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漁業船舶水上突發 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05-31 來源: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區)農業農村(農業農村和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和交通運輸)局:
現將新修訂的《攀枝花市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請你們認真遵照執行并結合工作實際,及時修訂縣(區)本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我局備案。
附件:攀枝花市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6月24日
攀枝花市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明確全市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對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漁區社會和諧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農業農村部農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四川省〈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辦法,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是指:漁業船舶水上安全、漁事糾紛等突發事件。
本預案適用于攀枝花市、縣(區)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處置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適用范圍是攀枝花市轄區水域(包括全市天然水域、二灘庫區、各水庫等)。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堅持預防為主、防控結合,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減少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4.2 政府領導,統一指揮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及時有效做好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1.4.3 屬地為主,分級負責
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屬地為主。同時,根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的區域、性質、危害以及影響程度,實行分級負責、分級處置、分級響應。
1.4.4 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建立以專業救援力量為主、以漁業救援力量為輔的應急處置隊伍,充分動員和發揮漁業鄉鎮、村社、企事業單位和漁民組織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協調有序、反應靈敏、功能齊全、運轉高效的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體系
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和應急處置力量組成。
2.1.1 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安委會負責漁業船舶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設立攀枝花市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及局安委會相關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市農業農村局辦公室、局漁業漁政科、局執法監督科、市水產站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各處室相關人員為具體執行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漁業漁政科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相關日常工作。
各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規定,在縣(區)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縣(區)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及辦公室,遵照分級管理、分級響應、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負責組織、協調、處置本地區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2 應急處置力量主要由專業應急救援力量、漁業應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組成。
2.2 工作職責
2.2.1 市級應急處置領導小組
(1)根據上級指示,指導處置全市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
(2)研究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3)協調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有關工作并向同級政府、安監部門和上級漁業部門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4)根據職責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理工作;
(5)決定表彰和獎勵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等事宜。
2.2.2 縣(區)應急處置領導小組
(1)受理、收集并跟蹤掌握轄區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及時向同級政府、安監部門、市級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和相關上級報告有關情況;
(2)負責具體落實同級政府、安監部門、市級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協調、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3)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組織漁業應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及時處置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
(4)整合應急資源,適時調整處置方案,指導落實處置措施;
(5)組織、協調、配合做好轄區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的相關調查工作,并提供行業技術支持。
2.2.3 現場應急處置救援指揮
現場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現場應急處置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處置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擬定決策現場搶救和緊急處置措施,協調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各種關系,及時向本級及上級機構報告突發事件處置進展、救援等情況。現場應急處置救援指揮部一般成立以下小組,協調推進相關工作。
(1) 綜合協調組。負責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的溝通、統籌、協調及組織處置、救援等總體工作。
(2) 現場救援組。負責保護現場,組織救護人財物,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3) 事故處理組。現場勘查、收集證據及相關資料,制作現場筆錄,查清事件基本事實,審查相關證據,分析事故成因,明確當事人過錯及責任,查明事故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情況,負責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制作調解書,負責起草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等。
(4) 治安維護組。維護現場治安秩序,保障現場安全。
(5) 后勤保障組。協調、安排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置涉及的資金、器材及應急救援人員的食宿、通訊及交通等。
(6) 善后處理組。負責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穩定相關人員思想情緒,按規定及程序解決傷亡者及家屬相關實際困難和問題。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
(1)市、縣(區)漁業主管部門應組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船員的安全責任意識,引導和教育漁民遵紀守法、依法安全生產作業;
(2)市、縣(區)漁業主管部門應組織漁業船舶船員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管理規定、突發事件臨時應急處理等方面的培訓,增強漁民的安全意識、守法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 市、縣(區)漁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漁業安全工作管理體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對漁業船舶安全監管力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4)各縣(區)漁業主管部門應關注轄區水域、漁業船舶航行作業秩序等相關信息與動態,對可能引發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的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及時提出對策和建議;
(5)市、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要鼓勵、引導漁業船舶及其船員參加相關保險,如漁業互助保險等。
3.2 預警
(1)各縣(區)漁業主管部門應注意掌握并及時向市級有關部門通報轄區重大氣象、社情輿情、周邊動態等預警信息;
(2)各縣(區)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有關漁業船舶的跟蹤管控,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必要時通知漁業船舶駛離或制止漁業船舶前往相關水域;
(3)預警解除后,各縣(區)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解除預警,恢復漁業船舶正常航行、作業狀態。
4. 應急處置
4.1 事件分級
根據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政治和社會影響程度,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Ⅲ級)、一般(IV級)四級。
4.1.1 I級
一次死亡(失蹤)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特別嚴重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
4.1.2 II級
一次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
4.1.3 Ⅲ級
一次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
4.1.4 Ⅳ級
一次死亡(失蹤)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
4.2 信息處理
4.2.1 信息收集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漁業應急值班制度,確保通信網絡暢通,及時接收、核實并傳遞各類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信息。
4.2.2 信息報告
市、縣(區)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接到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立即核實相關情況,并在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同時,按下列規定及時報告事件情況:
(1)特別重大事件、重大事件逐級上報至國務院;
(2)較大事件逐級上報至省級漁業主管部門;
(3)一般事件上報至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市級漁業主管部門抄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
漁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接報非本地管轄漁業船舶發生的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該船船籍港漁業主管部門,由其逐級上報。必要時,有關漁業主管部門可以越級上報。
因情況緊急或短時間內難以掌握事件詳細情況時,應首先報告事件主要情況或已掌握的情況,其他情況待進一步核實后及時補報或續報。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應及時報告全面情況。
4.2.3 信息報告內容
(1)接報突發事件時間;
(2)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水域情況;
(3)當事船舶或設施名稱、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及聯絡方式;
(4)當事船舶或設施的損壞程度、人員傷亡情況;
(5)當事船舶救生、通信設備的配備情況及救助要求;
(6)當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
(8)需要上級部門協調的事項;
(9)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3 分級響應
根據事件等級,由相應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決定啟動應急響應。
發生I級、II級、III級、IV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分別由農業農村部、省級、市級、縣(區)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決定啟動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I級、II級、Ⅲ級、Ⅳ級響應。
發生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上一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決定啟動應急響應的,下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應同步啟動應急響應。
下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啟動本級應急響應,由于能力和條件所限不能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時,可請求上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事件等級確定后,因事態發展導致事件等級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提升或降低事件響應級別。
4.4 響應措施
1.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決定啟動本級響應,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及成員和有關人員應及時到位;
2.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主持召開會議,傳達上級指示精神,分析事件發展態勢,研究應急處置方案;
3.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決定并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協調、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4.應急處置領導小組適時會商有關部門,協調解決事件處置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對外通報相關信息;
5.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組織漁業應急救援力量,及時處置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
6.應急處置領導小組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突發事件現狀、發展趨勢及可能后果進行評估,并提出調整處置方案的建議。
4.5 處置措施
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農牧漁業管理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及時取證,留存影像、照片等證據資料。
4.5.1 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
(1)接報后,及時核實相關信息并根據需要通報專業應急救援機構,請其調派專業力量趕往救助;
(2)指導當事漁業船舶開展自救、互救;
(3)協調事發水域附近漁業船舶和其他船舶參與救助;
(4)組織具備適航條件的漁業執法船舶趕往事發水域參與救助;
(5)保持與當事漁業船舶或附近漁業船舶及其他船舶的聯系,及時了解并向有關方面通報現場情況。
4.5.2 漁業船舶水上漁事糾紛突發事件
(1)采取有效通信手段,與當事漁業船舶保持聯系,開展說服、教育和疏導工作,要求當事各方停止不當行為;
(2)穩控當事各方所屬地其他漁船,禁止其前往事發水域,防止事件規模進一步擴大;
(3)必要時調派漁業執法船舶趕往事發水域,控制事態,避免事件升級;
(4)出現或可能出現群體械斗、故意碰撞、挾持人員等緊急情況時,應及時通報當事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公安等相關部門,請其調派力量緊急趕赴現場處置。
4.6 響應終止
下列情況,啟動應急響應的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可以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1)處置已成功或事件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
(2)當事漁業船舶或人員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脅;
(3)失蹤者生還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擴展、反復或加劇的可能。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1.1當事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發揮漁民組織的積極作用,做好當事漁民及其家屬的安撫、疏導和穩定工作,幫助其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
5.1.2 當事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跟蹤事件后續處理情況,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5.1.3 當事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協調漁業保險機構及時啟動理賠工作程序,并對相關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情況進行評估、理賠。
5.2 事故調查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件經過、原因、性質、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防范整改措施。
6. 總結評估
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啟動最高響應級別的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應及時組織總結評估。內容主要包括:
(1)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損失及影響;
(3)處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
7. 信息發布
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應指定負責人對外發布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信息。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發生后,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8. 應急保障
8.1 隊伍與裝備保障
(1)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明確本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機構的名稱、職責及聯絡方式;
(2)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明確所屬漁業執法船舶的類型、性能、分布、適航能力及通訊方式,并按要求配備救生、救助、消防等裝備器材;
(3)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實時掌握本地漁業船舶的類型、性能、數量、分布及適航和救援能力,積極推進漁業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裝備建設;
(4)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結合自身實際,強化漁業應急救援力量的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
(5)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建立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名冊,為應急處置提供人才和技術支持。
8.2 通信與信息保障
(1)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確保通信聯絡及時、準確和暢通;
(2)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設立應急值班電話,明確負責日常應急聯絡的人員,配備必要的移動通信設備,保證信息溝通順暢;
(3)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有條件的建立漁業應急救援力量數據庫,及時更新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8.3 經費保障
實施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具體參照《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9. 監督與管理
9.1 應急預案演練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開展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9.2 宣傳教育與培訓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人員進行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救助、漁事糾紛調處等方面的培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廣泛宣傳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知識。
9.3 獎懲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結合工作實際,及時對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遲報、謊報、瞞報事件或者其他失職、瀆職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 附則
10.1 名詞解釋
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指漁業船舶在航行、作業或停泊中因氣旋、大風、大霧等氣象災害,火災、碰撞、觸損、機械故障等原因嚴重危及船員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員死亡(失蹤)的事件。
漁業船舶水上漁事糾紛突發事件:指漁業船舶捕撈作業中因網具糾纏,或漁業船舶停泊、航行或作業中導致漁業養殖設施損壞及其養殖產品滅失,或跨界交叉水域捕魚權爭議等原因引起的糾紛事件。
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包括各級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具有明確應急救援和應急處置職能的救援力量。
漁業應急救援力量:指可調派參與救援行動的漁業船舶、漁業執法船舶及有關人力和物力資源。
其他社會應急救援力量:指除漁業船舶外,可投入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的民用船舶與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志愿者隊伍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
10.2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3 預案管理
本預案應定期評估,并根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
各縣(區)漁業主管部門應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制定本級預案,并報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備案。
10.4 預案生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原印發的《攀枝花市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11. 附件
(1)市、縣(區)漁業船舶水上安全應急值班(應急處置)聯系電話;
(2)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單;
(3)漁業船舶水上漁事糾紛突發事件處置單。
附件1-1:
市、縣(區)漁業船舶水上安全應急值班
(應急處置)聯系電話
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分管領導:13982339616
辦公室: 3332305
漁業漁政科:5102438
執法監督科:3334167
市水產站:3349234
仁和區農業農村局: 分管領導:13982303533
區漁政站:13060135601
米易縣農業農村局: 分管領導:13308141802
縣水產站:3999865;13547603428
鹽邊縣農業農村局: 分管領導:13330710078
縣水產站:13882329866
市政府值班室:3324600;市水上應急救援中心:61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