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攀枝花市公安局 攀枝花市司法局 攀枝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02-27     來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各縣(區)民政(和扶貧開發)局、發展改革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局:

  為貫徹落實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司法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等6部門《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通知》(川民發﹝2020﹞104號)文件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索要“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為居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規范的服務,打通聯系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強的群眾獲得感幸福感。現就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對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有關部門要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按程序提請修改相關政策規定,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明確《攀枝花市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附件1)。

  2021年1月底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各縣(區)可參照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辦公場所、村(居)務公開欄等顯著位置張貼,讓廣大辦事群眾知曉了解。

  對于《攀枝花市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所列的證明事項,現階段如因政策措施銜接不到位或各類民商事主體明確要求,居民群眾仍需辦理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本著便利居民群眾辦事創業的原則,對于屬于自身職責范圍內、且能夠核實的,據實為居民群眾出具相關證明。對于出具相關證明可能涉及法律風險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可在詳細調查核實情況、采取靈活多樣方式組織居民群眾議事協商的基礎上,予以充分評估并預先防范后出具。

  二、依法確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可以依法出具相關證明。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國家、省上文件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范圍的事項。

  (一)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在接到申請時根據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時出具;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據實出具。

  (二)涉及城鄉社區公共利益或者本轄區多數居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需出具證明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通過組織居民群眾議事協商等方式,經居民群眾討論同意并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出具。

  (三)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清理規范村(社區)證明的通知》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關于清理規范村(社區)證明事項的通知》(攀政管函〔2017〕5號),現明確《攀枝花市保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附件2),各縣(區)可參照制定本縣(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市民政局已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制定證明辦事指南,規范具體表單和樣本式樣,統一操作規范和辦理程序,細化具體流程和出具時限,明確辦理用途和法律法規依據等,方便群眾獲取查詢辦理,確保群眾辦事順暢能辦成事。

  三、加強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工作,站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維護群眾根本利益、落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高度,切實增強思想自覺、依法自覺、行動自覺,用3年左右時間在全市范圍內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規范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

  (二)做好政策銜接。

  對涉及城鄉社區公共利益、多數群眾切身利益、職責范圍內且能核實和因政策措施不銜接不到位、民事商事主體有明確要求、居民群眾仍需辦理等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事項,以及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城鄉社區無力核實等不應出具證明事項,包括應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事項,要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列明辦事指南,防止出現“服務真空”“工作斷鏈”。

  (三)加強組織保障。

  建立部門相互配合、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加強溝通相互配合,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共同核查證明事項,確保工作落地落實。要把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納入克服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的重要內容,加大輿論宣傳引導,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建立鑒定長效機制,堅決防止回潮反彈,從根本上消除“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附件:1.攀枝花市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

             2.攀枝花市保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

             3.XXX證明辦事指南及模板

             附件1-3.doc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攀枝花市公安局                  攀枝花市司法局

  攀枝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1月7日

審核: 曹永軍   責任編輯: 瞿華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