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7號)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03-24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1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9號),涉及攀枝花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22年第9號、2022年10號), 涉及我市1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上述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西區楊曉軍商店銷售的思源(包裝飲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思源(包裝飲用水);規格型號:18.9升/桶;生產日期:2022年7月7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西區楊曉軍商店;不合格項目:銅綠假單胞菌。

(二)銷售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8月2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思源(包裝飲用水)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0月17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50元和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產加工過程控制不嚴所致。西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加強產品自查驗收。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1月16日組織復查驗收。

(三)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8月2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思源(包裝飲用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之規定,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2月2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0元和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原因可能為回收桶清洗消毒不徹底或桶蓋密封不嚴所致。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加強生產線標準化管理、加強舊桶更換和出廠檢驗、加強運輸環節管理。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0月20日組織復查驗收。

二、鹽邊縣先通右側便利店銷售的江米條(糕點)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江米條(糕點);規格型號:散裝;生產日期:2022年2月17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先通右側便利店;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8月1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江米條(糕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9月27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60元和免予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進貨履行了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造成產品不合格原因可能為產品儲存過程中環境控制不當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進一步強化主體責任,嚴格履行索證索票義務。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8月25日組織復查驗收。

三、攀枝花市西區興運米線店銷售的餌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餌塊;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2年7月3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西區興運米線店;不合格項目: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8月1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餌塊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0月10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0元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產品時為索取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和進貨票據,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西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進貨時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相關規定,把好進貨質量關。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0月10日組織復查驗收。

四、攀枝花市沃坤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雞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雞肉;規格型號:散裝;檢疫日期:2022年7月11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沃坤商貿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8月1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雞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0月28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78.40元和免予其他行政處罰的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檢驗和索證索票義務,造成產品不合格原因為養殖環節超劑量使用獸藥所致。東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加強管理,重視食品安全培訓,嚴格落實進貨檢驗制度,堅持索證索票并保留好相關票據。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8月18日組織復查驗收。

五、攀枝花市仁和區遠久小吃店加工的油條(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油條(自制);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2年7月20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仁和區遠久小吃店;不合格項目: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9月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油條(自制)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1月14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原因是當事人在產品加工過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所致。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學習,熟悉掌握食品添加劑使用范圍和限量要求,切實規范經營行為。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0月16日組織復查驗收。

六、攀枝花市金江鎮國瓊糕點店加工的海綿蛋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海綿蛋糕;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2年7月28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金江鎮國瓊糕點店;不合格項目: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二)生產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市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9月16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海綿蛋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2月3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元和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生產加工過程中食品添加劑使用不規范,超限量添加脫氫乙酸所致;市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加強對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學習,嚴格按照要求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劑,加強食品加工操作人員管理,嚴把食品生產加工關。

市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1月8日組織復查驗收。

七、鹽邊縣漁門鎮碧興集貿市場劉義會銷售的本色山藥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本色山藥;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2年7月20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漁門鎮碧興集貿市場劉義會;不合格項目:鉛(以Pb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9月1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四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1月22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產品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1月22日組織復檢驗收。

八、鹽邊縣漁門鎮國兵商行銷售的干山藥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干山藥片;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2年3月23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漁門鎮國兵商行;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殘留量。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9月1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干山藥片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四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1月22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產品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1月23日組織復查驗收。

九、攀枝花市月升飲料廠生產的飲用天然山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飲用天然山泉水;規格型號:11.32升/桶;生產日期:2022年8月9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月升飲料廠;不合格項目:銅綠假單胞菌。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9月15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天然山泉水的行為,違反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之規定,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2月1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3元和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原因是水桶清洗消毒不徹底和灌裝環境未達到潔凈度要求所致。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購置專用設備,加強人員培訓,嚴格規范生產加工工藝流程。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1月25日組織組織復查驗收

十、攀枝花市仁和區平地鎮農貿市場徐登貴銷售的炒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炒瓜子;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2年8月12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仁和區平地鎮農貿市場徐登貴;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9月1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炒瓜子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之規定,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1月9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68元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儲存環境控制不當所致。仁和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暫停加工、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

十一、鹽邊縣紅格鎮農貿市場彭學菊銷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香蕉;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2年5月31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紅格鎮農貿市場彭學菊;不合格項目:吡蟲啉|、噻蟲嗪。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7月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香蕉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7月18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在成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種植環節超限量使用農藥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相關規定,把好進貨質量關。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7月19日組織復查驗收。

十二、米易縣城南農貿市場李春蘭銷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芹菜;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2年6月6日;被抽樣單位:米易縣城南農貿市場李春蘭;不合格項目: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7月1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芹菜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9月15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產品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米易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9月15日組織復查驗收。

十三、攀枝花市東區王氏干雜副食店銷售的大白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大白芝麻;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2年6月3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東區王氏干雜副食店;不合格項目:酸價(以脂肪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8月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大白芝麻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二)款之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8月24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00元和免予其他行政處罰的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儲存環境控制不當所致。東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更換供貨商,加強法律法規知識學習,嚴格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并保留好相關票據備查。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8月25日組織復查驗收。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米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資料。

 

審核: 陳彬   責任編輯: 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