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教育和體育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教育扶貧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05-27 來源:市教育和體育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教育和體育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教育扶貧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縣(區)教育和體育局、財政局:
現將《攀枝花市教育扶貧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攀枝花市教育和體育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2019年5月17日
攀枝花市教育扶貧救助基金
使用管理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脫貧攻堅決策部署,切實加強教育扶貧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教育基金”)使用管理,充分發揮教育扶貧救助基金的重要作用,實現精準扶貧,根據《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教育扶貧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川財辦〔2017〕22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我市縣級教育扶貧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則
(一)教育基金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公益性、救助性專項資金,用于農村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現有普惠性教育資助政策后,仍面臨的與就學直接相關的特殊困難救助,避免貧困家庭子女因經濟原因輟學。
(二)教育基金堅持開放原則,資金來源穩定、可持續;教育基金救助遵循“應助盡助”的原則,實行差別化救助政策;教育基金管理公開透明、安全規范。
(三)教育基金堅持教育救助與現有學生資助政策相結合原則。
二、基金籌集和補充機制
(四)教育基金規模。縣(區)教育基金的募資規模一般不低于500萬元。各縣(區)要保持基金合理規模,并根據基金使用余額情況及扶貧救助工作需求,建立補充機制:當基金余額低于50萬元時,各縣(區)應啟動限時補充機制及時補充,并實現持續周轉、滾動循環。
(五)資金來源。縣級財政和教育主管部門是教育基金籌集主體,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1.省級財政補助,市縣財政預算安排。
2.社會捐贈資金。
3.對口支援資金。
4.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規資金。
(六)教育基金的保值增值。在確保基金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相關規定,教育基金可以開展保值增值,與開戶銀行協商將基金賬戶結余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確定存款組合和期限結構。
三、救助范圍
(七)救助對象。縣級教育基金救助對象為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在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階段就讀的子女,其家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戶籍在本縣(區)區域內;
2.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3.在享受現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學幫扶政策(含免學雜費、助學金、生活補助、扶貧救助、助學貸款等)基礎上,仍存在與子女就學直接相關的特殊困難。
(八)救助標準。縣級教育基金救助標準一般控制在每戶每年500~5000元之間。各縣(區)要在以上標準幅度內,合理把握發放標準,根據貧困戶家庭實際困難程度、就學負擔情況、基金支付能力等相關因素確定“差別化”救助標準。原則上不得突破每戶每年500-5000元的限度,對確需超過救助標準上限的,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救助。
(九)救助內容。
1.學前教育階段:可對幼兒伙食費等進行救助。
2.義務教育階段:可對學生購置校服、文具、輔導資料、校內伙食等進行救助。
3.高中教育階段:可對學生教輔資料、住宿費、生活費等進行救助。
4.高等教育階段:可對學生交通費、學費、住宿費、生活費等進行救助。
各縣(區)要統籌結合現有學生資助政策和其他幫扶政策,制定實施細則,可分教育階段確定救助標準控制幅度和救助內容事項,以確保基金救助與現行政策的有效銜接,形成互為補充的幫扶體系。
四、救助程序
(十)申請發放流程。縣級教育基金的申請使用,應遵循“個人申請—村級初審—鄉鎮復審—縣級教育部門審定—村上公示—撥付發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1.個人申請:由學生本人或家長填寫基金申請表,并提交戶籍所在地村(社)委會。申請救助理由和救助內容要根據申請人家庭的實際情況和需求真實、詳細填報。
2.村級初審:學生(或監護人)將申請表和身份證、戶口簿交由戶籍所在地村(社)委會初審,重點核實學生的家庭實際困難情況。
3.鄉鎮復審:村(社)委會初審后,將申請表交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核查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將審核結果匯總上報縣教育部門。
4.縣級教育部門審定:縣級教育部門應核實學生就讀信息是否真實,并根據基金支付能力和救助申請情況審定。
5.公示:村委會將救助情況在村上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救助對象姓名、家庭住址、就讀學校、救助金額等信息。
各縣(區)要根據各自實際情況,明確基金申請渠道,按照“規范、快捷、便民”的要求優化申報程序,設計申請表格,規范申報證明材料,嚴格落實審查責任,縮短審批時間,確保審核質量。
(十一)教育基金的發放。對貧困戶發放的教育基金,原則上采取通過加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打卡”(轉賬)方式發放,由教育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將資金撥付至申請人“一卡通”(社保卡)賬戶。特殊情況需現金方式發放的,各縣(區)須嚴格規范現金管理程序。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從村上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將教育基金發到救助對象。
(十二)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各縣(區)根據脫貧攻堅和救助工作實際需求,各級相關部門務必堅持既要“應助盡助”又要“差別化”救助的原則,嚴格審核標準,不得將教育基金救助政策作為全體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都享受的普惠性政策。
五、監督考核
(十三)明確管理機構。教育基金堅持統籌管理、專項核算,由縣級教育部門或縣級教育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也可委托教育基金會管理,具體由各縣(區)教育部門確定。
(十四)明確職責。
1.縣級人民政府是教育基金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
2.縣級教育部門作為教育基金主管部門,負責募集捐贈資金,并實施教育基金的具體運行管理等工作。
3.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牽頭組建教育基金、安排財政資金、監督管理教育基金使用等相關工作;
4.鄉(鎮)、村(社)負責將救助政策宣傳到戶、組織申報、初審等工作。
(十五)加強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財務管理,規范使用教育基金,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十六)規范管理使用。教育基金不得搞“平均主義”或者“輪流坐莊”;不得資助無學生就學的家庭;不得用于購買投資理財產品;不得將教育基金賬戶與其他賬戶混用;不得將教育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盡”;不得將教育基金作為其他教育扶貧政策的資金來源;不得用于發放工作補貼、彌補公用經費等其他無關支出。
(十七)嚴格考評考核。教育基金管理使用情況作為扶貧專項工作考核重點內容,主要考核各縣(區)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傳、管理規范、基金補充、責任落實、使用效果等情況,基金使用管理情況考核結果納入對縣(區)黨委、政府領導班子脫貧攻堅工作考核體系中的財政考核指標內。各縣(區)要積極開展績效評價和考核工作,強化結果運用,體現激勵約束。
(十八)嚴肅執紀問責。縣(區)教育、財政部門應切實加強教育基金安排使用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督;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主管部門的管理工作責任制;教育基金的管理和發放應主動接受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教育基金使用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十九)加強宣傳引導。各縣(區)、鄉(鎮)要充分利用現場推進會、電視、政府網站、手機信息、村級廣播、村務公開欄和自媒體等方式,持續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建立信息公開機制,把教育基金的管理、發放、使用全程向群眾公開,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會監督,擴大政策影響力。
(二十)加強信息報送。建立按月統計和半年總結制度,各縣(區)教育和體育局、財政局在每月3日前,以縣(區)為單位按時向市教育和體育局、財政局報送上月教育基金統計報表。每季度按省財政廳要求在四川省扶貧基金統計季報操作系統進行教育基金數據的更新上報。每年7月中旬、次年1月中旬,報送半年和全年工作總結,及時反映工作開展情況,提出政策建議。
六、附則
(二十一)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脫貧攻堅期間有效。
(二十二)各相關縣(區)應依據本意見制定或修訂實施細則。
(二十三)本意見由市教育和體育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