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四川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0-06-10 來源: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各市(州)農業(農牧)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等11個部門《關于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6號)精神,健全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機制,規范家庭農場管理,我廳制定了《四川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4月22日
四川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健全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管理機制,規范家庭農場管理,根據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等11個部門《關于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以下簡稱"名錄系統")是農業農村部開發的"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
第四條名錄系統管理堅持主動服務、應錄盡錄、因地制宜、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錄入審核
第五條錄入名錄系統的對象包括符合條件的種養大戶和專業大戶、已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家庭農場。
第六條錄入名錄系統的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經營。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旅融合的,須以農業生產為前提。
(二)規模適度。從事種植業的,土地經營規模不低于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的5倍;從事養殖業的,生豬養殖年出欄不低于200頭,其余畜禽養殖按照豬當量換算;經營規模上限參照《四川省現代農戶家庭農場培育行動方案(2019-2022年)》規定的適度經營規模上限標準。或農產品年銷售收入下限為10萬元,上限為500萬元。
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家庭農場的具體適度規模標準。
(三)流轉有序。經營土地流轉合法有序,土地經營權相對穩定。
(四)生產規范。有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房場地和辦公設施設備。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禁止行為規定,按照技術規程或相關標準進行生產,開展了生產管理和財務收支記錄工作。
(五)信用良好。家庭農場和家庭農場主近5年內無90天以上逾期貸款記錄。
第七條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主動服務,引導符合條件的種養大戶、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錄入名錄系統。擬錄入名錄系統的對象應于每年10月前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經鄉鎮初審、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合格后,擬錄入名錄系統的對象自主或委托他人(單位)填報相關信息,錄入名錄系統。規定時間內未申請錄入名錄系統的,視為放棄錄入資格,本年度內不予錄入。
第三章 管理服務
第九條錄入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業農村部門指導和管理。相關信息和資料有變動時,要及時申請更正、完善。
第十條建立名錄系統定期監測管理機制。每年12月前,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錄入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進行隨機抽查監測,核實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抽查比例不低于錄入名錄系統家庭農場總數的5%。每2年對所有家庭農場進行全面排查。
第十一條錄入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存在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指導其予以更正、完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從名錄系統中清除。
(一)不再符合第六條所列條件的;
(二)不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2年及以上的;
(三)提供虛假信息或拒不配合監測工作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農產品生產安全、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六)存在其他問題,不再符合名錄管理條件的。
第十二條對于從名錄系統中清除的家庭農場,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在門戶網站集中公示,且3年內不得錄入名錄系統。
第十三條錄入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方可享受相應示范評定和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鼓勵錄入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取得市場主體資格。家庭農場自主決定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冊登記。成功申請注冊登記、變更、注銷手續的家庭農場,應同時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四章 責任機制
第十五條省、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名錄系統錄入、審核、監測及信息更新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評價。
第十六條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名錄管理實施細則,負責轄區內名錄系統錄入、審核、監測及信息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鄉鎮負責協助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開展名錄系統錄入、審核、監測及信息更新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農業農村部門應依托名錄系統,開展家庭農場項目儲備、示范評定和統計分析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林、牧、漁等農業生產經營的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四川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