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0-08-18 來源: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等法規政策要求,為做好農機報廢更新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節能環保、先進適用、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一)實施范圍。從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資金,在全省所有農牧業縣(市、區)范圍內實施。
(二)補貼對象。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報廢種類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
四、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
(一)報廢部分補貼。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其他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補貼額的30%測算,并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等因素,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詳見附件1)。報廢部分補貼標準與農機購置補貼同步調整。
(二)更新部分補貼。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五、報廢條件
根據《拖拉機禁用與報廢標準》(GB/T16877-2008)和《聯合收割機禁用和報廢技術條件》(NY/T1875-2010),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申請辦理報廢:
1.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在四川省農機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為“大中型拖拉機”的存量變型拖拉機,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中對低速貨車的報廢標準,逐年報廢。手扶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10年,機動噴霧(粉)機報廢年限為10年,機動脫粒機報廢年限為8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0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大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2年,鍘草機報廢年限為10年;
2.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的;
4.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5.國家明令淘汰的。
補貼的報廢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見附件2)。納入牌證管理的機具需要提供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
六、農機回收企業的確定
報廢農機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選擇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相關規定,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的企業為主,也可選擇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取得包含從事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業務范圍的營業執照,并已在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其他企業、農機維修企業或農機合作社。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的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
七、操作程序
(一)報廢舊機。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當核對機主信息和擬報廢農機信息,向機主出具《四川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見附件3,以下簡稱《確認表》),逐臺登記報廢機具品牌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碼、發動機號等相關信息;對納入牌證管理的機具,回收企業核對機主和機具等信息時,按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工作要求執行。報廢機具殘值由農機回收單位與機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共同協商確定。對回收農機主要零部件進行解體或銷毀,并拍照存檔。完成拆解報廢后,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形成報廢農機銷毀記錄(見附件4),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
(二)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機具機主(代理人)持《確認表》和行駛證原件、號牌等相關證照,到當地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三)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按當地相關規定申請補貼。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各地可結合實際,設置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上限。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將報廢補貼資金發放納入全省“一卡通”管理體系,強化補貼資金監管,兌付給個人的補貼資金必須通過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發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商務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細化完善符合當地實際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機制。要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見附件5),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素質能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推行便民服務。各地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方法,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做好與購機補貼工作的銜接,優化操作程序,簡化辦理手續。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辦理業務。允許機主購買與報廢種類和數量不同的農業機械。
(三)統籌資金使用。各地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在落實農機購置補貼、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基礎上,做好資金測算、兌付工作。要充分用好年度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通過盤活歷年農機購置補貼結余資金等渠道,保障農機購置、報廢、更新補貼資金不留缺口。
(四)強化監督管理。各地要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納入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管。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各地要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嚴格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五)及時報送情況。各地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地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并抄報上級農業農村、財政和商務部門。要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嚴格執行進度季報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每年7月1日和12月1日前分別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原《四川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川農函〔2019〕9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