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09-13 來源:局政策法規科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導服務,促進全省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農民合作社服務農民、幫助農民、提高農民、富裕農民的功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辦法》《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以下簡稱省級示范社)是指依法設立,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四川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評定及監測合格的農民合作社(含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下同)。
省級示范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三條 省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綜合認定和競爭淘汰機制。
第四條 省級示范社評定采取農民合作社自愿申報、縣市逐級推薦、省級綜合認定的方式。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各市(州)農民合作社發展和市級、縣級示范社建設情況,確定各市(州)省級示范社分配名額。
第二章 標 準
第五條 申報省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原則上應是市(州)級示范社,并具備以下標準: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設立,運行2年以上。
2.證照齊全,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且在稅務機關登記信息確認。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戶。
3.根據本社實際情況并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范章程》,制訂本社章程。
(二)實行民主管理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農民合作社成員超過150人的,可依法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人數一般為成員總人數的10%,最低人數為51人。
2.有完善的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并認真執行。
3.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并對所議事項有完整的會議記錄,所有參加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三)財務管理規范
1.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按照財政部制定的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通過委托代理方式代理記賬、核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合作社的財務會計人員。
鼓勵有條件的,開展會計電算化。
2.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記錄準確清楚。各級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資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于成員大會召開的15日前,置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5.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
(四)經濟實力較強
1.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50萬元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80萬元以上。
2.農民合作社固定資產:成都平原區50萬元以上,丘陵地區30萬元以上,盆周山區、攀西地區、川西北高原區20萬元以上。聯合社固定資產:成都平原區100萬元以上,丘陵地區80萬元以上,盆周山區、攀西地區、川西北高原區50萬元以上。
3.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成都平原區100萬元以上,丘陵地區80萬元以上,盆周山區、攀西地區、川西北高原區5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成都平原區200萬元以上,丘陵地區150萬元以上,盆周山區、攀西地區、川西北高原區100萬元以上。
4.資產大于負債,近兩年無連續虧損。
(五)服務成效明顯
1.堅持服務成員的宗旨,農民成員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
2.從事一般種植業的農民合作社成員數量不低于80個(民族地區不低于60個),養殖業農民合作社成員數量不低于60個(民族地區不低于40個),從事特色農林種養業、農產品加工及運輸、農機服務、農業休閑觀光及鄉村旅游等農民合作社成員數量不低于50個(民族地區不低于30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必須全部為農民合作社,且成員數量不低于5個。
3.成員所需農業生產投入品統一采供率達到80%以上,農產品統一銷售率達到80%以上。普及推廣新品種和新技術作用明顯,產品銷售渠道比較穩定暢通。
4.帶動農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員收入高于本縣(市、區)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0%以上。
(六)產品(服務)質量優
1.實行標準化生產(服務),有生產(服務)技術操作規程,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采集、留存生產(服務)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產經營(服務)信息。
2.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嚴格執行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等規定,生產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要求。有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或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3.有注冊商標或者取得質量標準認證,并在有效期內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七)社會聲譽良好
1.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示范帶動作用強。
2.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沒有受到行業通報批評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3.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并進行公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無行政處罰信息記錄、沒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4.農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無信用不良記錄,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動,沒有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貸款風險等級未被列為損失類。
5.稅務登記信息正常,納稅信用等級不能為D級。
第六條 省級示范社評定向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和生產經營重要農產品、承擔生態建設的農民合作社適當傾斜。
第三章 申 報
第七條 申報省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提交本社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
第八條 申報省級示范社應當提交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四川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基本情況表》;
2.《四川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申報表》;
3.農民合作社近兩年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4.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命名文件;
5.農民合作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6.農民合作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會議記錄和成員賬戶;
7.“三品”認證、基地認證、地理標志、注冊商標、知名品牌以及獲獎證書、環評證明等;
8.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農民合作社成員名冊和出資清單(加蓋檔案資料查詢專用章);
9.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企業征信報告,農民合作社法人代表的個人征信報告;
10.稅務系統納稅信用等級證明材料;
11.未涉及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的承諾書;
12.能反映農民合作社情況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 省級示范社申報程序:
1.農民合作社自愿向登記注冊地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2.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同級文旅、林草、供銷等部門和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征求同級發改、財政、水利、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稅務、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意見,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匯總后正式行文向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推薦,并附審查意見和相關材料。
3.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同級文旅、林草、供銷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征求同級發改、財政、水利、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稅務、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意見,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正式行文向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推薦,并附審查意見和相關材料。
4.縣市兩級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省級示范社評選標準,凡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推薦上報。
第四章 評 定
第十條 省級示范社每2年評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和多方參與的專門力量,對省級示范社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候選名單和評審意見,報省聯席會議審定。
(二)省聯席會議審定通過后,將評審結果在農業農村廳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及時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獲得省級示范社稱號,由省聯席會議有關部門和單位聯合發文并公布名單。
(四)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將省級示范社名單匯總,建立省級示范社名錄。
第五章 監 測
第十一條 建立省級示范社動態監測制度,對省級示范社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 省級示范社實行2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監測年份前2年評定的省級示范社不納入監測。具體程序:
(一)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開展監測評價工作。
(二)納入監測的省級示范社根據有關要求,在監測年份將本社發展情況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監測材料。
(三)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同級文旅、林草、供銷等部門,對所轄區域省級示范社所報材料進行核查,征求同級發改、財政、水利、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稅務、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意見,提出監測意見并匯總報市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同級文旅、林草、供銷等部門組織對本地區內省級示范社監測材料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審核,征求同級發改、財政、水利、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稅務、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意見,提出合格與不合格監測意見并匯總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市(州)監測結果進行復核,提出監測建議,提交省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三條 監測合格的省級示范社,由省農業農村廳發文公布。監測不合格的或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取消其省級示范社資格,從省級示范社名錄中除名。除名后2年內不得再行申報省級示范社。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工作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省級示范社取消其資格,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并相應減少其所在市(州)省級示范社申報名額。
第十五條 省級示范社因故變更合作社名稱,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營業執照等變更材料,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各市(州)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四川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試行)>的通知》(川農業〔2014〕80號)及其他省級示范社評定監測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四川省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基本情況表
2.四川省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省級示范社申報表
附件1
四川省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基本情況表
( 年)
單位:戶、萬元、畝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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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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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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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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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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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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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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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注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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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注冊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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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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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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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成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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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成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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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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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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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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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成員出資/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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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成員出資/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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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產業/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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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產業/產品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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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動農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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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動產業/產品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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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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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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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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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三會”組織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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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完善章程及規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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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統一采供主要農業投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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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統一銷售成員主要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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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統一的生產技術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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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統一的產品質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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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統一技術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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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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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開展農超對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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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獨立的會計核算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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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發展積累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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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風險保障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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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產品取得何種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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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何種獎勵/稱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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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服務性固定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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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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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年經營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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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電商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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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實現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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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可分配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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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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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成員出資分配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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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 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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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 經營 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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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川省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省級示范社申報表
( 年) 單位:%、戶、票、萬元、畝
名 稱 |
(蓋章) |
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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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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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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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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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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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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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注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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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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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注冊成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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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農民成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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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動成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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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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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健全組織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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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完善的內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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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實行民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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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會議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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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執行農民合作社會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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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成員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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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將財政項目資產平均量化到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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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規定報送會計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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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標準化生產技術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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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農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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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注冊商標或產品質量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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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等級是否為D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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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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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風險等級是否為損失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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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何種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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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何種獎勵/稱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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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表決權票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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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表決權票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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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召開成員(代表)大會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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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召開理事會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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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召開監事會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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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財務公開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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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產業/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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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產業/產品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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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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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貨幣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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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采供主要農業投入品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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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銷售成員產品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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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固定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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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經營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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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實現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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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可分配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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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交易量(額)多少比例返還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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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成員出資分配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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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人均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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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當地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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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推薦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市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推薦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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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http://nyncj.panzhihua.gov.cn/zfxxgk/fdzdgknr_2/lzyj/zcjd/19757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