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 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使用、流轉和退出 管理工作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10-25 來源: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各縣(區)農業農村(農業農村和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和交通運輸)局、釩鈦高新區:
為完善我市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農村村民住房保障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強化村民自治,提升農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實現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的通知》(川農〔2020〕43號)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農村宅基地使用、流轉和退出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宅基地使用
為進一步強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性質,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逐步解決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標準占用、閑置浪費等問題,盤活利用農村土地資源,實施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導下的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促使超占、閑置宅基地有序退出。
(一)宅基地概念。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宅基地面積標準。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農村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的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擴建所占的土地面積應連同原宅基地面積一并計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農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積可以適當增加,增加面積每戶最多不得超過30平方米。
(三)宅基地申請條件。
1.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常住戶,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生產生活資料的收益、分配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相應義務的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審批新建、改(擴)建住宅用地。
(1)因自然災害需要搬遷或實施村、鎮建設規劃,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2)原住房破舊危險,宅基地面積偏小,需重新擴建或遷建的;
(3)因婚姻等原因,確需分戶另行建房,原有宅基地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
(4)外來人員落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沒有宅基地的。
2.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新建、改(擴)建住宅用地。
1.申請住宅用地不符合村、鎮鄉(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亂占、濫用土地的;
2.不用老宅基地、空閑地而占耕地的;不利用荒山、荒地、劣地而占好地的;
3.出售、出租、贈與他人或擅自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4.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5.土地權屬不清的;
6.未按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報登記的原住宅要求改、擴建的;
7.違法用地未作出處理的。
(四)宅基地有償使用。
1.有償使用費收取對象。
農村建房符合村莊規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收取宅基地有償使用費:
(1)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在農村使用宅基地且“一戶一宅”的,超出面積標準部分的征收有償使用費;
(2)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在農村使用宅基地且“一戶多宅”的,原則上退出多宅部分,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的,全部征收多宅部分整棟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多宅部分不得充減一宅之不足面積部分;
(3)由于歷史原因辦理有土地權屬證建房的,一直使用到現在未翻建、未擴建的,不征收有償使用費,擴建無證部分征收有償使用費;
(4)缺乏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的“三無”老人,鰥寡孤獨困難戶、烈士軍屬、殘疾退伍軍人、低保戶、脫貧戶、孤兒等確無能力繳納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的,由本人申請,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備案,可以實行緩交、減交或免交有償使用費;五保戶直接免交有償使用費。
2. 有償使用費收取標準和時間。
收取辦法、標準和具體時間,由各地按照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事程序協商確定后執行。具體收取辦法細則和標準要按照因地制宜、適當放寬的原則進行,形式可采取一年一收、多年一收等辦法進行,標準可采取階梯價格、逐年遞增等多種形式確定,收取時間從確定收取辦法之日起執行。
二、宅基地使用權流轉
在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的前提下,允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以轉讓、出租、贈與、繼承、置換等方式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
(一)流轉范圍。
受讓人、受贈人、置換人應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成員。
(二)流轉條件。
轉讓方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流轉后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多戶一宅”的除外);
2.流轉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須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且產權明晰無爭議;
3.流轉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布局;
4.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須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5.流轉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受讓方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繼承除外):
1.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符合建房條件。
(三)流轉程序。
1.申請。
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雙方必須同時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流轉雙方的相關信息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示7天,無異議的,報村委會審查。
申請辦理流轉手續,提交以下材料:(1)雙方簽訂的商定合同;(2)雙方身份的有效憑證;(3)不動產登記證或用地批文復印件;(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流轉合同包括以下條款:(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碼;(2)流轉宅基地的名稱、坐落、面積、依法登記的不動產權證號或用地批準文號;(3)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4)成交價款和付款方式;(5)違約責任;(6)解決爭議的方式。
2.審查。
村委會對流轉雙方的資格權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3.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審查申請后,組織人員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進行調查審核,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備案。
4.變更登記。
確實需要變更登記的,受讓方按照變更登記的相關要求辦理。
5.“一戶多宅”的多宅部分不能流轉。
三、宅基地使用權有償退出
為提升鄉村風貌,助推鄉村振興,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存在以下情況的,經權利人自愿提出退出宅基地使用權申請,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決策同意,可以有償退出宅基地使用權。
(一)退出范圍。
在農村有閑置住房、廢棄畜禽舍、倒塌住房等長期不用或不能使用的建筑。
(二)補償標準。
對自愿有償退出的宅基地建議按以下標準補償:1.住房按占地面積300元每平方米補償;2.畜禽舍、柴火間等附屬用房可按占地面積100元每平方米補償。
具體的補償標準,也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實際情況與宅基地使用權退出戶協商確定,但補償標準應低于有償使用的收取標準。補償資金從財政預算資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籌資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盤活利用的收益等多方籌措解決。
(三)退出程序。
1.申請人持以下材料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請書;(2)土地使用證或權屬證明材料;(3)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4)本集體經濟組織意見及村委會意見;(5)現居住場所的證明材料;(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退出宅基地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按有關要求辦理。
(四)村莊內部退出使用權的農村宅基地,優先用于農村宅基地再分配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整合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鼓勵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種合作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返鄉創業人員等有序參與盤活利用,依法依規開展符合各縣(區)鄉村特點的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民俗展覽、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推動家庭工場、手工作坊、鄉村車間以及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產業園等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所得收益由投資方、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約定比例分成,增加農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
(五)鼓勵已進城購買住房的村民無償退出宅基地使用權,保留宅基地資格權,若有需要時可重新申請農村宅基地。
四、資金管理
(一)宅基地有償使用費標準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民主程序協商議定,收費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村民事務理事會規范收取。
(二)堅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村”和“以收定支”的原則,收取宅基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用于宅基地使用權退出補償、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村集體成員股權分紅。
(三)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盤活利用收益等收支情況,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村民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五、其他事項
(一)農業農村部、農業農村廳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流轉和退出出臺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二)亂占耕地建房專項整治屬有償使用情形參照本通知實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