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0-10-13     來源:市人社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為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進一步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發生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計委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3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為避免和減少工傷事故以及職業病的發生,在我市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專項費用。

  第二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從上年度基金征繳收入中提取的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一般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收入的3%。因工作需要,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研究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財政廳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但最多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收入的5%。

  第三條       建立工傷預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養老工傷保險科。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主要通報工傷預防工作開展及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分析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和工傷預防工作形勢,審定工傷預防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推進工傷預防工作順利開展。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制定工傷預防政策,組織領導和規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預防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工傷預防費的劃撥及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提供本行政區域內職業衛生分析和職業病診斷情況,針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單位、重點人群等方面,提出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建議方案。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預防工作情況,針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預防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單位、重點人群等方面,提出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建議方案。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工傷預防費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主要用于對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和社會公眾開展工傷事故、職業病預防知識和相關政策宣傳活動,包括媒體宣傳、公益廣告、知識競賽、宣傳品制作或購買、工傷預防安全展示等。

  (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培訓。主要用于對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工和社會公眾進行工傷預防知識、政策、技能、案例培訓和相關資料制作、購買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預防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根據我市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確定年度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并向社會公告。

  列入計劃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六條  我市工傷預防項目原則上通過政府招標,由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也可根據部分實施項目的特點,經聯席會議同意后由市級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組織實施。

  第三方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經濟組織或醫療衛生機構等符合規定條件的機構。

  第七條  面向第三方機構的工傷預防項目,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參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根據重點領域和實際情況,通過招標確定具備相應條件的第三方機構。

  對費用低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由聯席會議協商確定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機構。

  第八條  需要由市級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組織實施的部分工傷預防項目,根據聯席會議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由行業協會或大中型企業在公告確定的時間內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績效目標、實施方式、經費計劃、完成時限、檢查驗收等內容。

  第九條  被確定的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機構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范圍、服務質量、費用結算、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解除或終止條件等。簽訂項目實施合同后,可根據合同約定先行支付項目總額30%—70%的預付款。

  第十條  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機構應建立健全培訓檔案,完善財務制度,嚴格費用支出,實現項目的專業化運作,提高項目實施質量和水平。

  第十一條  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且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兩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二)具備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培訓等項目相應的資質,符合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培訓等項目的專業性要求。

  (三)有足夠數量的可承擔實施工傷預防宣傳、培訓等任務的專業人員;

  (四)具備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培訓等項目相應的硬件設施和技術手段;

  (五)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應嚴格履行服務協議或服務合同義務,建立工作臺賬,保證項目有效實施。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跟蹤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督導項目實施機構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應及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實施情況報告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第三方評審機構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項目實施進行評估驗收,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

  第十四條  承擔評估驗收的第三方評審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具備的所有條件;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開展評估業務所需的設施、設備和辦公條件;

  (三)具有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工傷預防、經濟學、心理學、管理學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人,具有完善的評估技術和方法等條件。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評估驗收機構可自愿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名,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工傷預防工作聯席會議擇優產生或比選產生。

  第十六條  評估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市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工傷預防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評估驗收報告作為開展下一年度項目重要依據。評估驗收合格后,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對評估驗收不合格的,需要進行整改,待評估驗收合格后方能支付余款。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九條  工傷預防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對違反規定的相關單位及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規定、達不到協議(合同)要求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存在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審核: 王賦東   責任編輯: 秦明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