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 攀枝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攀枝花市教育和體育局 攀枝花市公安局 攀枝花市司法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醫療保障局 共青團攀枝花市委 攀枝花市婦女聯合會 攀枝花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辦法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03-01 來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各縣(區)民政(扶貧開發)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改局、教育和體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醫保局、團委、婦聯、殘聯:
為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動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要求,根據省民政廳等12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川民發〔2019〕9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保障對象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
重殘是指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申請時應持有殘聯發放的有效證件;重病由衛生健康部門確定;失聯是指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失聯時間以向公安機關報告時起算,滿6個月后,由公安部門出具查找無果的書面材料;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個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門或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相關材料;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利害關系人申請,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民事判決書。
二、工作流程
(一)申請。具有攀枝花市戶籍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向兒童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情況特殊的,可由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時如實填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的相關材料:
1.屬重殘的,提供殘聯頒發的第二代《殘疾人證》。
2.屬重病的,提供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門診診斷證明及病歷或出院證明及住院病歷。重病是指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的各類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器官移植術后的抗排異藥物治療;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糖尿病(合并心、腦、腎及神經系統慢性病變);腦卒中后遺癥(腦出血、腦栓塞、腦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償期);肺結核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原發性高血壓病(合并有心、腦、腎損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嚴重心律失常、心臟擴大);支氣管哮喘;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潤性突眼、嚴重心律不齊、心臟擴大、心力衰竭);血友病。
3.屬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4.屬被強制戒毒的,提供縣級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5.屬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
6.屬失蹤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民事判決書。
7.屬失聯的,提供當地公安機關查尋無果的信息材料或《不立案決定書》。
(二)核實。村(居)民委員會受理申請后,應通過入戶、鄰里訪問等方式,整個過程要注意保護兒童隱私,且不設置公示環節。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對其監護人作出書面回復;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提出明確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三)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后,應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資料進行查驗,查驗采取部門信息比對的方式進行,因檔案管理、數據缺失等原因不能通過部門信息比對核實的,要求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申請人或監護人提供必要補充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查驗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有異議的,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再次進行核實后回復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提出明確意見并及時報送縣(區)民政局。為保護兒童隱私,不設置公示環節。
(四)確認。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符合保障條件的,從確認的次月起納入保障范圍,同時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
(五)終止。具有以下情形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終止其保障資格,并在“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中作減員處理。
1.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死亡的(享受基本生活費補貼的,從其死亡的次月停止發放);
2.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年滿18周歲的(享受基本生活費補貼的,從其年滿18周歲的次月停止發放。繼續在校就讀的參照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相關規定執行);
3.失聯、失蹤父母出現的(從父母出現后的次月停止發放);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滿,恢復人身自由等情形的(從恢復自由的次月停止發放);
5.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從被限制自由的次月停止發放);
6.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戶籍遷出本轄區的(享受基本生活費補貼的,遷出地縣級民政部門從次月停止發放,出具身份認定材料后轉為遷入地縣級民政部門發放,并做好檔案和信息系統的相關銜接工作);
7.其他不再符合規定保障情形的。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委托的親屬、村(居)民委員會對上述終止情形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須及時報告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應主動加強動態管理,發現應當取消的情形后,經查證屬實后終止保障資格,并對資金多發部分進行追索。
三、保障內容
(一)落實基本生活保障。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按照我市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或者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且未達到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補貼標準的進行補差發放,其享受的分類施保金不計入核算。已全額領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的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養時,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養待遇之后根據人均救助水平進行重新計算,補差發放。已全額領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補貼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民政局)
(二)加強醫療康復保障。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納入醫療保障范圍,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政策合力,提高保障水平。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通過醫療救助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有關待遇。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住院按照醫療救助有關規定辦理。符合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可同時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等相關政策。(責任單位: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殘聯)
(三)落實教育資助政策。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孤兒保障政策納入教育資助范圍,優先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和教育幫扶體系,落實助學金、學費減免政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可在戶籍地學校就讀,也可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證明,到承擔臨時監護職責的親屬戶籍所在地片區學校就讀;對于殘疾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通過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就讀、送教上門等多種方式落實教育保障。為符合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義務教育階段“三免”基礎上,提供生活補助;在高中階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職學校)按規定免除學費,提供國家助學金。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讀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政策。(責任單位:市教育和體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殘聯)
(四)督促落實監護責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依法打擊故意或者惡意不履行監護職責等各類侵害兒童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對有能力履行撫養義務而拒不撫養的父母,民政部門可依法追索撫養費。對于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撫養費由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全額承擔。(責任單位: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五)優化關愛服務機制。司法部門完善法律援助機制,加強對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法律援助工作。殘聯部門維護殘疾兒童權益,大力推進殘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康復、教育服務,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康復和特教服務機構等服務平臺作用,提供政策咨詢、康復、特教、養護和臨時照料等關愛服務支持。加強家庭探訪,協助提供監護指導、返校復學、落實戶籍等關愛服務。加強精神關愛,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社會動員優勢,引入專業社會組織和青少年事務社工,提供心理咨詢、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專業服務,培養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要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時研究解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結合工作實際明確部門職責分工,細化業務流程,落實工作責任,健全工作機制,確保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順利推進。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對每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立檔案,實行動態管理。村(居)民委員要完善救助保護機制,對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應急處置、評估幫扶和監護干預的保護措施,不斷提升關愛服務水平。
(二)明確部門職責。縣級民政部門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資格確認、生活補貼發放、兜底監護、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對認定過程中處境危急的兒童,應當實施臨時救助和監護照料;人民法院對申請宣告兒童父母失蹤、死亡及撤銷父母監護權等案件,應當設立綠色通道,及時將法律文書抄送兒童戶籍地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現信息實時共享;人民檢察院依法懲處遺棄、虐待等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對涉及兒童權益的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必要時支持起訴維護兒童合法權益,對相關部門不履行職責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并督促落實;公安機關應當加大對失聯父母的查尋力度,對登記受理超過6個月仍下落不明的,通過信息共享、書面函復等途徑,向民政部門或相關當事人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對實施家庭暴力、遺棄、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兒童的案件,要及時介入依法打擊,特別是對故意不履行監護責任的監護人要嚴厲打擊。配合民政部門深入開展追索撫養費、兒童關愛等事宜;教育部門要做好控輟保學工作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關愛和救助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大兒童方面的普法工作,加大對兒童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資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等兒童關愛保護相關工作;醫療保障部門要按規定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分類落實資助參保政策;共青團應當充分動員青年社會組織和青少年事務社工,依托現行實施的關愛保護項目,指導少先隊組織,依托基層青少年服務陣地,配合提供各類關愛和志愿服務;婦聯組織應當發揮村(居)婦聯主席和婦聯執委作用,完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發揮縣級以上婦女兒童活動中心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導、關愛幫扶及權益維護等服務;殘聯要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殘疾兒童等級確定和殘疾兒童醫療康復工作;公安、司法、刑罰執行機關在辦案中發現涉案人員子女或者涉案兒童屬于或者可能屬于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應當及時通報其所在地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公安、司法、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和組織應當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為開展查驗工作提供支持。
(三)強化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要扎實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補貼發放工作,嚴格申請審核程序,嚴把審批關,對監護人惡意逃避撫養責任,民政部門發現后要及時報案并對發放金額進行追索。對于監護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補貼通過攀枝花市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發放監管平臺發放至其監護人,并由監護人管理和使用。監護人沒有能力支配的,補貼通過“一卡通”發放監管平臺發放至兒童實際撫養人或撫養機構,并明確其對兒童的撫養義務。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績效,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冒領、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民政部門要及時將存在惡意棄養情形或者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障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失信行為進行記錄,并報送發展改革部門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部門聯合懲戒。各縣(區)要按照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切實加強與相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制度有效銜接,做到應保盡保、不漏一人。
(四)加強政策宣傳。各縣(區)要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型媒體,大力開展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倡導正確的政策導向,使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確保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其監護人準確知曉保障對象范圍、補助標準和申請程序。動員引導社會力量關心和支持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幫扶救助工作,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樣化、個性化服務,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關愛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
本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關于開展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特別關愛幫扶行動的實施辦法》(攀民政〔2014〕165號)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
附件:1.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
2.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協議書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 攀枝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攀枝花市教育和體育局 攀枝花市公安局
攀枝花市司法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醫療保障局 共青團攀枝花市委
攀枝花市婦女聯合會 攀枝花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