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社會保障卡經辦管理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08-21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川人社規〔2023〕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保障卡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商業銀行面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集成電路卡,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權益及政府其他公共服務權益的電子憑證。具有身份憑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就醫結算、繳費和待遇領取等社會保障應用基本功能(以下簡稱社保功能),以及現金存取、轉賬支付等金融應用功能。社會保障卡具有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兩種形態,效力相同。電子社會保障卡是社會保障卡電子證照的具體表現形式。

  第三條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統籌全省社會保障卡發行、應用和管理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發行、應用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信息化綜合管理(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卡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經辦服務和應用推廣等有關事務。

  第四條  四川省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包括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啟用(激活)、密碼修改與重置、掛失、解掛、補領、換領、查詢、信息變更、參保地轉移、注銷等環節。

  第五條  四川省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網點(以下簡稱卡經辦服務網點)包括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人社經辦服務網點(窗口)、基層服務平臺和社會保障卡發卡銀行設立的銀行經辦服務網點。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網點的設立和管理。

  第六條  銀行經辦服務網點應提供社會保障卡社保功能的經辦服務,制卡類經辦服務網點還應提供社會保障卡申領、補領、換領服務。

  第七條  持卡人辦理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的開立、啟用、掛失、解掛、密碼修改與重置、注銷等金融服務業務,按發卡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申領與啟用(激活)

  第八條  凡在我省就業、參保或享受其他民生服務權益的個人,均可按照“一人一卡”的原則,自主選擇當地社會保障卡發卡銀行申領社會保障卡,并同步申領電子社會保障卡。

  第九條  社會保障卡可由本人自行申領,也可由用人單位或學校等機構代為申領。申領社會保障卡時,內地居民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港澳臺居民應提供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華僑應提供護照,外國人應提供護照或永久居留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以下簡稱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無居民身份證的未成年人,應提供居民戶口簿。經用人單位、學校等機構代為申領的,機構需提供單位介紹信、單位經辦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條  卡經辦服務網點提供申領服務時,應采集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國家/地區、手機號碼/聯系電話、地址、職業(工種)、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證件有效期限、照片等個人信息。未滿7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不采集和印制個人照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應登記其監護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

  第十一條  卡經辦服務網點受理申請后,應校核申請人基本信息和持卡情況,發卡銀行還應進行賬戶開立核查。經比對個人信息正確且符合發卡條件的,接受發卡申請并提供制卡服務。銀行核查未通過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原因。卡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提供立等可取的即時制卡服務。

  第十二條  卡經辦服務網點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放社會保障卡,遇交通不便、銀行賬戶開立失敗等原因,可適當順延。首次申領社會保障卡免費。

  第十三條  持卡人領取社會保障卡后,需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在卡經辦服務網點辦理社保功能啟用(激活)。社保功能可單獨啟用(激活),也可與銀行賬戶聯動啟用(激活)。社保功能未啟用(激活)的社會保障卡,社保功能不可使用。

  第三章  密碼修改與重置

  第十四條  實體社會保障卡的密碼分為社保功能密碼(存在卡內的個人識別碼,簡稱PIN)和銀行賬戶密碼。

  第十五條  持卡人因自身原因,需要修改社保功能密碼的,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在卡經辦服務網點辦理。持卡人因社保功能密碼遺忘或連續多次輸入錯誤造成鎖卡的,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在卡經辦服務網點辦理密碼重置。

  第十六條  持卡人在申領電子社會保障卡時應當設置初始密碼。如需修改或重置密碼,需根據線上服務渠道提示操作。

  第四章  掛失與解掛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丟失,持卡人應及時辦理社保功能掛失和銀行賬戶掛失。辦理社保功能掛失時,持卡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在卡經辦服務網點辦理。

  第十八條  社保功能掛失分為正式掛失和臨時掛失,掛失即時生效,掛失后的社會保障卡不可使用。臨時掛失7天后未辦理正式掛失的,社保功能恢復正常。

  第十九條  持卡人在未補領社會保障卡前找回已掛失的社會保障卡的,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到卡經辦服務網點辦理社保功能解掛,恢復該卡社保功能的正常使用。已辦理補領的,不能辦理解掛。

  第五章  補領與換領

  第二十條  持卡人在社會保障卡正式掛失后,方能補領社會保障卡。補領時,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到卡經辦服務網點辦理。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因社會保障卡到期、損壞,卡面污損、殘缺無法辨認,相貌與卡面照片發生顯著變化,持卡人姓名或證件號碼發生變化,卡片信息與本人信息不符,更換發卡銀行等原因,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到卡經辦服務網點換領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在年滿18周歲后,應及時換領社會保障卡。

  第六章  查詢、信息變更與參保地轉移

  第二十二條  持卡人持本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在卡經辦服務網點,查詢社會保障卡制發進度、應用狀態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持卡人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在卡經辦服務網點辦理信息變更。

  第二十四條  持卡人因長期性流動發生就業地、參保地省內跨地區轉移,需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在卡經辦服務網點辦理卡內參保地轉移。辦理參保地轉移時,應對持卡人當前參保地進行系統級核驗。

  第七章  注銷

  第二十五條  出現持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出國(境)定居且喪失中國國籍、本人書面申請注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情形的,或持有多卡需注銷多余卡的,應當辦理社會保障卡注銷。注銷后的社會保障卡終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辦理社會保障卡注銷時,應先注銷社保功能,再辦理銀行賬戶注銷。發卡銀行辦理銀行賬戶注銷時,應對社會保障卡進行損毀、銷毀等處置。

  第二十七條  二次發放失敗的社會保障卡,以及在制發卡期間申請人死亡、出國(境)定居等原因不應發放的社會保障卡,由卡管理機構會同發卡銀行進行注銷、銷卡等處置。

  第二十八條  對社保功能已注銷,但銀行賬戶仍有效的卡片,卡經辦服務網點應告知持卡人需辦理銀行賬戶注銷,如未主動辦理銀行賬戶注銷,發卡銀行將對銀行賬戶進行管控。卡管理機構應及時將社會保障卡社保功能注銷信息通過系統聯動推送至發卡銀行,由發卡銀行進行賬戶管控處置。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發卡銀行應當采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做好社會保障卡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確保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第三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障卡日常工作檢查和業務指導,建立與發卡銀行間的數據核查聯動機制,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暫停服務、凍結使用等管控措施,確保社會保障卡申領和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條  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社會保障卡,不得使用社會保障卡參與電信詐騙、跨境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及其密碼,避免社會保障卡丟失、損壞等。因持卡人原因造成個人信息泄露、賬戶損失的,自行承擔后果。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或持卡人死亡等原因導致本人無法辦理社會保障卡社保功能業務的,可以由其監護人、配偶和子女等親屬或法定代理人代其辦理。代理應遵循本辦法關于業務辦理的規定,同時應交驗代理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并由代理人簽署代理承諾書(詳見附件)。監護人為未成年子女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補領或換領時,還應提供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等能證明監護關系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公示本地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網點信息及服務事項,通過線上服務渠道、自助服務終端等提供社會保障卡申領、查詢、補領、換領等服務。并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跨省居住人群等群體的特殊服務需求,為其辦理社會保障卡業務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8〕77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四川省社會保障卡經辦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審核: 夏頂偉   責任編輯: 朱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