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特殊主體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意見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8-08-01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共攀枝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攀枝花市監察委員會
中共攀枝花市委組織部
攀枝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對特殊主體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 懲戒的意見》的通知
攀中法〔2018〕139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 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 號)、國家 44 部門《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和四川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攀枝花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關于“兩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工作意見》的精神,現對特殊主體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制定如下意見。
第一條 特殊主體失信被執行人主要是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公職人員, 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法院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 15 日前, 將該區域特殊主體案件信息,根據管理權限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 及相關紀委、監委、組織、人社部門報送。報送信息應包括被執 行人基本信息,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被 執行人失信的具體情形,執行依據相關情況。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遇到非法干預和妨礙執行的,要根據管理權限及時向相關紀委監委部門反饋,并提出處理 建議。
第四條 失信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人民法院可向同級紀委、監委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由紀委、監委部門追
究其紀律責任。
第五條 組織、人社部門對人民法院移送的相關特殊主體失信人員信息報告,要根據人民法院提出的處理建議,視情節通過 提醒、函詢、誡勉等形式督促其及時履行義務。被執行人仍未履 行義務的,組織、人社部門應向其所在單位通報,作為干部選拔 任用、評先評優和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第六條 組織、人社部門嚴格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七條 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得作為各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推薦人選、候選人初步人選考察對象。在提名的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資格審查時,若有失信行為,實行一票否決。
第八條 特殊主體失信被執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及時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相關紀委監委、組織、人社部 門報送名單,撤銷對其懲戒措施。
(一)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二)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并經申請執行人 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實體)終結執行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撤銷懲戒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8 年 7 月 20 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