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高層次人才養老服務補貼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08-03 來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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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攀枝花市委辦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促進人力資源聚集的十六條政策措施》(攀委辦發〔2021〕5號)的通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攀枝花市高層次人才養老服務補貼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執行。
附件:攀枝花市高層次人才養老服務補貼實施細則(試行)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攀枝花市高層次人才養老服務補貼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促進人力資源聚集的十六條政策措施》,為高層次人才提供養老服務,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養老服務是指提供居家養老上門服務和入住養老機構補貼。
第二章 服務對象
第三條 《攀枝花市人才新政七條》(攀委辦發〔2017〕26號)中的一至六類高層次人才(以下簡稱“高層次人才”)本人和配偶雙方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父母(以下簡稱“服務對象”)。
第三章 服務內容
第四條 居家養老上門服務。服務對象在攀枝花居住的,可享受居家養老上門服務。服務內容由市民政局確定,主要包括:
(一)病患陪護及臨時照料。
(二)健康管理服務。
(三)康復理療。
(四)生活服務。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補貼。服務對象入住經攀枝花市民政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養老機構,可享受入住養老機構服務政府補貼,按照服務對象與自行選擇的養老機構簽訂入住協議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接受養老機構服務。
第四章 服務和補貼標準
第六條 居家養老上門服務標準。
每戶每月2小時居家養老上門服務,服務方式為每月1次,由服務對象在市民政局確定的居家養老服務商提供的內容范圍內選擇2小時以內服務項目,服務時間短的項目,服務對象可選擇合計時間在2小時以內的多個服務項目。
居家養老服務期限3年,服務時間從市民政局指定服務商提供服務當月起計算。服務對象遷出攀枝花市或去世的,終止服務。
第七條 入住養老機構補貼。
入住養老機構服務對象需經市民政局委托的老年人能力評估機構依據《老年人能力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行業標準MZ/T093--2013)進行評估,按照能力完好、輕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個等級分級分類實施補貼,補貼標準為200元/人·月—2000元/人·月,養老機構收費低于補助標準的,按照養老機構實際收費補助。
一類人才補助標準:
能力完好:1200元/人·月。輕度失能:1400元/人·月。中度失能: 1600元/人·月。重度失能:2000元/人·月。
二類人才補助標準:
能力完好:1000元/人·月。輕度失能:1200元/人·月。中度失能:1400元/人·月。重度失能:1600元/人·月。
三類人才補助標準:
能力完好:800元/人·月。輕度失能:1000元/人·月。中度失能:1200元/人·月。重度失能:1400元/人·月。
四類人才補助標準:
能力完好:600元/人·月。輕度失能:800元/人·月。中度失能:1000元/人·月。重度失能:1200元/人·月。
五類人才補助標準:
能力完好:400元/人·月。輕度失能:600元/人·月。中度失能:800元/人·月。重度失能:1000元/人·月。
六類人才補助標準:
能力完好:200元/人·月。輕度失能:400元/人·月。中度失能:600元/人·月。重度失能:800元/人·月。
第八條 入住時間計算。
入住養老機構服務補貼補助期限最長為3年,從市民政局審核批準給予補貼之日起算,30個日歷天為1個月,12個月為1年。入住時間不足1個月的,按實際天數計算,補助資金按1個月標準補助除以30天再乘以實際天數計算。
第五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資格認定。《攀枝花人才新政七條》一至六類高層次人才,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發文。根據市委組織部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確定服務對象。
第十條 高層次人才本人和配偶雙方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父母在攀枝花居住的,可享受居家養老上門服務。
第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本人和配偶雙方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父母入住由市民政局提供的經攀枝花市民政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養老機構,可享受入住養老機構服務政府補貼。
第六章 申請流程和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流程。市民政局根據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的一至六類高層次人才名單,確定符合條件服務對象并發放申請審批表,服務對象填報后交市民政局,經市民政局審核批準后,對服務對象從批準次月起給予居家養老上門服務或入住養老機構補貼待遇。
第十三條 申請材料。服務對象申請居家養老上門服務或入住養老機構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層次人才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
(二)服務對象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
第七章 服務和補貼方式
第十四條 服務。服務對象申請居家養老上門服務的,由市民政局招標采購的養老企業或社會組織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提供居家養老上門服務。服務對象申請入住養老機構補貼的,由服務對象與自行選擇的養老機構簽訂入住協議后由養老機構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居家養老上門服務。居家養老上門服務補貼通過向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方式實現,服務工時按月消費計算,不能提前使用,可累計使用。
第十六條 入住養老機構服務補貼。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服務補貼由服務對象自行選擇養老機構,服務價格由服務對象與養老機構自行協商。入住補貼在服務對象與養老機構簽訂入住協議后直接補助給養老機構,養老機構在服務對象入住收費時直接減免補助部分費用。
第八章 服務實體
第十七條 居家養老上門服務由市民政局確定服務機構(組織)提供,服務機構(組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市場監管或民政部門登記注冊,有一定經濟實力、管理水平、服務經驗和良好信譽的養老服務企業或有居家養老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
(二)具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
(三)具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工作設備;
(四)具有與全服務流程相配套的實時動態信息化技術管理平臺與服務手段,配合做好與居家養老服務監管信息平臺間的共享對接、數據維護、信息采集、對象回訪等質量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 六類高層次人才享受入住補貼的養老機構必須是經攀枝花市民政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養老機構。
第九章 資金撥付
第十九條 服務對象居家養老上門服務和入住養老機構補貼及監管經費由市民政局按照服務對象申請核準人數進行測算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按季度與服務機構(組織)結算,所需經費按照人才新政中高層次人才經費保障有關規定執行。服務機構(組織)應及時錄入并準確上傳接受服務的對象和服務項目。服務機構(組織)每月底生成提供服務的匯總結算報表,加蓋財務公章后于次月5日前送市民政局。
第二十條 服務對象喪失政府購買服務條件的,應立即終止居家養老上門服務和停止發放入住養老機構服務補貼。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民政部門對養老服務實施監督,對承辦單位實行協議化管理,定期對各承接居家養老上門服務商和養老機構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承接服務機構(組織)和相關人員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追繳補助資金。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補助經費的,追究相關服務機構(組織)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服務機構(組織)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服務費用的,在返還已騙取金額同時取消其提供服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攀枝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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