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11-14     來源: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安委會關于印發<四川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川安委〔20211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按屬地原則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或者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我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  按照合法舉報、依法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方便群眾”“誰受理、誰處罰、誰獎勵的原則,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逐級舉報。縣(區)有關部門無法受理或者未及時處理的,舉報人可以向市級有關部門舉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受理有關安全生產舉報,兌現安全生產舉報獎勵。

第二章獎勵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按照《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798號)認定。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認定。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認定。

其他行業和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認定,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沒有獲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的范圍:

(一)無明確的舉報對象或者具體的舉報事項的。

(二)舉報人是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

(三)舉報內容屬于信訪事項的,或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的,或已進入司法程序的。

(四)舉報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查處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九條  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7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8萬元計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對舉報除瞞報、謊報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30%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未作罰款處理的,獎勵舉報人獎金2000元。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三)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積極舉報身邊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包括其家屬)舉報其所在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獎勵金額再上浮10%,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給予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以單位或組織名義舉報的,獎勵資金發給舉報單位或組織。
    第十一條  匿名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出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舉報接收部門約定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領取的告知方式。

第三章  辦理流程

   第十二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12350”、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電話“12345”,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網絡平臺等方式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的舉報事項。
    (二)市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依照各自的職責直接核查處理轄區內的舉報事項,也可交由下一級部門核查處理。
    (三)舉報事項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接到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四)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有關地方政府,由其牽頭組織核查。
    第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處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舉報登記。接到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
對舉報進行登記,屬于管轄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應填寫《舉報登記表》(附表1),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核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告知舉報人;不屬于管轄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管轄的安全監管部門或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移送處理的案件應當告知舉報人。
    (二)審理決定。負責調查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調查作出結論意見或處理決定。
    (三)案件反饋。負責調查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將簡要案情、處理結果于處理決定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對匿名舉報人或舉報人聯系不上的要予以說明。
    (四)案件統計報告。負責調查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及時將處理結果歸檔,做好相關統計工作。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由辦理部門實施。辦理部門應當在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后,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金額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填寫《攀枝花市安全生產舉報獎金審批表》(附表2)后向舉報人發放獎勵。

第十六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

第十七條  對舉報人發放的獎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舉報人自愿到場領取獎金的,由案件經辦人填寫《攀枝花市安全生產舉報獎金領取單》(附表3),按程序審核,并核對領款人身份,領款人在《攀枝花市安全生產舉報獎金領取單》上簽字捺印后(須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案件經辦人向領款人發放獎金。

(二)舉報人不愿意到場領取獎金的,由舉報人以書信(附身份證復印件簽名捺印)向辦案人員指定銀行賬戶(含個人銀行卡號)作為收款賬號。辦案人員根據舉報人的指定擬出書面說明,

注明舉報人電話號碼、提供指定賬號的具體日期、指定的收款人和賬號(卡號)等事項,經有審批權限領導審核后,由財務人員直接向舉報人指定的賬號(卡號)存入舉報人應獲得的獎金,獎金存入憑證原件存入財務憑證,復印件返舉報登記部門存檔。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舉報人的舉報和打擊報復舉報人。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不得泄露舉報人員相關信息,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鼓勵實名舉報,以備核查過程中了解舉報線索、反饋結果和發放獎勵。舉報人應對舉報事項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舉報事項應包括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具體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內容。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上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發現下列情形的舉報事項,可對下級部門進行督辦:

(一)辦結后處理決定未得到落實的。

(二)社會公眾和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反復舉報的。

(三)辦理時弄虛作假的。

(四)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

(五)泄露舉報人信息,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舉報材料必須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舉報件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應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處理。相關人員違反規定造成舉報信息泄露的,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宣傳報道舉報獎勵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確需公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不提供真實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使有關部門事后能確認其舉報人身份的檢舉、揭發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各縣(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細則)。本辦法中相關標準、文件有更新的,按公布更新后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11231日市安委會印發的《攀枝花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攀安委〔202121號)同時廢止

 

關于農業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有關事項說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