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社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02-28     來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川人社函〔2020〕46 號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人社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職工勞動關系問題

  (一)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療和被隔離的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勞動關系的處理。

  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三)受疫情影響返崗復工困難的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

  1.帶薪年休假。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后,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協商待崗。對于因疫情未返崗復工時間較長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后,安排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二、關于職工工資問題

  (一)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療和被隔離職工工資的發放。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資。

  2.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療的企業職工,應當享有醫療期,企業應按醫療期有關規定發放職工在此期間的病假工資。

  (二)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企業職工工資的發放。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三)受疫情影響安排年休假和春節假期不能休假職工工資的發放。

  1.受疫情影響返崗復工困難、安排帶薪年休假的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春節法定假期期間(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春節調休假期和國家延長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

  (四)生活費標準。

  企業發放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三、關于職工權益維護和企業用工服務指導及監測問題

  (一)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二)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規定做好職工勞動保障舉報投訴接待受理工作,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三)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勞動用工的服務指導,加大對用工密集、人員流動性大的企業用工監測,有效防范處理勞動關系矛盾隱患和突發情況。發生重大勞動關系事件的,必須第一時間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省廳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