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攀枝花市長江流域打擊非法捕撈 舉報獎勵制度》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fā)布時間:2022-11-10 來源:攀枝花市農業(yè)農村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shù):
各縣(區(qū))禁捕退捕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深入推進長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強化社會監(jiān)督,及時發(fā)現(xiàn)涉漁違法違規(guī)案件線索,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捕撈行為,我市制定了《攀枝花市長江流域打擊非法捕撈舉報獎勵制度》,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參照執(zhí)行。
附件:攀枝花市長江流域打擊非法捕撈舉報獎勵制度
攀枝花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
退捕漁民安置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章)
2021年1月3日
附件
攀枝花市長江流域打擊非法捕撈
舉報獎勵制度
為深入推進長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強化社會監(jiān)督,及時發(fā)現(xiàn)涉漁違法違規(guī)案件線索,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捕撈行為,確保長江流域攀枝花段禁捕退捕工作取得實效,依據(jù)《攀枝花市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和《攀枝花發(fā)布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通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獎勵制度。
一、主要目的
根據(j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針對我市長江流域禁捕范圍廣、監(jiān)管難度大等特點,充分發(fā)動和依靠群眾,實行群防群治、聯(lián)防聯(lián)控,建立非法捕撈有獎舉報制度,及時發(fā)現(xiàn)各類非法捕撈違法犯罪行為,強化社會監(jiān)督,提高群眾參與禁捕監(jiān)管的積極性、主動性,鞏固我市長江流域禁捕工作成效。
二、舉報受理范圍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全省長江流域禁捕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guī),在長江流域攀枝花段“電、毒、炸”魚、垂釣及使用刺網、地籠網、籪網以及在《攀枝花發(fā)布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通告》明令禁止范圍等非法捕撈的行為。
- 獎勵條件及原則
(一)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舉報人提供實名、聯(lián)系方式,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jù);
2.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3.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依法立案查處。
(二)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1.舉報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
2.舉報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依據(jù)的;
3.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涉漁違法違規(guī)案件無關的;
4.有關執(zhí)法部門已經發(fā)現(xiàn)或正在查處的;
5.舉報人明確拒絕接受獎勵的;
6.舉報的涉漁違法行為已被查處的;
7.以營利為直接目的職業(yè)舉報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獎勵情形。
(三)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事實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2.兩人或兩人以上聯(lián)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lián)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3.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不同地區(qū)舉報同一事實的,不給予重復獎勵。
四、舉報方式及要求
1.舉報人可直接撥打投訴舉報電話:市農業(yè)農村局“12316”、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12315”、市公安局“110”。
2.舉報人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及時并盡量提供非法捕撈行為人詳細情況,包括非法捕撈行為實施的具體時間、地點、行為人體貌特征及船只等信息,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拍攝現(xiàn)場視頻或圖片,固定證據(jù),以便核查。
五、獎勵標準
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1. 舉報在長江流域攀枝花水域發(fā)現(xiàn)有人非法捕撈,經查獲處以行政處罰的,按情形每例獎勵100元;處以治安拘留的,每例獎勵200元;追究刑事責任,每例獎勵300元。
2.舉報人舉報的非法捕撈行為,案情比較嚴重,由省級督辦的,給予400元獎勵。
3.提供經有關部門認定是團伙作案、有完整產業(yè)鏈條等有價值線索的,給予最高500元獎勵。
六、資金來源及獎勵程序
1.有獎勵標準情形1的,舉報獎勵資金由所在轄區(qū)的長江禁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按照程序審核兌現(xiàn);獎勵標準情形2、3的,舉報獎勵資金由市長江禁捕工作領導小組按照程序審核兌現(xiàn)。獎勵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在長江十年禁捕專項資金中安排,執(zhí)行財政規(guī)定,接受審計監(jiān)督。
2.各單位在接到涉漁違法行為舉報后,應認真做好相應記錄。對舉報事實清楚、屬于受理范圍的,應按規(guī)定和程序受理,及時調度組織查處。發(fā)現(xiàn)涉嫌犯罪或涉黑涉惡情況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主動跟蹤后續(xù)工作情況。
3.舉報的違法違規(guī)案件線索經核實并立案查處后,對符合獎勵條件的,由案件辦理部門告知舉報人提出書面獎勵申請,并將舉報受理情況、案件查處、獎勵申請等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批舉報獎勵。
4.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者委托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銀行卡賬號到市、區(qū)長江禁捕工作領導小組領取舉報獎勵。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的,視作放棄獎勵。
七、監(jiān)督管理及法律責任
1.舉報受理、案件辦理和獎勵實施部門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舉報獎勵檔案應包括舉報受理表(附表1)、案件核實查處記錄、舉報獎勵領取申請表(附表2)、獎金發(fā)放記錄等材料。
2.舉報受理、案件辦理和獎勵實施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保密制度,非經舉報人同意,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聯(lián)系方式、舉報內容和獎勵等信息。
3.舉報受理、案件辦理和獎勵實施部門工作人員在受理、辦案、實施獎勵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4.舉報人虛假、惡意舉報或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嚴重擾亂舉報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5.對出現(xiàn)舉報人因舉報而受到打擊報復的,按照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線索報送制度進行報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表1
攀枝花市長江流域打擊非法捕撈舉報受理表
受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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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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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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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來訪 電話 來信 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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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情況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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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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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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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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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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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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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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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攀枝花市長江流域打擊非法捕撈舉報獎勵領取申請表
申請人情況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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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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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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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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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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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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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攀枝花市長江流域打擊非法捕撈舉報獎勵制度》,建議給予該起案件舉報人 ,舉報獎勵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經辦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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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意見 |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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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流域禁捕工作領導小組 |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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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申請人提供申請人銀行卡復印件,由發(fā)放單位統(tǒng)一打卡發(fā)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