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長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閑垂釣管理辦法(試行)》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08-26 來源: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為保護我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水生生物資源,維護禁捕管理秩序,規范廣大人民群眾休閑垂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20﹞17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辦長漁〔2020〕3號)、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關于加強和規范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通知》(長漁發〔2020〕12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長江流域禁捕水域,通過使用釣具、釣法獲取釣獲物的行為。
第二條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牽頭負責全省禁捕水域休閑垂釣管理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禁捕水域休閑垂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禁捕水域休閑垂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垂釣行為。
第三條 各市(州)、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休閑垂釣管理制度,引導垂釣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安全垂釣、文明垂釣。探索建立垂釣人員實名登記備案制,建立登記備案信息系統,便于垂釣個人提交登記備案信息。
第四條 禁釣區、禁釣期禁止垂釣。
禁釣區、禁釣期之外,可以進行休閑垂釣。休閑垂釣是指以不破壞漁業資源為原則,以休閑娛樂為目的,釣具釣法和釣獲物符合規定,釣獲物不用于交易獲利的垂釣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禁釣區為常年禁止垂釣的水域,包括《關于四川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通告》(川農函〔2020〕962號)中規定的45個水生生物保護區和各市(州)、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禁釣區,今后四川省長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護區自建立之日起納入禁釣區范圍。
各市(州)、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綜合考慮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公眾休閑垂釣需求,科學合理劃定禁釣區。毗鄰市(州)、縣(市、區)在規劃交界水域禁釣區時,應當協調一致。
各市(州)、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禁釣區設置明顯標識標牌,標明禁釣區范圍。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禁釣期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雅安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氣候、水溫等情況適當調整禁釣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個月。禁釣期內,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釣。
第七條 禁釣區、禁釣期之外,每名垂釣者只能使用一根魚竿、一線、魚鉤鉤尖總數不超過兩個的釣具進行垂釣。
第八條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進行垂釣:
(一)國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漁(釣)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魚設備、視頻輔助裝置;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以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窩料;
(五)鉤寬超過2cm的魚鉤,鉤寬是指鉤尖到鉤柄的最小距離。
第九條 禁止釣獲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如若誤釣,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若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受傷嚴重的,應及時報告屬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收容救護工作。
第十條 垂釣者每人每天垂釣期間,留取的釣獲物總重量不得超過2.5千克,超出部分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釣獲單尾(只)重量超過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釣獲物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列入《國家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中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的種類不納入釣獲物管理。
第十一條 禁止丟棄、分散、隱藏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的釣獲物。
禁止銷售、收購禁捕水域釣獲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為的視為非法捕撈。
第十二條 舉辦團體性垂釣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15日向舉辦地所在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活動時間、地點、參加人數、使用方法和釣獲物種類等事項。活動舉辦時,所在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垂釣人員應當具有安全意識,具備從事野外垂釣活動的身體條件,自覺攜帶必要的水上救生設備,主動識別和避開危險區域。
垂釣人員應自覺維護垂釣水域自然環境,及時處理垂釣產生的廢棄物,保護水域、沿岸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各地垂釣協會應當發揮規范引領作用,強化自律管理,宣傳法律法規,提供咨詢服務,引導廣大垂釣愛好者規范垂釣行為。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釣區、禁釣期進行垂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釣獲國家、省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拒不放回原水體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本辦法第八條禁止的工具、方法進行垂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收購、銷售垂釣漁獲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在禁止垂釣的區域和時間,需以垂釣方式開展科研教學、調查監測、探捕的,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體要求按照《四川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期間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農業農村廳具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政策解讀:http://nyncj.panzhihua.gov.cn/zwgk/zcfg/zcjd/41954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