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關于改進行政審批工作明確市級社會團體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fā)布時間:2023-02-23     來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shù):

各(縣)區(qū)民政局:

  根據(jù)中央、省、市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的意見精神,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廳有關改進社會團體審批事項的要求,依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攀枝花市市級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通告》,現(xiàn)將市級社會團體有關審批事項進行明確,并在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通知事項如下:

  一、關于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事項

  根據(jù)《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fā)〔2014〕38 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和省本級行政許可項目清單的決定》(川府發(fā)〔2014〕49號),市民政局不再受理“法律規(guī)定自批準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及其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備案”,“全市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全市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全市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的申請,不再換發(fā)上述機構的登記證書,不再出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刻制印章的證明。

  當前關于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管理要求是:全市性社會團體根據(jù)本團體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有關決定應當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fā)展會員,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承擔。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guī)范全稱。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社會團體應當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社會團體統(tǒng)一管理,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得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社會團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二、關于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的申請籌備審批事項

  按照《四川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做好承接國發(fā)﹝2015﹞11 號等文件下放我省行政審批項目相關工作的通知》(川審改〔2015〕1 號),《四川省民政廳關于取消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區(qū)域社會團體申請籌備審批事項的通知》(川民發(fā)〔2015〕77 號)要求,取消全市性、跨縣(區(qū))行政區(qū)域社會團體申請籌備審批環(huán)節(jié)。

  三、關于社會團體會費事項

  按照《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guī)范會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民發(fā)〔2014〕134 號)要求,社會團體通過的會費標準,不再報送業(yè)務主管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當前關于社會團體會費的要求是:

  (一)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向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收取會費。

  (二)社會團體可以依據(jù)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

  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不得具有浮動性。

  (三)社會團體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 2/3 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并經出席會員或者會員代表 1/2 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

  (四)社會團體應當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將決議向全體會員公開。

  (五)社會團體會費應當主要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該社會團體宗旨開展的各項業(yè)務活動等支出。 社會團體應當每年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定期接受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并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填報會費收支情況。

  (六)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應當按照規(guī)定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印(監(jiān))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jù)。除會費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會團體會費收據(jù)。

  (七)社會團體收取會費不符合本要求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規(guī)定的,社會團體會員有權拒絕繳納,并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對社會團體會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修改,以及會費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規(guī)定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據(j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罰。

  各縣(區(qū))民政局對改進社會團體行政審批工作后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市民政局反映。我局將根據(jù)上級相關工作精神,協(xié)調有關部門進一步規(guī)范有關后續(xù)服務管理措施。

                                                                                                                                 攀枝花市民政局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