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 關于征求《攀枝花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4-04-24 來源: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
關于征求《攀枝花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成員單位、各縣(區)農業農村(農業農村和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和交通運輸)局:
為規范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規范建設行為,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制定《攀枝花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在向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成員單位、各縣(區)農業農村(農業農村和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和交通運輸)局征求意見,請相關部門、單位于2024年5月5日前通過協同平臺書面反饋意見至市農業農村局,逾期未反饋視為無修改意見。
附件:《攀枝花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攀枝花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規范建設行為,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依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農建發〔2021〕1號)《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 30600-2022)《四川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川農規〔2023〕3號)和《政府投資條例》及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高標準農田建設,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為支持農業可持續發展,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而開展的田塊整治、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農田輸配電、土壤改良、農田地力提升等活動。
本細則所稱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為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而實施的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標準農田等項目類型。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項目儲備、項目申請、項目審批、組織實施、監督管理、項目變更、驗收評價、上圖入庫、建后管護等工作。
第四條 全市高標準農田實行統一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布局、建設標準、審查批復、組織實施、竣工驗收、上圖入庫、監督考核、績效評價等相關項目管理機制。
第五條 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實行省統籌負責,市、縣(區)農業農村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相關部門的配合下,牽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項目業主具體抓落實,鼓勵受益主體和社會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市農業農村局在市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配合下牽頭管理和指導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統籌規劃、立項審批、監督檢查、統計調度、監督評價、項目驗收等工作。
縣(區)農業農村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相關部門的配合下,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統籌抓好規劃實施、任務落實、資金保障、建設質量、建設安全、監督評價和運營管護等工作。縣(區)農業農村局要全面履行好農田建設集中統一管理職責,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自然資源規劃局、水利局、交通運輸局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切實做好規劃指導、資金投入、新增耕地核定、水資源利用和管理等工作, 協同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以破解區域農田障礙因子和提高糧食產能為首要目標。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綠色生態、建管并重的原則,圍繞“旱澇保收、宜機作業、穩產高產、生態友好”的建設目標,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規定,合理確定田、土、水、路、林、電、技、管綜合配套工程的建設內容,優化項目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 組織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必須堅持項目鄉鎮主動申報,項目區農民、專合社等受益主體自愿參與,縣(區)農業農村局依法依規審查的原則。應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因地制宜、量質并重、綠色生態、多元參與、建管并重原則。
第八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要強化建后運行管護工作。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管護制度、評價制度。明確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積極探索適應新形勢需要,促進工程效益持續發揮的運行管護體制機制。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牽頭制定市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組織對縣(區)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進行審查;組織開展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和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申報工作;負責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的審查、批復、備案工作;組織開展全市高標準農田項目統計調度、監督管理、竣工驗收、考核評價等工作;配合市級財政部門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審查、收集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信息,宣傳報道等工作。
第十條 縣(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是項目選址、日常監管、初步驗收、運行管護、建后利用等工作的責任主體。牽頭制定縣(區)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建立項目儲備庫;組織編制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和實施計劃,按規定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審查匯總;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初步驗收、上圖入庫、質量和安全監管、進度管理、管護移交、資金撥付、農民工工資保障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建設項目信息報送、宣傳報道、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評價工作;配合同級財政部門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績效考核和審計部門專項審計問題整改工作;完成全國農田建設監測監管平臺系統項目管理填報調度工作。
第十一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高標準農田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項目法人對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和安全負總責,承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或構配件)供應、檢測檢驗、評估審查等任務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對各自承擔的技術服務、工程、產品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局建立市級高標準農田建設專家庫,專家涵蓋農田建設項目涉及的相關專業。入庫專家應熟悉農田建設工作,品行端正,具有豐富的業務知識、實踐經驗和中、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參加農田建設項目評審時應做到公平、公正。專家庫將根據運行情況適時進行調整、補充。
第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堅持多方參與,尊重農民意愿,引導種糧大戶、農民群眾、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社會資本參與高標準農田項目設計、建設、驗收和管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三章 規劃編制與項目儲備
第十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堅持規劃先行。項目規劃及儲備應遵循“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分期建設”的原則,明確高標準農田建設區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大中型灌區建設高標準農田。對暫不符合建設條件的永久基本農田,可通過布局優化調整、耕地功能恢復等措施,為高標準農田建設創造條件。項目區盡量選擇灌溉水源有保障、水利工程設施配套良好,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需求迫切,產業規劃落實好,群眾積極性高的區域。
禁止在嚴格管控類耕地,生態保護紅線內區域,城鎮開發邊界內區域,自然保護區(地)區域、退耕還林區、退牧還草區,河流、湖泊、水庫水面及其保護范圍等區域規劃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對接省級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牽頭組織編制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經農業農村廳審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實施,并上報農業農村廳備案。
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對接省級和市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牽頭編制縣(區)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并與當地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規劃銜接,形成項目儲備庫。縣(區)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查后,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實施,并上報農業農村廳、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十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和儲備管理制度。縣(區)農業農村部門依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優化項目選址,加強實地現場踏勘,嚴格復核地類圖斑,結合永農清查成果,綜合考慮水源保障、基礎設施現狀、建設周期、資金投入、農民意愿、實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確定單個項目建設規模,加強項目設計論證,提高項目儲備質量,建立縣(區)項目儲備庫,確保儲備項目達到可實施深度,適時向市農業農村局申報。
市農業農村局匯總縣(區)申報項目,形成市級項目儲備庫,作為上報高標準農田建設年度任務需求的重要依據;定期向農業農村廳推薦申報,并提出項目實施優先序建議。
第十七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提前謀劃項目,對符合入庫要求的項目按程序逐級入庫;定期分析研判,對已立項實施或因情況變化不符合入庫要求的項目及時出庫。
第十八條 按照省委、省政府相關要求,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按照畝均財政資金投入不少于3000元(建設標準根據上級要求動態調整)進行編制。鼓勵有條件的縣(區)適度提高畝均投資標準,鼓勵各地有序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投資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九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市農業農村局根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項目儲備庫、縣(區)需求等情況,將年度建設任務需求上報農業農村廳。上報的年度建設任務需求原則上與項目儲備情況保持一致。探索“競爭立項”方式,優先支持整縣(區)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
縣(區)農業農村局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任務,牽頭組織編制年度項目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實施方案應由具有農林、水利等建筑行業工程設計丙級以上資質的機構進行編制。
設計單位要根據建設內容配備齊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專業設計人員應深入項目區調查農田基礎設施現狀、走訪了解群眾實際需求、開展實地測繪和勘察。按照投資計劃、編規、《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22)《四川省高標準農田建設技術規范》等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等進行編制。實施方案包括報告文本、設計圖冊、概(預)算書等資料,并達到施工設計深度。
第二十一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建設內容:
(一)田(地)塊整治,主要包括田(土)型調整、田(土)埂修筑工程、耕作層剝離和回填等。
(二)灌溉與排水,主要包括項目區內或主要為項目區服務的農田灌排渠(管)道及建(構)筑物的新建和整治,小型水源工程以及統籌發展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等。配合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推動實現新增高效節水灌溉面積符合計量條件和節水要求。
(三)田間道路,主要包括田間道路(機耕路)、生產路、農機下田坡道以及錯車道、末端掉頭點等配套工程。
(四)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主要包括農田防護林、岸坡防護、溝道治理、坡面防護等工程。
(五)農田輸配電,主要包括為泵站、機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電力保障所需的輸電線路工程和變配電設施。
(六)農田地力提升,主要包括土壤改良、障礙土層消除、土壤培肥等。
(七)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第二十二條 縣(區)農業農村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將項目實施方案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審批文件作為年度農田建設項目的立項文件。
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在項目申報和項目實施方案審批前,積極與財政部門銜接,向縣級人民政府報告,明確縣(區)投入資金數額及來源。
市農業農村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實施方案評審工作,嚴格履行審查程序。評審專家從市級高標準農田建設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7名專家,對縣(區)報送的實施方案進行初審、終審。經專家評審不可行實施方案,需重新編制。
經專家評審可行的實施方案要主動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要及時進行批復;對公示有異議的,經專家論證符合要求的及時批復。
第二十三條 縣(區)農業農村部門依據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制定縣(區)高標準農田建設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進行審查復核、匯總形成市級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上報農業農村廳批復。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采取科學合理措施,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有序推進項目前期工作,保證規劃、實施方案編制質量。實施方案和年度項目實施計劃批復后,原則上不得調整變動,如需變動按程序報批。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縣(區)農業農村局應嚴格按照批復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和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及時開工建設,按期完工,實現項目預期目標。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二十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及實施項目所需的技術力量和設備。
第二十七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法人(業主)、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檢驗等參建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體系,嚴把質量和安全關,確保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和安全。
縣(區)農業農村局應加強對參建單位派駐現場的組織機構、專職人員的監督管理。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開展項目質量監督,不定期對項目建設質量(包括原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安全進行抽查,嚴把材料和隱蔽工程關,確保項目建設質量。有條件的應安排相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參建單位應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通過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的重要設備和材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具備生產合格證,并經過必要的質量檢測(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
市農業農村局應定期深入項目施工現場開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通報整改,進一步加強市級專項督導檢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鼓勵各縣(區)在國家、省有關政策允許范圍內,積極開展項目建設模式試點探索,總結經驗,進行推廣。支持通過先建后補、以獎代補、以工代賑等方式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
各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具備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農企業自主組織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簡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補”等方式實施,縣(區)農業農村局應按規范程序選定工程監理單位監督項目實施。
采取“先建后補”方式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以財政資金投入為導向,對項目業主單位的財政補助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充分發揮項目業主單位在項目建設管理中的主體作用。項目由業主單位按照批復的年度實施計劃和實施方案,自籌資金先行建設項目并在規定期限內完工,所建項目或建設內容經縣(區)農業農村局組織初步驗收合格后,可報賬撥付一定比例的財政補助資金;經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報賬撥付剩余財政補助資金。縣(區)農業農村局可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以“先建后補”等方式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針對招投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進一步健全制度體系,壓實工程質量管理責任,規范項目全流程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嚴厲打擊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劃和實施方案批復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調整或終止的,按照“誰審批、誰調整”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復。
第三十一條 縣(區)農業農村局應嚴格控制方案調整。以項目為單位計算累計方案調整涉及財政資金不得超過年度財政投資計劃的1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且符合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要求;不得減少建設任務、降低建設標準和延遲竣工時間。
第三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不得未經報批調整建設地點、建設內容。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實施地點不發生變化的前提下,需要對建設內容或技術方案調整時,由項目業主、設計、施工、監理和項目鄉鎮人民政府(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五方形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方案,并按以下權限進行審批。
調整方案涉及財政資金在100萬元以下(含),由縣(區)農業農村局審批,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調整方案涉及財政資金在100萬元以上,由縣(區)農業農村局審核,經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市農業農村局及時將變更情況匯總報農業農村廳備案。
地方自愿增加投入,用于增加建設內容或提高建設標準的,不納入設計變更管理。
第三十三條 由于重大規劃調整、上級重大項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需要調整部分項目區范圍的,由縣(區)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逐級報市農業農村局、農業農村廳同意后,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調整方案。
第三十四條 需要終止的項目,由縣(區)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說明原因并提出項目資金安排建議,報市農業農村局復核。情況屬實的,由市農業農村局出具復核意見,上報農業農村廳審批、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在項目區將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參建單位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鼓勵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涉農企業等積極參與農田建設項目規劃和工程建設、管護,以投資、投勞等方式增加投資規模。
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縣(區)農業農村局或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聘請懂技術、有經驗的農民擔任“農民質量監督員”,參與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定期調度和定期通報機制。縣(區)農業農村局應按照有關要求,明確專人、落實責任,及時匯總上報建設進度,定期報送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完成情況。由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對縣(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進度進行排位,向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對項目建設管理中存在重大問題的縣(區)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組長進行約談。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八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驗收包括階段性驗收、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
階段性驗收由項目業主組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對隱蔽工程和完工單項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質量分階段進行驗收,發現問題應組織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到位。
初步驗收由縣(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在項目完工且階段性驗收合格后組織相關部門、參建單位、項目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受益農戶主體代表等開展項目初步驗收。對照批復的實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全面查驗所有工程、設備、設施情況,包括工程量、工程質量、試運行情況等,驗收任務達到所建設內容的100%。對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建設任務未完成等初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縣(區)農業農村局應限期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縣(區)農業農村局再次組織驗收,出具初步驗收意見和報告。
竣工驗收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初步驗收合格后,由縣(區)農業農村局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申請應附上初步驗收意見、工程竣工結算(決算)審計報告、工程竣工圖紙等。
第三十九條 高標準農田項目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完成各項建設內容并符合質量要求;有設計調整或變更的,按項目批復調整或變更文件完成各項建設內容并符合質量要求。完成項目竣工圖繪制。
(二)項目工程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經調試運行正常,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三)階段性驗收、初步驗收合格。
(四)已完成項目工程竣工結算,經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或當地審計機關審計,具有相應的審計報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標、合同、監理、施工管理資料及相應的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齊全、完整,已完成項目有關材料的分類立卷工作。
(六)管護責任主體明確,管護制度已經建立并公示。
第四十條 市農業農村局在收到縣(區)農業農村局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后,對符合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后60天內組織開展全面驗收,確保在項目完工后半年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竣工驗收合格的,由市農業農村局核發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并及時將驗收結果上報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四十一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后,縣(區)農業農村局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范的公示標識標牌,將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建設內容、管護主體、監督電話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同時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組卷、存檔。
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組織開展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四十二條 在高標準農田項目竣工驗收后,縣(區)農業農村局要協同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加強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新增耕地指標調劑收益優先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再投入和債券償還、貼息等。
第七章 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信息化管理充分依托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臺、農業農村部轉移支付管理平臺等,開展年度實施計劃備案、項目調度、項目驗收、上圖入庫、統計調查等工作。
縣(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基礎數據采集與填報;市農業農村局將按照系統權限,負責審核匯總上報。
第四十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制度。
第四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按照申報、竣工、驗收等三個階段開展上圖入庫工作。
縣(區)農業農村局申報階段,由縣(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錄入項目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行政區劃、任務面積等,形成矢量數據,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核。市級審核完成后,提交省級進行復核,待省級復核完成后,各縣(區)在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臺錄入項目基本信息,上報農業農村部。
竣工階段、驗收階段上圖入庫。各縣(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有建設范圍、面積等信息調整,需修改上圖入庫信息的,必須按照上圖入庫成果要求進行修改完善,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核和農業農村廳復核后,按照申報階段流程進行修改完善,未經審核不得擅自修改已提交到系統內的上圖入庫數據。
第四十六條 上圖入庫成果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新建項目要與歷年已建項目進行疊加比對,防止新建項目選址重疊、重復建設;新建項目原則上全部在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選址。
(二)改造提升項目要與歷年已建項目進行疊合比對,確保改造提升項目在已建高標準農田項目范圍內。
(三)新建和改造提升項目與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圖進行疊加,剔除非耕地。
(四)新建和改造提升項目上圖入庫面積達到年度建設任務要求。
第四十七條 全面推進高標準農田數字化建設工作,鼓勵支持各縣(區)運用衛星遙感影像、無人機航拍影像、地理信息系統平臺等技術手段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理。建立自然資源耕地、永久基本農田、高標準農田“一網管理”,統一上圖,一圖監管,實現資源共享。
第八章 運營管護
第四十八條 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牽頭制定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制度,加強行業監督、指導。按照“誰受益、誰承擔,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遵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后運行管護辦法(試行)》要求,建立工程管護制度,落實工程管護人員和管護責任,保證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持續發揮效益。
第四十九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向項目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等辦理資產交付手續。要按照股權量化改革的要求,將高標準農田建設形成的資產,量化為村集體和農民的股權,壯大集體經濟,增加農民的收入。
第五十條 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將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主體落實到鄉(鎮)和村。按照“縣負總責、鄉鎮監管、村級管護”要求全面落實管護責任。有耕地流轉主體的,由管護主體委托流轉主體管護,雙方簽訂協議,落實管護責任。同時,各地可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委托專業化機構、“保險+管護”、第三方社會化服務機構等開展日常管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 縣(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負總責。鄉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設施監管,村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日常巡查、維修、養護和管理工作;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運行管護的行業指導、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縣(區)應建立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經費合理保障機制,多種渠道、多種方式籌措,落實管護資金。
縣(區)應將必要的工程建后管護支出納入同級預算予以支持。鼓勵新型經營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籌集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運行維護經費,可通過村規民約等方式,由受益主體(農戶)確定運行管護經費籌集方式。
第五十三條 對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在符合劃定要求的前提下,優先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經依法批準占用高標準農田,要及時補充,確保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于糧食生產,堅決遏制“非農化”、防止“非糧化”。結合全面落實“田長制”,將建成高標準農田納入“田長制”管理,落實好耕地利用管控與建后管護工作。
第五十四條 市、縣(區)農業農村局要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運行管護情況納入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強后續培肥,防止地力下降。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承擔項目建設主體責任。
項目建設單位法人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資金管理、績效管理及建成后的運行等負總責。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等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所承建項目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五十六條 市、縣(區)農業農村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七條 市、縣(區)農業農村局應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五十八條 市、縣(區)農業農村局應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對項目實施進度嚴重滯后、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建設任務沒有完成、以及存在違法違規等情形之一的,要適時采取通報、約談等方式開展督導。
市農業農村局應按照相關規定,適時組織開展全市農田建設項目監督檢查,配合農業農村廳開展綜合評價,同步完成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和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工作。
縣(區)農業農村局對參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職的,應責令其改正,拒不整改者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處理,并通報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九條 市、縣(區)農業農村局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六十條 市、縣(區)農業農村局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應及時終止項目實施,協助有關部門追回項目財政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十一條 市、縣(區)農業農村局應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工作,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項目進行組卷歸檔,建立涵蓋項目建設全流程的項目電子檔案、紙質檔案,確保項目檔案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為程序性規定,涉及資金管理相關事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縣(區)農業農村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由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在本細則施行之前,已經批復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