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4年第1號)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4-03-04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23年第6號、2023年第7號), 涉及我市12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上述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西區格里坪農貿市場熊心胃銷售的蘋果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蘋果蕉;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3年5月10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西區格里坪農貿市場熊心胃;不合格項目:吡蟲啉。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6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限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20日對其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要求當事人加強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增加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管理意識。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造成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種植環節加大用藥量或未遵守休藥期規定所致。西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召回不合格產品,繼續嚴格履行好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義務 。

  二、鹽邊縣尚購精致超市銷售的豆皮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豆皮;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3年5月8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尚購精致超市;不合格項目: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

  (二)生產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15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7月26日對其作出沒收不合格豆皮8.62公斤、沒收違法所得96.63元和免于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造成產品不合格原因可能為生產加工環節為延長產品保質期超范圍使用添加劑山梨酸鉀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履行索證索票義務。

  三、攀枝花市集品匯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鱸魚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鱸魚;購進日期:2023年5月15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集品匯商貿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1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的指導意見》第三條和《四川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七條第一款和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8月9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94元和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產品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仁和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主體責任。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8月2日組織復查驗收。

  四、攀枝花市東區鮮之緣鮮果店銷售的荔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荔枝;購進日期:2023年5月30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東區鮮之緣鮮果店;不合格項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3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9月26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806元和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不能提供該批次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和供應商資質文件,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主體責任。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9月26日組織復查驗收。

  五、攀枝花市西區瑞云農貿市場嚴楊銷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韭菜;購進日期:2023年5月14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西區瑞云農貿市場嚴楊;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16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四十三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8月9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2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上述產品時進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西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召回不合格產品,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7月26日組織復查驗收。

  六、攀枝花市西區瑞云農貿市場舒杰新銷售的菜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菜薹;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3年5月15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西區瑞云農貿市場舒杰新;不合格項目:聯苯菊酯。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2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限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四十三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8月9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8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上述產品時進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西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召回不合格產品,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8月16日組織復查驗收。

  七、攀枝花市西區尹紅干雜店銷售的雪井精制鹽(加碘)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雪井精制鹽(加碘);規格型號:1kg/袋;生產日期:2022年12月22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西區尹紅干雜店;標稱生產單位:四川久大品種鹽有限責任公司;不合格項目:碘(以I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6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8月29日對其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進貨時履行了進貨查檢義務,造成產品會不合格原因為生產加工環節質量控制不嚴所致。標稱生產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已依法對生產單位開展核查處置工作。西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召回不合格產品,繼續履行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主體責任。

  八、鹽邊縣溫泉鄉朝勇酒廠加工的白酒(蕎麥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白酒(蕎麥酒);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3年5月15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溫泉鄉朝勇酒廠;不合格項目:甲醇。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7月6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9月4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80元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在原料把關和產品加工過程控制不嚴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加強原材料選購和產品生產加工全過程的管控。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9月7日組織復查驗收。

  九、攀枝花市東區東風生鮮農貿市場曹昌斌銷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香蕉;購進日期:2023年5月19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東區東風生鮮農貿市場曹昌斌;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7月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保存查驗記錄及相關憑證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四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三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9月11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00元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產品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嚴格遵守進貨查驗、索證索票主體責任,保存好相關憑證。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9月11日組織復查驗收。

  十、攀枝花市西區瑞云農貿市場封瓊芳銷售的姜和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1.產品名稱:姜;購進日期:2023年5月15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西區瑞云農貿市場封瓊芳;不合格項目:鉛(以Pb計)。

  2.1.產品名稱:韭菜;購進日期:2023年5月15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西區瑞云農貿市場封瓊芳;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5月5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農重金屬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保存查驗記錄及相關憑證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8月9日對其作出警告和沒收違法所得152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上述批次產品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造成產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產品在種植過程中對環境中的鎘、鉛等元素富集所致。西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主體責任。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8月16日組織復查驗收。

  十一、攀鋼集團生活服務有限公司青年路吉靚軒超市銷售的荔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荔枝;購進日期:2023年5月31日;被抽樣單位:攀鋼集團生活服務有限公司青年路吉靚軒超市;不合格項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3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74.16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造成產品不合格原因可能為種植環節超限量使用農藥或未遵守采摘間隔期規定所致。東區市場監管局要求當事人繼續履行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主體責任,把好食品進貨關。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資料。

審核: 王光偉   責任編輯: 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