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攀枝花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公示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02-04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為切實做好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 運行監測和指導服務工作,進一步提高龍頭企業的輻射帶動能力,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了《攀枝花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現將管理辦法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202124日至210日。公示期內,如有不同意見,請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郵寄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書面實名反映。我們將對線索明確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為反映人保密。

通信地址:攀枝花市東區人民街265號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特色產業和農業園區科;

郵編:617000,電子郵箱:449587613@qq.com

 

附件:攀枝花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運行監

測管理辦法

 

                                                  中共攀枝花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24

 

 附件

攀枝花市農業產業化

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  總則

第一條  實施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是規范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管理,加強對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服務扶持、培育壯大,促進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有效發揮推動現代農業發展、農民持續穩定增收、幸福美麗新村建設和促進縣域經濟發展作用的重要手段和途徑。

第二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促進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發展,在對《攀枝花市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運行和監測管理應遵守法律法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是指在攀枝花市內注冊,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和農業休閑觀光、農業社會化服務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直接與農戶緊密聯系,與農民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經濟共同體,帶動農戶和生產基地抵御市場風險,實行產加銷一體化經營,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輻射帶動能力和社會責任履行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在攀枝花市內注冊,由各地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控股,且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和農業休閑觀光、農業社會化服務為主營業務的企業,享受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同等待遇。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市農業農村局承擔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評審、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推薦、運行和監測管理工作,農業農村工作部門承擔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推薦、申報、運行和監測管理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各縣(區)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培育,認真落實扶持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  申報

第九條  申報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組織形式。依法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設立,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和農業休閑觀光、農業社會化服務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

(二)主營業務。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和農業休閑觀光、農業社會化服務為主業,銷售收入(交易額)占企業銷售收入(交易總額)的70%以上。

(三)企業規模  

1.農產品生產型龍頭企業。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萬元以上,總資產500萬元以上。

2.農產品加工、流通型龍頭企業。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總資產500萬元以上。  

3.休閑農業龍頭企業。年綜合收入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總資產500萬元以上。

4.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型(含大宗農產品物流)龍頭企業。年交易額1億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總資產2000萬元以上。

5.社會化服務型龍頭企業。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總資產500萬元以上。

(四)帶動能力。企業通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與農戶建立穩定、緊密的利益聯結和分享機制,帶動農戶數量達到300戶以上,其中,休閑觀光龍頭企業帶動農戶數達100戶以上。從農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自建基地直接采購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五)市場競爭力。企業有注冊商標和品牌。企業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節能、環保和質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企業整體實力、產品質量、新產品研發能力和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能力居市內同行業領先水平,對區域經濟發展有較強的帶動能力。營銷網絡健全,抵御市場風險能力較強。

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型龍頭企業應建立健全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

第十條  申報程序

(一)企業向注冊地所在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申報材料。

(二)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對企業所報材料真實性進行實地核查,形成審核材料,經縣(區)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

(三)市級以上國有企業,直接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

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提供有關申報材料。

(一)企業的資產和效益情況須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

(二)企業須提供資信情況證明。

(三)企業的帶動能力、帶動方式和利益聯結關系情況須由縣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供說明。

(四)企業的納稅情況須由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企業近1年內納稅情況證明。

(五)企業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須由所在地農業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提供書面證明。

(六)企業簡介。

第四章  評審和認定

第十二條評審認定程序

(一)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組成評審組對縣(區)推薦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核查,提出評審意見。  

(二)市農業農村局根據評審組評審意見,提出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名單報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審核認定。

(三)市農業農村局在相關媒體對審核認定名單進行公示。  

(四)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名單發文予以確認和公布。

第十三條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評審認定周期原則上為兩年。

 

第五章   運行監測和管理

第十四條   對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定期考核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

第十五條   建立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兩年一次的運行監測和管理制度。市級重點龍頭企業須按要求,準確、及時報送監測材料。

第十六條市農業農村局按照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條件和下列程序對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實施監測:  

(一)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監測材料。

材料包括:上一年度農業產業化經營報告和基本情況統計表;財務審計報告;信用記錄證明;與農戶利益聯結關系的證明;納稅情況證明;質量安全情況證明;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說明;應享受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等。  

(二)縣(區)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監測材料的真實性,形成監測意見報告市農業農村局。

(三)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組成評審組對市級重點龍頭企業進行實地抽樣核查,并對監測材料進行審核,形成評審意見。

(四)市農業農村局根據評審意見,完成監測報告并提交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七條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測,或不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因違法違規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存在坑農害農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公布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的,取消其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 監測合格的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繼續保留資格,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市農業農村局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原則上從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中推薦產生。

第二十條 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市場監管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農業農村局予以審核確認。市農業農村局應將企業更名情況通報市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