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連續抽檢不合格,經營者從業受限!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4-05-29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在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攀枝花市東區翔勻鮮果行銷售的芒果1批次,被檢出吡唑醚菌酯超標,所抽檢產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法定程序,由東區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合法取得營業執照,主要銷售食用農產品和預包裝食品,經營場所不足60平方米。當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從攀枝花市鹽邊縣漁門鎮農民處收購了80斤芒果,但無法提供相應合格證明、購進手續和票據。該批次芒果進貨價格為2元/斤,銷售價格為3.5元/斤,貨值金額為280元。截至送達抽檢報告之日該批次芒果全部銷售完畢,違法所得為280元。當事人收到不合格報告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在法定期限內無涉案產品召回。
2023年7月,當事人曾因銷售的抽檢不合格沙糖橘,且未進行查驗、保存查驗記錄,受到相應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限量的芒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當事人經營場所不足60平方米,按照相關規定,屬于小經營店,應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條例》三十四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對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除應當履行食用農產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第二項“按照規定查驗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該項規定。
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在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注銷備案證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注銷備案證,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第一款第五項“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后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80元,罰款5500元,經營者張某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案件啟示
食品安全是關系到人民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食用農產品更是與每一位市民的身體健康息息相關,銷售者在銷售食用農產品時,沒有按照規定履行進貨查驗責任,造成不合格產品在市場流通,這為食品安全埋下了重大隱患。為了確保食品質量和安全,將食品安全處罰落實到人意義重大,有助于遏制違法者、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企業自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人民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