、正常控制范圍、報警 值及聯鎖值; 4.崗位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危害信息、應急處理原則以及 操作時的人身安全保障、職業健康注意事項。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八條 4 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編制工藝卡片,工藝卡片應與操 作規程中的工藝控制指標一致。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八條 5 企業應每年確認操作規程與工藝卡片的適應性和有效 性,應至少每三年對操作規程進行審核、修訂。當工 藝技術、設備發生重大變更時,要及時審核修訂操作 規程。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 6 企業應組織專業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編制、修訂和審 核操作規程,將成熟的安全操作經驗納入操作規程中。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 7 企業應在作業現場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規程文本,以 方便現場操作人員的方便查閱。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 8 企業應定期對崗位人員開展操作規程培訓和考核。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五條 (三)工藝技術及工藝裝置的安全控制 1 企業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裝置,應裝設自動 化控制系統。 《關于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 水平專項行動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87 號)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 號) 《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 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 工藝》(安監總管三〔2013〕3 號) 2 1.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應裝設緊急停車 系統; 2.危險化工工藝裝置的自動化控制和緊急停車系統應 正常投入使用。 《關于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 水平專項行動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 87 號)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 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 號) 《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 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 工藝》(安監總管三〔2013〕3 號) 3 危險化工工藝的安全控制應按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 工藝安全控制要求、重點監控參數及推薦的控制方案 的要求,并結合 HAZOP 分析結果進行設置。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安 監總管三〔2009〕116 號) 《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 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 工藝的通知 》的實施意見 》(安監總管 三〔2013〕3 號 )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分析)應 用導則》(AQ/T3049-2013 )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質量控制與審查導 則》(T/CCSAS 001-2018) 4 在非正常條件下,下列可能超壓的設備或管道應設置 可靠的安全泄壓措施以及安全泄壓措施的完好性: 1.頂部最高操作壓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壓力容器; 2.頂部最高操作壓力大于 0.03MPa 的蒸餾塔、蒸發塔和 汽提塔(汽提塔頂蒸汽通入另一蒸餾塔者除外); 3.往復式壓縮機各段出口或電動往復泵、齒輪泵、螺桿 泵等容積式泵的出口(設備本身已有安全閥者除外); 4.凡與鼓風機、離心式壓縮機、離心泵或蒸汽往復泵出 口連接的設備不能承受其最高壓力時,鼓風機、離心 式壓縮機、離心泵或蒸汽往復泵的出口; 5.可燃氣體或液體受熱膨脹,可能超過設計壓力的設 備; 6.頂部最高操作壓力為 0.03~0.1MPa 的設備應根據工 藝要求設置; 7.兩端閥門關閉且因外界影響可能造成介質壓力升高 的液化烴、甲 B 、乙 A 類液體管道。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1 條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3-2004)第 6.8.1 條 5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 爆炸的反應設備應設報警信號和泄壓排放設施,以及 自動或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進料設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13 條 6 安全閥、防爆膜、防爆門的設置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1.突然超壓或發生瞬時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反應設備, 如設安全閥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裝爆破片或爆破片和 導爆管,導爆管口必須朝向無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 時應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2.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蝕的安全閥,在安全閥前應設 爆破片或在其他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掃、加熱或保溫 等措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5、5.5.12 條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7 1.較高濃度環氧乙烷設備的安全閥前應設爆破片,爆破 片入口管道應設氮封,且安全閥的出口管道應充氮; 2.環氧乙烷的安全閥及其他泄放設施直排大氣的應采 取安全措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9 條 8 危險物料的泄壓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應滿足: 1.可燃氣體、可燃液體設備的安全閥出口應連接至適宜 的設施或系統; 2.對液化烴或可燃液體設備緊急排放時,液化烴或可燃 液體應排放至安全地點,剩余的液化烴應排入火炬; 3.對可燃氣體設備,應將設備內的可燃氣體排入火炬或 安全放空系統; 4.常減壓蒸餾裝置的初餾塔頂、常壓塔頂、減壓塔頂的 不凝氣不應直接排入大氣。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4、5.5.7、5.5.8、 5.5.10 條 9 無法排入火炬或裝置處理排放系統的可燃氣體,當通 過排氣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氣排放時,排氣筒、放空 管的高度應滿足 GB 50160、GB 50183 等規范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11 條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3-2004)第 6.8.8 條 10 火炬系統的安全性應滿足以下要求: 1.火炬系統的能力應滿足裝置事故狀態下的安全泄放; 2.火炬系統應設置足夠的長明燈,并有可靠的點火系統 及燃料氣源; 3.火炬系統應設置可靠的防回火設施(水封、分子封 等); 4.火炬氣的分液、排凝應符合要求; 5.封閉式地面火炬的設置應滿足 GB 50160 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5.20、5.5.21、5.5.22 條 《石油化工可燃性氣體排放系統設計規 范》(SH 3009-2013) 11 空分裝置空壓機入口空氣中有害雜質含量應符合 GB 16912 要求,包括乙炔、甲烷、總烴、二氧化碳、氧化 亞氮等。 《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技 術規程》(GB 16912-2008))第 4.2.2 條 12 空分裝置純化系統出口設置二氧化碳在線分析儀并設 置超標報警。 《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2013)第 8.0.10 條 13 空分裝置應設置冷箱主冷蒸發器液氧中乙炔、碳氫化 合物含量連續在線分析儀并設置超標報警。 《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2013)第 8.0.10、8.0.12 條 (四)工藝運行管理 1 現場表指示數值、DCS 控制值與工藝卡片控制值應保 持一致。 2 企業應建立崗位操作記錄,對運行工況定時進行監測、 檢查,并及時處置工藝報警并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九條 3 生產過程中嚴禁出現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情況; 對異常工況處置應符合操作規程要求。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九條 4 企業應嚴格執行聯鎖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1.現場聯鎖裝置必須投用、完好; 2.摘除聯鎖有審批手續,有安全措施; 3.恢復聯鎖按規定程序進行。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 條 5 當工藝路線、控制參數、原輔料等發生變更時,應嚴 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開展變更安全風險分析;變更 后應對相關操作規程進行修訂,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培 訓。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二十 三、二十四條 6 企業應建立操作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 要求: 1.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按照工藝參數操作;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八條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2.按規定進行巡回檢查,有操作記錄; 3.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五)現場工藝安全 1 泄爆泄壓裝置、設施的出口應朝向人員不易到達的位 置。 《石油化工金屬管道布置設計規范》(SH 3012-2011)第 8.2.4、8.2.5 條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5.11 條 2 1.不同的工藝尾氣排入同一尾氣處理系統,應進行安全 風險分析; 2.使用多個化學品儲罐尾氣聯通回收系統的,需經安全 論證合格后方可投用。嚴禁將混合后可能發生化學反 應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的幾種氣體混合排放。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學 品罐區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 〔2014〕68 號)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5.14 條 3 可燃氣體放空管道內的凝結液應密閉回收,不得隨地 排放。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5.17 條 4 液體、低熱值可燃氣體、毒性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可 燃氣體、惰性氣體、酸性氣體及其他腐蝕性氣體不得 排入全廠性火炬系統,應設獨立的排放系統或處理排 放系統。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5.15 條 5 1.極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質、甲類可燃氣體、液化烴 應采取密閉循環取樣系統; 2.取樣口不得設在有振動的設備或管道上,否則應采取 減振措施。 《石油化工金屬管道布置設計規范》(SH 3012-2011)第 7.2.3、7.2.4 條 6 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的地面不宜設地坑或 地溝;廠房內應有防止可燃氣體積聚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3.1 條 7 切水、脫水作業及其他風險較大的排液作業時,作業 人員不得離開現場。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檢查重點 指導目錄》(安監總管三〔2015〕113 號 ) (六)開停車管理 1 企業在正常開車、緊急停車后的開車前,都要進行安 全條件檢查確認。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條 2 開停車前,企業要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分析,制定開停 車方案,編制安全措施和開停車步驟確認表。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條 3 開車前企業應對如下重要步驟進行簽字確認: 1.進行沖洗、吹掃、氣密試驗時,要確認已制定有效的 安全措施; 2.引進蒸汽、氮氣、易燃易爆介質前,要指定有經驗的 專業人員進行流程確認; 3.引進物料時,要隨時監測物料流量、溫度、壓力、液 位等參數變化情況,確認流程是否正確。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條 4 應嚴格控制進退料順序和速率,現場安排專人不間斷 巡檢,監控有無泄漏等異常現象。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條 5 停車過程中的設備、管線低點的排放應按照順序緩慢 進行,并做好個人防護;設備、管線吹掃處理完畢后, 應用盲板切斷與其他系統的聯系。抽堵盲板作業應在 編號、掛牌、登記后按規定的順序進行,并安排專人 逐一進行現場確認。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條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6 在單臺設備交付檢維修前與檢維修后投入使用前,應 進行安全條件確認。 (七)儲運系統安全設施 1 易燃、可燃液體及可燃氣體罐區下列方面應符合 GB50183、GB 50160 及 GB50074 等相關規范要求: 1.防火間距; 2.罐組總容、罐組布置、罐組內儲罐數量及布置; 3.防火堤及隔堤; 4.放空或轉移; 5.液位報警、快速切斷; 6.安全附件(如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 7.水封井、排水閘閥。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 《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2014)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3-2004) 2 1.火災危險性類別不同的儲罐在同一罐區,應設置隔 堤; 2.沸溢性液體的儲罐不應與非沸溢性液體儲罐同組布 置; 3.常壓油品儲罐不應與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天然 氣凝液儲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6.2.5 條 《 儲 罐 區 防 火 堤 設 計 規 范 》 ( GB 50351-2014)第 3.2.1 條 3 可燃、易燃液體罐區的專用泵應設在防火堤外,泵與 儲罐距離應符合 GB 50160 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3.5 條 4 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應實現 緊急切斷功能,并處于投用狀態。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 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 5 嚴禁正常運行的內浮頂罐浮盤落底;內浮頂罐低液位 報警或聯鎖設置不得低于浮盤支撐的高度。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檢查重點 指導目錄》(安監總管三〔2015〕113 號 ) 6 有氮氣保護設施的儲罐要確保氮封系統完好在用。 《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學品罐區安全管理的 通知》(安監總管三〔2014〕68 號)第二 條 7 防火堤設計應符合 GB50351 要求: 1.防火堤的材質、耐火性能以及伸縮縫配置應滿足規范 要求; 2.防火堤容積應滿足規范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納油品的 靜壓力且不滲漏; 3.液化烴罐區防火堤內嚴禁綠化。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 50351 -2014) 8 氣柜應設上、下限位報警裝置,并宜設進出管道自動 聯鎖切斷裝置。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6.3.12 條 9 液氧儲罐的最大充裝量不應大于容積的 95%。 《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技 術規程》(GB 16912-2008)第 6.7.10 條 10 定期監測液氧儲罐中乙炔、碳氫化合物含量,每周至 少分析一次,超標時應連續向儲罐輸送液氧以稀釋乙 炔濃度,并啟動液氧泵和氣化裝置向外輸送。 《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技 術規程》(GB 16912-2008)第 6.7.4 條 11 應建立危險化學品裝卸管理制度,明確作業前、作業 中和作業結束后各個環節的安全要求。 12 裝運危險化學品的汽車應“三證”(駕駛證、準運證、危 險品押運證)齊全。進入廠區的車輛應安裝阻火器。 13 企業應建立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時裝卸 設施接口連接可靠性確認制度;裝卸設施連接口不得 存在磨損、變形、局部缺口、膠圈或墊片老化等缺陷。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山東臨沂金譽 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著火事故情況的 通報》(安委辦〔2017〕19 號)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14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汽車罐車和裝卸場所,應設防 靜電專用接地線。 15 甲 B、乙、丙 A 類液體的裝車應采用液下裝車鶴管。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6.4.2 條 16 裝卸車作業環節應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 度,并在監護人員現場指揮和全程監護下進行。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 十條規定》(安監總政法﹝2017﹞15 號 ) 17 甲 B、乙 A 類液體裝卸車鶴位與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 間距應不小于 8m。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6.4.2 條 (八)危險化學品倉儲管理 1 1.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 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 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 品安全標簽; 2.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 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得采購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 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 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 591 號)第十五條 2 甲類物品倉庫宜單獨設置;當其儲量小于 5t 時,可與 乙、丙類物品倉庫共用一棟建筑物,但應設獨立的防 火分區。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6.6.1 條 3 倉庫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 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建造。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第 3.3.9 條 4 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 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設置防止水浸漬的 措施。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 版)》(GB 50016-2014)第 3.6.12 條 5 危險化學品倉儲應滿足以下條件: 1.爆炸物宜按不同品種單獨存放,當受條件限制,不同 品種爆炸物需同庫存放時,應確保爆炸物之間不是禁 忌物且包裝完整無損; 2.有機過氧化物應儲存在危險化學品庫房特定區域內, 避免陽光直射,并應滿足不同品種的存儲溫度、濕度 要求; 3.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和混合物應密閉儲存在設 有防水、防雨、防潮措施的危險化學品庫房中的干燥 區域內; 4.自燃物和混合物的儲存溫度應滿足不同品種的存儲 溫度、濕度要求,并避免陽光直射; 5.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應儲存在危險化學品庫房特定 區域內,避免陽光直射并保持良好通風,且應滿足不 同品種的存儲溫度、濕度要求,自反應物質及其混合 物只能在原裝容器中存放。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技術基本要 求》(GB 18265-2019)第 4.2.7、4.2.8、 4.2.9、4.2.10、4.2.11 條 6 易燃易爆性商品存儲庫房溫濕度應滿足 GB 17914 要 求。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4-2013)第 4.5 條 7 1.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并由專人負責管 理; 2.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 險化學品,應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 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 591 號)第二十四條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8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 查、登記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 591 號)第二十五條 9 應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不得超量、 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不得混放混存。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 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監總管三 〔2017〕121 號) (九)重大危險源的安全控制 1 重大危險源應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 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 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記錄、安全預 警、信息存儲等功能。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 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 三條 2 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應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的自動化控制系統。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 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 三條 3 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設置緊急停車系統。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 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 三條 4 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 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 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 三條 5 對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 級重大危險源,應具有獨立安全儀表系統。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 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 三條 6 對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 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 三條 7 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 頻監控系統。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 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 三條 5 設備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一)設備設施管理體系的建立與執行 1 企業應建立健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內容至少應包含 設備采購驗收、動設備管理、靜設備管理、備品配件 管理、防腐蝕防泄漏管理、檢維修、巡回檢查、保溫、 設備潤滑、設備臺賬管理、日常維護保養、設備檢查 和考評辦法、設備報廢、設備安全附件管理等的管理 內容。 《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 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 186 號)第十條 2 企業應配備設備專業管理人員和設備維修維護人員。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 條 3 企業應對所有設備進行編號,建立設備設施臺賬、技 術檔案,確保設備臺賬、檔案信息準確、完備。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 條 4 企業應編制關鍵設備的操作和維護規程。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 條 5 企業應對設備定期進行巡回檢查,并建立設備定期檢 查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 條 6 對出現異常狀況的設備設施應及時處置。 7 對設備設施的變更應嚴格履行變更程序。 《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 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 號) 8 企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 全的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 《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 (2015 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科技 〔2015〕75 號) 《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2016 年)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6〕137 號) (二)設備的預防性維修和檢測 1 企業應編制設備檢維修計劃,并按計劃開展檢維修工 作。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 2 對重點檢修項目應編制檢維修方案,方案內容應包含 作業安全分析、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及 安全驗收標準。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2016)第 5.4.1.4 條 3 檢維修過程中涉及特殊作業的,應執行 GB 30871 要 求。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GB 30871-2014) 4 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維修計劃,定期檢維修。安全 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維修拆除 的,檢維修完畢后應立即復原。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 5 企業應加強防腐蝕管理,確定檢查部位,定期檢測, 定期評估防腐效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 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 94 號)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6 應對大型、關鍵容器(如液化氣球罐等)中的腐蝕性 介質含量進行監控,定期分析(如 H2S 含量是否超標)。 7 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質設備和管線的排放口、 采樣口等排放部位,應通過加裝盲板、絲堵、管帽、 雙閥等措施,減少泄漏的可能性。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 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 94 號) 《石油化工金屬管道布置設計規范》(SH/T 3012-2011) 8 定期對涉及液態烴、高溫油等泄漏后果嚴重的部位(如 管道、設備、機泵等動、靜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對 泄漏部位及時維修或更換。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 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 94 號) 9 凡在開停工、檢修過程中,可能有可燃液體泄漏、漫 流的設備區周圍應設置不低于 150mm 的圍堰和導液 設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2.28 條 10 有可燃液體設備的多層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樓板,應采 取防止可燃液體泄漏至下層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5.7.5 條 11 承壓部位的連接件螺栓配備應齊全、緊固到位。 (三)動設備的管理和運行狀況 1 企業應設置機組、機泵防止意外啟動的措施。 《 機 械 安 全 防 止 意 外 啟 動 》 ( GB/T 19670-2005) 2 企業應監測大機組和重點動設備轉速、振動、位移、 溫度、壓力等運行參數,及時評估設備運行狀況。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 3 可燃氣體壓縮機、液化烴、可燃液體泵不得使用皮帶 傳動。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其他傳動設備若必須使用 皮帶傳動時,應使用防靜電皮帶。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7.7 條 4 離心式可燃氣體壓縮機和可燃液體泵應在其出口管道 上安裝止回閥。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7.2.11 條 5 傳動帶、轉軸、傳動鏈、皮帶輪、齒輪等轉動部位, 都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準則》(GB 5083-1999 )第 6.1.6 條 (四)靜設備的管理 1 企業應定期對儲罐進行全面檢查。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 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 2 企業應對儲罐呼吸閥(液壓安全閥)、阻火器、泡沫 發生器、液位計、通氣管等安全附件按規范設置,并 定期檢查或檢測,填寫檢查維護記錄。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學 品罐區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 〔2014〕68 號) 3 可燃液體地上儲罐的進出口管道應采用柔性連接。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6.2.25 條 4 加熱爐現場運行管理,應滿足: 1.加熱爐燃燒過程中,工藝介質流量低或中斷燃燒聯 鎖、燃料氣管道壓力超高、超低低聯鎖以及引風機停 運聯鎖等應正常投用; 2.加熱爐上的控制儀表以及檢測儀表應正常投用,無 故障,并定期對所有氧含量分析儀進行校驗; 3.滅火蒸汽系統處于備用狀態。 5 明火加熱爐附屬的燃料氣分液罐、燃料氣加熱器等與 爐體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6m。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2.4 條 6 加熱爐燃料氣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得敞開排放。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7.2.13 條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7 具有化學灼傷危害的物料不應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 成管道、管件、閥門、流量計、壓力計等。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HG 20571-2014 )第 5.6.2 條 (五)安全附件的管理 1 企業應建立安全附件臺賬、爆破片更換記錄。 2 企業應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規范管理,建立監視和 測量設備臺帳,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并保存校準和 維護活動的記錄。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 范》(AQ3013-2008)第 5.5.2.5 條 3 安全閥、壓力表等安全附件應定期檢驗并在有效期內 使用。 《 安全 閥安 全技術 監察 規程 》( TSG ZF001-2006 )第 B4.2(4)條 4 在用安全閥進出口切斷閥應全開,并采取鉛封或鎖定; 爆破片應正常投用。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 21-2016)第 9.1.3 條 《 安全 閥安 全技術 監察 規程 》( TSG ZF001-2006)第 B4.2(4)條 5 壓力表的選型應符合相關要求,壓力范圍及檢定標記 明顯。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 21-2016)第 9.2.1 條 6 壓力容器用液位計應當: 1.儲存 0℃以下介質的壓力容器,選用防霜液位計; 2.寒冷地區室外使用的液位計,選用夾套型或者保溫 型結構的液位計; 3.用于易爆、毒性程度為極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質、液 化氣體壓力容器上的液位計,有防止泄漏的保護裝置。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 21-2016)第 9.2.2 條 (六)設備拆除和報廢 1 企業應建立設備報廢和拆除程序,明確報廢的標準和 拆除的安全要求。 《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 (AQ/T 3034-2010)第 4.7.3 條 2 設備的報廢應辦理審批手續,報廢的設備拆除前應制 定方案。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2016)第 5.4.1.6 條 6 儀表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一)儀表安全管理 1 企業應建立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管理、日常維護 保養等制度。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條 2 企業應建立健全儀表檢查、維護、使用、檢定等各類 臺賬及儀表巡檢記錄。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條 3 儀表調試、維護及檢測記錄齊全,主要包括: 1.儀表定期校驗、回路調試記錄; 2.檢測儀表和控制系統檢維護記錄。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 (GB 50093-2013)第 12.1.1、12.5.2 條 4 新(改、擴)建裝置和大修裝置的儀表自動化控制系 統投用前、長期停用的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再次啟用 前,必須進行檢查確認。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條 5 控制系統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1.控制方案變更應辦理審批手續; 2.控制系統故障處理、檢修及組態修改記錄應齊全; 3.控制系統建立有應急預案。 《工業自動化和控制系統網絡安全 集散控 制系統(DCS)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第 5.11.2、5.9.2 條 6 企業應建立安全聯鎖保護系統停運、變更專業會簽和 技術負責人審批制度。聯鎖保護系統的管理應滿足: 1.聯鎖邏輯圖、定期維修校驗記錄、臨時停用記錄等 技術資料齊全; 2.應對工藝和設備聯鎖回路定期調試; 3.聯鎖保護系統(設定值、聯鎖程序、聯鎖方式、取 消)變更應辦理審批手續; 4.聯鎖摘除和恢復應辦理工作票,有部門會簽和領導 簽批手續; 5.摘除聯鎖保護系統應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工業自動化和控制系統網絡安全 集散控 制系統(DCS)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 (二)控制系統設置 1 新建化工裝置必須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根據工藝過 程危險和安全風險分析結果,確定配備安全儀表系 統。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 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 76 號)第十九條 2 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需要配置安全儀表系統的化 工裝置應開展安全儀表功能評估。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安全儀 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 〔2014〕116 號)第四、十四條 3 配備的安全儀表系統應處于投用狀態。 (三)儀表系統設置 1 化工生產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應設置不間斷電源,可 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設置不間斷電源,后備電 池的供電時間不小于 30min。 《儀表供電設計規范》(HG/T 20509-2014) 第 7.1.3 條 2 儀表氣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清潔、干燥的空氣; 2.應設置備用氣源。備用氣源可采用備用壓縮機組、 貯氣罐或第二氣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氣)。 《儀表供氣設計規范》(HG/T 20510-2014) 第 3.0.1、3.0.2、3.0.3、4.4.1、4.4.2 條 《石油化工儀表供氣設計規范》(SH 3020-2013)第 3.0.1、4.3.1 條 3 安裝 DCS、PLC、SIS 等設備的控制室、機柜室、過 程控制計算機的機房,應考慮防靜電接地。其室內的 導靜電地面、活動地板、工作臺等應進行防靜電接地。 《 儀 表 系 統 接 地 設 計 規 范 》 ( HG/T 20513-2014)第 5.3.1 條 《石油化工儀表接地設計規范》(SH/T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3081-2003)第 2.4.1 條 4 爆炸危險場所的儀表、儀表線路的防爆等級應滿足區 域的防爆要求。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第 5.2.3 條 《石油化工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 (SH/T 3005-2016)第 4.9 條 5 保護管與檢測元件或現場儀表之間應采取相應的防 水措施。防爆場合應采取相應防爆級別的密封措施。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第 5.4.3 條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 (GB 50093-2013)第 7.4.8 條 《石油化工儀表管道線路設計規范》(SH/T 3019-2003)第 8.4.6 條 6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配備的溫度、壓力、液位、流 量、組份等信息應不間斷采集和監測,并具備信息遠 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記錄的 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 30 天。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 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 三條 7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安全監控裝備應符合要 求: 1.攝像頭的設置個數和位置,應根據罐區現場的實際 情況實現全面覆蓋; 2.攝像頭的安裝高度應確保可以有效監控到儲罐頂 部; 3 有防爆要求的應使用防爆攝像機或采取防爆措施。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 控裝備設置規范》(AQ 3036-2010)第 10.1 條 8 緊急停車按鈕應有可靠防護措施。 《信號報警及聯鎖系統設計規范》(HG/T 20511-2014)第 4.11.4 條 9 罐區儲罐高高、低低液位報警信號的液位測量儀表應 采用單獨的液位連續測量儀表或液位開關,報警信號 應傳送至自動控制系統。 《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 3007-2014 )第 5.4.5 條 (四)氣體檢測報警管理 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設置與報警值的 設置應滿足 GB 50493 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 設計規范》(GB 50493-2009) 2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于基本過 程控制系統。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安全儀 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 〔2014〕116 號)第十一條 3 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管理應滿足以下要 求: 1.繪制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檢測點布置圖; 2.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按規定周期進行檢定或 校準,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4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信號應發送至有操作人員常 駐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進行報警,并有報警與處警 記錄,對報警原因進行分析。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 設計規范》(GB 50493-2009)第 3.0.4 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 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 94 號)第十九條 5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應完好并處于正常投用狀 態。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 7 電氣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一)電氣安全管理 1 企業應編制電氣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檢修等管理制 度并實施。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條 2 臨時用電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有專人負責 管理,限期拆除。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14) (二)供配電系統設置及電氣設備設施 1 企業的供電電源應滿足不同負荷等級的供電要求: 1.一級負荷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電源發生故障 時,另一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2.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供電,尚應增設應急電 源,并嚴禁將其他負荷接入應急供電系統;設備的供 電電源的切換時間,應滿足設備允許中斷供電的要 求; 3.二級負荷的供電系統,宜由兩回線路供電。在負荷 較小或地區供電條件困難時,二級負荷可由一回 6kV 及以上專用的架空線路供電。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2009) 第 3.0.1 條 2 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應符合 GB 50058 要求。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第 5.2.3 條 3 電氣設備的安全性能,應滿足以下要求: 1.設備的金屬外殼應采取防漏電保護接地; 2.接地線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線規范、接觸可靠; 3.明設的應沿管道或設備外殼敷設,暗設的在接線處 外部應有接地標志; 4.接地線接線間不得涂漆或加絕緣墊。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 規范》(GB 50169-2016)第 3.0.4、4.2.9 條 4 電纜必須有阻燃措施;電纜橋架符合相關設計規范。《 電 力 工 程 電 纜 設 計 規 范 》 ( GB 50217-2018)第 6.2.7 條 (三)防雷、防靜電設施 1 工藝裝置內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當容器頂板厚度 等于或大于 4mm 時,可不設避雷針、線保護,但必 須設防雷接地。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9.2.2 條 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鋼罐,必須設防雷接 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甲 B、乙類可燃液體地上固定頂罐,當頂板厚度小 于 4mm 時應設避雷針、線,其保護范圍應包括整個 儲罐; 2.丙類液體儲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必須設防感 應雷接地; 3.浮頂罐(含內浮頂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應將浮 頂與罐體用兩根截面不小于 25mm2 的軟銅線作電氣 連接; 4.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但應作接地。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9.2.3 條 3 在生產加工、儲運過程中,設備、管道、操作工具等, 有可能產生和積聚靜電而造成靜電危害時,應采取靜 電接地措施。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SH/T 3097-2017)第 4.1.1 條 4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可燃固體的管道在下 列部位應設靜電接地設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9.3.3 條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1.進出裝置區或設施處; 2.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過濾器、緩沖器等。 5 1.長距離管道應在始端、末端、分支處以及每隔 100m 接地一次; 2.平行管道凈距小于 100mm 時,應每隔 20m 加跨接 線。當管道交叉且凈距小于 100mm 時,應加跨接線。 《 石 油 化 工 靜 電 接 地 設 計 規 范 》 (SHT3097-2017)第 5.3.2、5.3.3 條 6 重點防火、防爆作業區的入口處,應設計人體導除靜 電裝置。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HG 20571-2014 )第 4.2.10 條 7 儲罐罐頂平臺上取樣口(量油口)兩側 1.5 米之外, 應各設一組消除人體靜電設施,設施應與罐體做電氣 連接并接地,取樣繩索、檢尺等工具應與設施連接。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SHT 3097-2017)第 5.2.2 條 8 在爆炸危險區域內設計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當每 對法蘭或其他接頭間電阻值超過 0.03Ω 時,應設導線 跨接。 《 工 業 金 屬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規 范 》 (GB50235-2010)第 7.13.1 條 (四)現場安全 1 電纜必須有阻燃措施。電纜溝必須有防竄油汽、防腐 蝕、防水措施;電纜隧道必須有防火、防沉陷措施。 2 臨時電源、手持式電動工具、施工電源、插座回路均 應采用 TN-S 供電方式,并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 置。 3 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絕緣良好、完整無損的橡皮線, 室內沿墻敷設,其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室外跨路時, 其高度不得低于 4.5 米,不得沿暖氣、水管及其他氣 體管道敷設,沿地面敷設時,必須加可靠的保護裝置 和醒目的警示標志。 4 沿墻面或地面敷設電纜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線路敷設路徑應有醒目的警告標識; 2.沿地面明敷的電纜線路應沿建筑物墻體根部敷設, 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機械損傷的區域,應采取防機械 損傷的措施,周圍環境應保持干燥; 3.在電纜敷設路徑附近,當有產生明火的作業時,應 采取防止火花損傷電纜的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 50194-2014)第 7.4.2 條 8 應急與消防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一)應急管理 1 企業應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按照GB/T 29639 要求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 案和應急處置卡。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 管理部令第 2 號)第六、十九條 2 企業應建立應急指揮系統,配備應急救援隊伍,實行 分級管理,明確各級應急指揮系統和救援隊的職責。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 用規范》(AQ 3013-2008) 3 企業應制定應急值班制度,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 行 24 小時應急值班。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 708 號)第十四條 4 1.企業應制定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應每三年進行 一次應急預案評估,對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 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2.企業應按應急預案的評估結論及有關規定對應急 預案及時修訂。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 708 號)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 安全監管總局令 88 號)第三十五、三十六條 5 1.企業應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 布; 2.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 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 企業應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 708 號)第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 安全監管總局令 88 號)第二十六、三十七條 6 企業應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 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 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 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 安全監管總局令 88 號)第三十一條 7 企業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半年至少 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 708 號)第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 安全監管總局令 88 號)第三十三條 8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企業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 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 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 意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 安全監管總局令 88 號)第三十四條 9 企業應采取各種措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 知識,掌握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 708 號)第十五條 (二)應急器材和設施 1 企業應制定應急器材管理與維護保養制度。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 (GB 30077-2013)第 9.1 條 2 企業應建立應急器材臺賬、維護保養記錄,按照制度 要求定期檢查應急器材。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 (GB 30077-2013)第 9.1、9.3 條 3 企業應在有毒有害崗位配備應急器材柜(氣防柜), 設置與柜內器材相符的應急器材清單。應急器材完好 有效。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 (GB 30077-2013)第 9.1、9.3 條 4 企業存在可燃、有毒氣體的區域應配備便攜式檢測 儀,并定期檢定。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 (GB 30077-2013)第 9.3 條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JJG 693-2011)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第 5.5 條 5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公用及輔助生產設施、全廠 性重要設施和區域性重要設施的火災危險場所應設 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電話報警。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8.12.1 條 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 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 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 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 版)》(GB 50016-2014)第 10.3.3 條 7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的消防應急照明采用蓄電池 作備用電源時,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 3h。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9.1.2 條 (三)消防安全 1 企業消防道路應暢通無阻,滿足消防車輛通行;可燃 液體罐組、可燃液體儲罐區、可燃氣體儲罐區、裝卸 區及化學危險品倉庫區應按照要求設置環形消防車 道。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4.3.4 條 2 廠區消防車道凈寬度、凈空高度應滿足消防救援要 求。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4.3.4 條 《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 -2009) 3 儲罐區消防栓供水壓力應正常,滿足消防要求;設置 穩 高 壓 消 防 給 水 系 統 的 , 其 管 網 壓 力 宜 為 0.7~1.2MPa。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8.5.1 條 4 消防水泵、穩壓泵應分別設置備用泵。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8.3.6 條 5 消防水泵的主泵應采用電動泵,備用泵應采用柴油機 泵,且應按 100%備用能力設置,柴油機的油料儲備量 應能滿足機組連續運轉 6h 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8.3.8 條 6 消防栓(炮)是否滿足下列要求: 1.消防栓有編號,開啟靈活,出水正常,排水良好, 出水口捫蓋、橡膠墊圈齊全完好; 2.消防栓閥門井完好,防凍措施到位; 3.消防炮完好無損、無泄漏,防凍措施落實;消防炮 閥門及轉向齒輪靈活,潤滑無銹蝕現象。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第 13.2.13 條 7 消防器材應滿足下列要求: 1.消防柜內器材配備齊全,附件完好無損; 2.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滅火器材,藥劑定期更換,有 更換記錄和有效期標簽。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 (GB 30077-2013)第 9.3 條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 50444-2008)第 5.2.3 條 8 泡沫及水幕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 1.泡沫發生系統保持完好,零部件齊全,隨時保持備 用狀態;泡沫液定期更換,有記錄; 2.消防水幕、噴淋、蒸汽等消防設施完好,能隨時投 用,定期試驗。 《 泡 沫 滅 火 系 統 設 計 規 范 》 ( GB 50151-2010) 9 可燃液體地上立式儲罐應設固定或移動式消防冷卻 水系統,罐壁高于 17m 儲罐、容積等于或大于 10000m3 儲罐、容積等于或大于 2000m3 低壓儲罐應 設置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8.4.5 條 10 全壓力式及半冷凍式液化烴儲罐采用的消防設施應 符合下列規定: 1.當單罐容積等于或大于 1000m3 時,應采用固定式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8.10.2 條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水噴霧(水噴淋)系統及移動消防冷卻水系統; 2.當單罐容積大于 100m3 ,且小于 1000m3 時,應采用 固定式水噴霧(水噴淋)系統和移動式消防冷卻系統 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動式消防冷卻系統; 3.當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 100m3 時,可采用移動式消 防冷卻水系統。 11 全壓力式、半冷凍式液化烴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管 道的控制閥應處于罐區防火堤外,距被保護罐壁不宜 小于 15m。可燃液體立式儲罐的固定消防冷卻水系統 (水噴淋或水噴霧系統)的控制閥門應設在防火堤 外,且距被保護罐壁不宜小于 15m。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8.10.10、8.4.5 條 12 生產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 于 250mm: 1.工藝裝置內的塔、加熱爐、泵、冷換設備等區圍堰 的排水出口; 2.工藝裝置、罐組或其他設施及建筑物、構筑物、管 溝等的排水出口; 3.全廠性的支干管與干管交匯處的支干管上; 4.全廠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長度超過 300m 時,應 用水封井隔開。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7.3 條 9 重點危險化學品特殊管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一)液化烴 1 液化烴儲罐的儲存系數不應大于 0.9。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6.3.9 條 2 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應設真空泄放設施和高、低溫溫 度檢測,并與自動控制系統相聯。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6.3.11 條 3 液化烴汽車裝卸時嚴禁就地排放。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6.4.3 條 4 液化石油氣實瓶不應露天堆放。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6.5.5 條 5 液化烴管道不得采用金屬軟管。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7.2.18 條 6 液化烴儲罐底部的液化烴出入口管道應設可遠程操 作的緊急切斷閥,緊急切斷閥的執行機構應有故障安 全保障的措施。 《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 3007-2014)第 6.4.1 條 7 液化天然氣儲罐攔蓄區禁止設置封閉式 LNG 排放 溝。 《液化天然氣(LNG)生產、儲存和裝運》 (GB/T 20368-2012)第 5.2.2.3 條 8 液化天然氣儲罐應配備 2 套獨立的液位計,液位計應 能適應液體密度的變化。 《液化天然氣(LNG)生產、儲存和裝運》 (GB/T 20368-2012)第 10.1.1.1 條 9 液化烴球形儲罐,其法蘭應采用帶頸對焊鋼制突面或 凹凸面管法蘭;墊片應采用帶內外加強環型(對應于 突面法蘭)或內加強環型(對應于凹凸面法蘭)纏繞式 墊片;緊固件采用等長或通絲型螺柱、厚六角螺母。 《石油化工液化烴球形儲罐設計規范》(SH 3136-2003)第 4.4.4 條 10 液化烴球形儲罐本體應設就地和遠傳溫度計,并應保 證在最低液位時能測液相的溫度而且便于觀測和維 護。 《石油化工液化烴球形儲罐設計規范》(SH 3136-2003)第 5.1 條 11 液化烴球形儲罐應設就地和遠傳的液位計,但不宜選 用玻璃板液位計。 《石油化工液化烴球形儲罐設計規范》(SH 3136-2003)第 5.3.1 條 12 液化石油氣球罐上的閥門的設計壓力不應小于 2.5MPa。 《石油化工液化烴球形儲罐設計規范》(SH 3136-2003)第 6 條 13 丙烯、丙烷、混合 C4、抽余 C4 及液化石油氣的球形 儲罐應采取防止液化烴泄漏的注水措施。注水壓力應 能滿足需要。 《石油化工液化烴球形儲罐設計規范》(SH 3136-2003)第 7.4 條 14 丁二烯球形儲罐應采取以下措施: 1.設置氮封系統; 2.儲存周期在兩周以下時,應設置水噴淋冷卻系統; 儲存周期在兩周以上時,應設置冷凍循環系統和阻聚 劑添加系統; 3.丁二烯球形儲罐安全閥出口管道應設氮氣吹掃。 《石油化工液化烴球形儲罐設計規范》(SH 3136-2003)第 8.5 條 15 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宜采用有防凍措施的二次脫水 系統,儲罐根部宜設緊急切斷閥。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6.3.14 條 16 液化烴的充裝應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 事故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 142 號) 17 液化烴充裝車過程中,應設專人在車輛緊急切斷裝置 處值守,確保可隨時處置緊急情況。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二)液氨 1 液氨儲罐的儲存系數不應大于 0.9。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6.3.9 條 2 液氨的實瓶不應露天堆放。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6.5.5 條 3 氨的安全閥排放氣應經處理后排放。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5.5.10 條 4 超過 100m3 的液氨儲罐應設雙安全閥,安全閥排氣應 引至回收系統或火炬排放燃燒系統。 《合成氨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實施指南》 (AQ/T 3017-2008)第 5.5.4.6 條 5 液氨儲罐進出口管線應設置雙切斷閥,其中一只出口 切斷閥為緊急切斷閥。 《合成氨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實施指南》 AQ/T 3017-2008)第 5.5.4.6 條 6 液氨充裝時,應使用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 事故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 142 號) 7 液氨管道不得采用金屬軟管。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7.2.18 條 (三)液氯 1 液氯氣瓶充裝廠房、液氯重瓶庫宜采用密閉結構,多 點配備可移動式非金屬軟管吸風罩,軟管半徑覆蓋密 閉結構廠房、庫房內的設備、管道和液氯重瓶堆放范 圍。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 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 號)第二條 2 若采用半敞開式廠房,必須在充裝場所配備二個以上 移動式真空吸收軟管,并與事故氯吸收裝置相連。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補充指 導意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2〕協字 第 012 號) 3 工作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裝置及與通風系統相聯鎖 的泄漏報警裝置;通風裝置的控制分別設置在室內、 室外便于操作地點;排風口設置盡可能避免影響作業 人員。 《氯職業危害防護導則》(GBZ/T 275-2016) 第 6.1.5 條 4 液氯氣化器、貯槽(罐)等設施設備的壓力表、液位 計、溫度計,應裝有帶遠傳報警的安全裝置。 《氯氣安全規程》(GB 11948-2008)第 3.11D 條 5 液氯貯槽(罐)、計量槽、氣化器中液氯充裝量不應 大于容器容積的 80%;液氯充裝結束,應采取措施, 防止管道處于滿液封閉狀態。 《氯氣安全規程》(GB 11948-2008)第 4.4 條 6 液氯氣化器、預冷器及熱交換器等設備,應裝有排污 (NCl3)裝置和污物處理設施,并定期分析 NCl3 含量, 排污物中 NCl3 含量不應大于 60g/L,否則需增加排污 次數和排污量,并加強監測。 《氯氣安全規程》(GB 11948-2008)第 4.6 條 7 禁止液氯>1000kg 的容器直接液氯氣化,禁止液氯 貯槽(罐)、罐車或半掛車槽罐直接作為液氯氣化器 使用。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 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 號)第三條 8 使用氯氣作為生產原料時,宜使用盤管式或套管式氣 化器的液氯全氣化工藝,液氯氣化溫度不得低于 71℃,建議熱水控制溫度 75~85℃;采用特種氣化 器(蒸汽加熱),溫度不得大于 121℃,氣化壓力與 進料調節閥聯鎖控制,氣化溫度與蒸汽調節閥聯鎖控 制。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 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 號)第三條 9 緩沖罐底設有排污口,應定期排污,排污口接至堿液 吸收池。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 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 號)第三條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10 液氯貯槽(罐)廠房應采用密閉結構,建構筑物設計 或改造應防腐蝕;有條件時把廠房密閉結構擴大至液 氯接卸作業區域;廠房密閉化同時配備事故氯處理裝 置。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 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 號)第一條 11 大貯量液氯貯槽(罐),其液氯出口管道,應裝設柔 性連接或者彈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礎下沉引起安裝應 力。 《氯氣安全規程》(GB 11948-2008)第 7.2.2 條 12 地上液氯貯槽(罐)區地面應低于周圍地面 0.3~0.5m 或在貯存區周邊設 0.3~0.5m 的事故圍堰。 《氯氣安全規程》(GB 11948-2008)第 7.2.4 條 13 液氯貯槽(罐)液面計應采用兩種不同方式,采用現 場顯示和遠傳液位顯示儀表各一套,遠傳儀表宜采用 罐外測量的外測式液位計。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 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 號)第一條 14 液氯貯槽(罐)的就地液位指示,不得選用玻璃板液 位計。 《 自 動 化儀 表 選型 設計 規 范 》(HG/T 20507-2014)第 7.2.2 條 15 液氯充裝應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 事故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 142 號) 16 充裝量為 50kg 和 100kg 的氣瓶,使用時應直立放置, 并有防傾倒措施;充裝量為 500kg 和 1000kg 的氣瓶, 使用時應臥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氯氣安全規程》(GB 11948-2008)第 6.1.3 條 17 使用氣瓶時,應有稱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均應登 記重量,瓶內液氯不能用盡。 《氯氣安全規程》(GB 11948-2008)第 6.1.4 條 18 液氯的實瓶不應露天堆放。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6.5.5 條 19 在液氯泄漏時應禁止直接向罐體噴水,應將泄漏點朝 上(氣相泄漏位置),宜采用專用工具堵漏,并將液 氯瓶閥液相管抽液氯或緊急使用。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 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 號)第四條 20 液氯倉庫必須設置事故氯吸收(塔)裝置,具備 24 小時連續運行的能力,并與電解故障停車、動力電失 電聯鎖控制;至少滿足緊急情況下處理能力,吸收液 循環槽具備切換、備用和配液的條件,保證熱備狀態 或有效運行。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 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 號)第四條 21 液氯儲存應至少配備一臺體積最大的液氯槽(罐)作 為事故液氯應急備用受槽(罐)。 《 氯 氣 職 業 危 害 防 護 導 則 》 ( GBZ/T 275-2016)第 6.2.2.1 條 22 在液氯貯槽(罐)周圍地面,設置地溝和事故池,地 溝與事故池貫通并加蓋柵板,事故池容積應足夠;液 氯貯槽(罐)泄漏時禁止直接向罐體噴淋水,可以在 廠房、罐區圍堰外圍設置霧狀水噴淋裝置,噴淋水中 可以適當加燒堿溶液,最大限度洗消氯氣對空氣的污 染。 《關于氯氣安全設施和應急技術的指導意 見》(中國氯堿工業協會〔2010〕協字第 070 號)第四條 23 液氯儲存、充裝和氣化崗位的作業人員應取得特殊作 業人員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 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0 號) 24 氯氣管道禁止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 外的公共區域。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 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監總管三 〔2017〕121 號) 25 液氯管道不得采用金屬軟管。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7.2.18 條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四)硝酸銨 1 硝酸銨生產、儲存企業應按照 GB/T 37243 要求開展 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評估,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滿足 根據 GB 36894 確定的個人風險基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 全防護距離》(GB/T 37243-2019 )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 準》(GB 36894-2018) 2 禁止將油和氯離子帶入硝酸銨溶液系統。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 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 號) 3 硝酸銨貯存過程中,禁止混入下列物質: 1.硫、磷、硝酸鈉、亞硝酸鈉及其還原類物質; 2.硫酸、鹽酸、硝酸等酸類物質; 3.易燃物、可燃物; 4.鋅、銅、鎳、鉛、銻、鎘等活性金屬。 4 硝酸銨溶液的貯存罐區應設獨立罐區,單個罐區存量 最高不超 1000m3 ,單個儲罐最大儲量不超 200m3 。 5 硝酸銨溶液儲罐所有材質應選用不低于 SUS304 標準 的不銹鋼。 6 硝酸銨溶液罐區上方及地下嚴禁有其它油、燃氣等無 關物料管線通過。 7 硝酸銨儲存搬運時禁止震動、撞擊和摩擦。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 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 號) 8 硝酸銨應設置獨立的貯存設施,包括專用倉庫、臨時 堆場。 9 硝酸銨倉庫的墻、柱、梁、樓板、屋頂等庫內建筑構 件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建造。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6.6.5 條 10 進入硝酸銨倉庫作業的機動車應加裝阻火器,電瓶車 應為防爆型。 (五)光氣 1 光氣管道嚴禁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 外的公共區域。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 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監總管三 〔2017〕121 號) 2 光氣及光氣化生產裝置的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 GB 19041 要求。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 19041-2003 )第 4.2.1 條 3 光氣及光氣化生產裝置應集中布置在廠區的下風側 并自成獨立生產區,該裝置與廠圍墻的距離不應小于 100m。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 19041-2003)第 4.2.3 條 4 光 氣 合 成 過 程 中 一 氧 化 碳 的 含 水 量 不 宜 大 于 50mg/m3 ,氯氣含水量不宜大于 50mg/m3 。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 19041-2003)第 5.1.1 條 5 含光氣物料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管道連接應采用對 焊焊接,嚴禁采用絲扣連接。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 19041-2003)第 6.2 條 6 光氣及光氣化裝置應設置隔離操作室。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 19041-2003)第 7.2 條 7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裝置的供電應設有雙電源,緊 急停車系統、尾氣破壞處理系統應配備柴油發電機, 要求在 30s 內自動啟動供電。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 19041-2003)第 10.1 條 8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裝置應設置化工安全儀表系 統(SIS)。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9 封閉式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廠房應設機械排氣系 統,重要設備如光氣化反應器等,宜設局部排風罩, 排氣必須接入應急破壞處理系統。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 19041-2003)第 11.3 條 10 敞開式廠房應在可能泄漏光氣部位設置可移動式彈 性軟管負壓排氣系統,將有毒氣體送至破壞處理系 統。 《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 19041-2003)第 11.4 條 11 進入光氣生產裝置時,員工應使用企業指定的防護服 裝和裝備,包括佩戴的光氣指示牌(上面標有員工的 姓名和日期);同時應隨身配戴逃生器具(只用于需 要撤離裝置的緊急情況,不能夠替代在裝置內作業時 使用的空氣呼吸器),并檢查逃生器具是否處于良好 狀態(如濾芯的有效期日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光氣 及光氣化產品安全生產管理指南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三〔2014〕104 號)第 6.6.1.1 條 (六)氯乙烯 1 氯乙烯生產企業應制定氯乙烯精餾和廢堿液系統的 液體氯乙烯排放回收至氣柜的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 2 氯乙烯生產企業應確保精餾三塔的平穩運行,不得停 運精餾三塔、直接用高沸物儲罐進行氯乙烯的加熱回 收。 3 氯乙烯生產企業應對氣柜進出口管道、氣柜進口氣水 分離罐設置伴熱并保溫,確保氯乙烯、二氯乙烷不會 在管道內因低溫液化積聚;氣柜進口氣水分離罐應設 置遠傳液位計,及時發現并處理液相物料積聚。 4 氯乙烯生產企業應嚴格下水管網安全管理,建立完善 下水管網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員,定期對下水管網 內可燃、有毒氣體進行監測,保證下水管網運行安全, 嚴禁物料泄漏后或事故救援過程中帶有化工物料的 污水排出廠外,進入市政管網。 5 液體氯乙烯不應直接通入氣柜。 《電石乙炔法生產氯乙烯安全技術規程》 (GB 14544-2008)第 6.5.4 條 6 氯乙烯氣柜進出總管應設置壓力和柜位檢測,DCS 指示、報警、聯鎖,記錄保持時間不低于 3 個月。氣 柜壓力和柜位聯鎖應設置高高或低低的三選二聯鎖 動作。 7 氣柜的合成氯乙烯管道和聚合回收氯乙烯入口管應 分開設置,出入口管道最低處應設排水器。 《電石乙炔法生產氯乙烯安全技術規程》 (GB 14544-2008)第 6.5.4 條 8 氯乙烯氣柜應有容積指示裝置,允許容積為全容積的 20%-75%,雷雨或七級以上大風天氣使用容積不應超 過全容積的 60%。 9 氯乙烯氣柜應定期檢維修,應編制檢維修方案并建立 檢維修記錄。 10 氣柜水槽補水管線應為常開溢流,并對溢流水進行收 集處理,嚴禁直接排至下水系統,宜采用回收曝氣檢 測合格后外排或循環使用。 11 氯乙烯氣柜的進出口管道應設遠程緊急切斷閥。 12 氯乙烯單體儲罐應設置注水設施。 13 氯乙烯應與氧化劑分應開存放。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 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 號) 序號 排查內容 排查依據 14 氯乙烯貯存時應注意容器的密閉和氮封,并添加少量 阻聚劑。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 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 號) (七)硝化工藝 1 硝化控制室應設置在遠離硝化車間的安全地帶,在采 用遠程 DCS 控制基礎上、采用遠程視頻監管、在線 檢測、設備故障自診斷等技術措施,減少現場常駐操 作人員數量和工作時間。 2 硝化工藝應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并設置安全聯鎖; 結合各種異常工況,計算工藝控制要求最大允許流量 和時段累積量,設置固定的不可超調的限流措施。 3 半間歇、連續化硝化工藝等要嚴控加料配比的可靠 性;設置滴加物料管道視鏡(設置遠程視頻監控)。 4 應嚴格控制硝化反應溫度上下限,禁止溫度超限特別 是超下限狀態,避免物料累積、反應滯后引發的過程 失控;硝化釜中設置雙溫度計,確保溫度測量的可靠 性。 5 硝化釜內有易燃易爆介質時,應采用氮氣等保護措 施。 6 在發生事故會有相互影響的硝化釜與硝化釜、硝化物 貯槽等設施之間,應增設應急自動隔斷閥(隔離措 施),防止事故擴大化。 7 硝化工藝設置的緊急排放收集系統,應有控制緊急排 放物料安全收集存放的措施,以防發生次生事故;根 據工藝控制難易和物料危險性等特點,合理設置硝化 系統的泄爆方式,減少對周圍的建筑和人員的傷害。 8 硝化車間應設置有效的防火防爆隔離措施,減少車間 內不同工藝間的相互影響。 注:黑體字部分為構成重大隱患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