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攀枝花市委組織部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高層次人才承擔導師結對培養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02-21 來源:攀枝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各縣(區)委組織部、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級有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
現將《攀枝花市高層次人才承擔導師結對培養工作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攀枝花市高層次人才承擔導師結對培養
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高層次人才在人才培養中的傳幫帶作用,進一步完善導師結對培養制度,加快促進我市中青年人才成長,根據《中共攀枝花市委辦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實施“人才興攀”戰略加快建設川西南滇西北區域人才創新發展聚集地的意見>的通知》(攀委辦發〔202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層次人才承擔導師結對培養任務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共同負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導師基本條件
第三條承擔導師結對培養工作的高層次人才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攀枝花市人才分類認定暫行辦法》(攀委人才辦〔2022〕1號)規定的一類至四類高層次人才。
(二)在法定退休年齡以下(按規定辦理延長退休手續的除外),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導師結對培養工作任務。
第四條 滿足導師基本條件的在職高層次人才有承擔導師結對培養工作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培養對象確定
第五條全市各行業45周歲及以下的中青年人才均可作為培養對象參加導師結對培養工作。導師確定結對培養對象以本行業(系統)基層中青年人才為主。導師可自行遴選培養對象,也可由所在部門(單位)推薦確定培養對象,每位導師結對的培養對象人數不限。凡農業、中小學教育和醫療衛生行業具有省(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稱號的導師,原則上應在縣(區)或鄉(鎮)確定1名培養對象。
第六條鼓勵各行業中青年人才積極參與導師結對培養工作。愿意參加導師結對培養的中青年人才,中央、省屬和市屬單位的由所在部門(單位)協調確定導師人選;縣(區)、鄉鎮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報相應市級主管部門協調確定導師人選;釩鈦高新區企業的由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協調確定導師人選;非公有制企業的由縣(區)人社部門協調確定導師人選。
第四章
第七條導師工作職責: 培養工作職責
(一)根據培養對象發展的需要,與培養對象共同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培養工作計劃。
(二)堅持高標準、嚴要求,通過傳幫帶,不斷提高培養對象的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注重培養其分析解決問題能力和創新思維能力,同時加強思想觀念、政治觀點、道德規范教育工作。
(三)指導培養對象開展科學研究、技術攻關、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或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等工作,積極吸納培養對象參與本人負責的科研或技術攻關項目研究;指導培養對象進行科研選題、項目論證、研究設計、研究實施、論文撰寫等,負責審閱和修改培養對象的學術技術報告或論文;總結、提煉相關知識和經驗,并有計劃向培養對象進行傳授。
(四)定期與培養對象進行交流溝通,每季度最少面對面指導培養對象一次。定期檢查培養計劃實施情況,督促培養對象按時完成培養工作任務。
(五)做好年度培養工作總結和培養管理期屆滿工作總結。
第八條培養對象工作職責:
(一)與導師共同研究制定培養工作計劃,并按時完成各項培養工作任務。
(二)積極參與相關項目研發和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等工作。
(三)培養期內每年至少參與一次業務培訓或市級以上學術技術交流活動。
(四)協助做好年度培養工作總結和培養管理期屆滿工作總結。
第九條導師和培養對象所在單位工作職責:
(一)為導師和培養對象的培養工作提供必要的時間和經費保障。
(二)為導師和培養對象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技術攻關、學術交流、業務培訓和學歷教育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開展一次導師結對培養工作。導師的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屆滿,根據需要,導師和原培養對象可繼續結對培養。培養對象已成長為四類及以上高層次人才的,導師須更換新的培養對象。因特殊原因需中途更換導師或培養對象的,由主管部門(單位)協調確定,并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一條培養管理期內,培養對象應在公開刊物發表2篇以上學術技術論文,或取得至少1項市級及以上成果獎勵。
第十二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組織對導師結對培養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等次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培養計劃。年度培養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
(二)培養措施。導師指導培養對象采取的主要培養措施;導師與培養對象進行交流溝通以及面對面輔導等情況。
(三)培養成效。培養對象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提升情況,以及取得的業績、成果、貢獻等。
(四)建立臺賬。導師所在單位應建立導師培養工作臺賬,記錄培養工作情況,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導師結對培養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導師和培養對象填報《攀枝花市導師結對培養年度考核登記表》,內容包括培養計劃、培養措施和培養成效(業績、成果需附相應證明材料)。管理期屆滿,須報送結對培養工作總結。
(二)導師所在單位結合培養計劃對其年度結對培養工作進行評鑒,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主管部門進行綜合評價,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確定考核結果,并報市委人才辦備案。
第十四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據導師培養工作臺賬,對導師結對培養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導師結對培養的年度考核結果作為發放當年度導師津貼的依據。年度考核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導師,按規定發放導師津貼。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導師,同等條件下在崗位聘任、專家推薦選拔、專家評委遴選、專家休假療養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或未參加年度考核的導師,停發當年度導師津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7日市委組織部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印發的《攀枝花市高層次人才承擔導師結對培養工作管理辦法》(攀人社發〔2015〕191號)同時廢止。
攀枝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12月29日
政策解讀:《攀枝花市高層次人才承擔導師結對培養工作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