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04-21     來源:人事培訓科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局機關各科(室、中心),局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完善我市應急管理專家管理工作,市應急管理局制定了《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試行)》,經2021年4月19日局黨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4月20日

 

 

 

 

 

 

 

 

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我市應急救援、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水平,提高應急管理能力,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的決策參謀、專業咨詢、理論指導、技術職稱作用,保障應急管理專家工作有效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攀枝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專家委員會專家的申報、聘任、使用、考核、解聘等工作。

第二章  運行管理

第三條 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設立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市專家庫的運行管理。專家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員若干名,下設辦公室(以下稱“專家辦公室”)和若干專業組。專家辦公室設在人事培訓科。

專業組按照專業領域設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冶金機械、建筑施工、綜合安全、自然災害災情評估、水域應急救援、地震10個專業組。專業組設組長一名,由對應的科室、中心主要負責人兼任,設副組長一名,在各專業組專家中選任。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職責:

(一)統籌部署專家庫的建設、運行、管理、指導工作;

(二)研究決定專家委員會組織機構設立、變更和撤銷;

(三)研究決定各專業組副組長以及專家的聘任、考核、解聘等事項;

(四)研究決定專家辦公室提請審定的重大事項;

(五)檢查專家辦公室和各專業組工作;

(六)承擔市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條 專家辦公室職責:

(一)提出專家委員會組織機構設立、變更和撤銷建議,報專家委員會審批;

(二)牽頭組織開展專家的申報、遴選、聘任、考核、解聘、換屆等工作,提出專家的聘任、年度考核、解聘建議,報專家委員會審批;

(三)擬定專家庫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報專家委員會審批;

(四)對專家參與應急管理工作(活動)進行初審和備案;

(五)完成專家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 各專業組職責:

(一)負責征集專業組專家,開展專家資格初審,提出初審意見,提交專家辦公室報請專家委員會審定;

(二)執行專家管理辦法,對各專業組進行直接具體管理和業務指導;

(三)提出各專業組副組長人選,專業組專家的聘任、考核和解聘建議;

(四)負責抽取、聯系、使用專家,對專家參與應急管理相關工作(活動)的情況進行記錄、評價,專家使用情況報專家辦公室備案;

(五)負責專家開展工作所需資料的收集、整理,提出評審、驗收建議意見。

(六)負責申報專業組經費預算,完成專家費用報銷;

(七)完成專家辦公室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專家聘任

第七條 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公正廉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心應急管理工作;

(二)熟悉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在應急管理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從事與應急管理相關的管理、技術、科研、教學等工作經歷累計10年及以上;

(四)具有應急管理相關中級及以上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執業資質);

(五)具有較強的現場發現、分析和解決事故隱患、災害起因等有關問題的能力,能深入現場開展工作;

(六)身體健康,精力充沛,能夠勝任相關應急管理工作,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七)無其他不適宜情形。

對業務能力特別突出,實踐經驗特別豐富,急需緊缺的特殊人才,可適當放寬條件限制。

第八條 聘任程序:

(一)市應急管理局發布征集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專家通知;

(二)有關單位推薦或個人自薦;

(三)專業組對專家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聘任意見建議,提交專家辦公室;

(四)專家辦公室匯總各專業組意見后,提請專家委員會審定;

(五)審定后的專家名單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確定為專家庫專家;

(六)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聘期3年;

(七)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各專業組可適時提出專家補充、調整意見,提交專家辦公室報請專家委員會審定。

第九條 專家申報人需提交以下材料(申報工作另行通知):

(一)《應急管理專家推薦表》原件(加蓋單位公章)及電子版;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獲獎證書、發表論文及專著等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2寸彩色免冠證件照。

第四章  專家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專家主要職責:

(一)參與應急管理政策、標準、規范、規劃的制定、修訂、論證工作;

(二)為應急管理體系、制度、預案、方案等提供專業咨詢和技術指導;

(三)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為事故的分析研判、應急處置、調查處理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咨詢;

(四)參與執法檢查、隱患排查、專項督查、巡查、事故調查、應急救援等;

(五)參與應急管理相關項目的評估、評審、檢查、驗收、績效考核等工作;

(六)參與安全科技成果鑒定,促進安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七)參與應急管理理論研討、課題研究,宣教培訓、學術交流、應急演練等活動;

(八)完成專家委員會、專家辦公室和專業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條 專家權利:

(一)受委托參與相關工作時,有權要求勘查現場、調閱受檢單位相關文件、檔案、資料,參加有關會議、詢問相關人員情況等;

(二)受委托參與相關工作時,只對專家委員會負責,有權獨立發表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預;

(三)可對應急管理工作和專家庫的運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按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專家義務:

(一)積極參與委托的各項工作,工作期間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服從工作安排,恪守職業道德,自覺維護專家形象;

(二)嚴格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工作,并對本人工作成果負責;

(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相關單位商業秘密;

(四)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或其它緊急情況,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緊急調遣,應按要求提供專家服務;

(五)履行專家職責期間,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專家委員會或任務委派單位報告。

第十三條 專家工作紀律:

(一)嚴格遵守回避制度。專家與工作對象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有近親屬、直接上下級等可能影響公正客觀開展工作的,如被聘請參加專家活動,應主動提出回避申請,委派部門和工作對象有權要求其回避;

(二)開展工作時,不得利用專家身份和影響力,與工作對象或相關人員串通,為項目通過驗收、評價、鑒定等提供便利;

(三)開展工作時,要全面、實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意見或建議,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交委派部門留存、備查;

(四)不得為得出主觀期望的結論,投機取巧,斷章取義,片面作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及結論,不得壓制不同學術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

(五)不得以專家名義為任何組織、機構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嚴禁索取或接受被工作對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行為;

(七)未經批準同意,不得對外發表履行專家職責期間接觸的敏感內容或個人傾向性的意見;

(八)不得擅自以市應急管理局專家名義開展活動。

第五章  專家使用

第十四條 專家費用納入當年市應急管理局財務預算,由專業組按科技規劃與財務科統一安排申報經費預算。

第十五條 使用專家科室應根據工作需要,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提交專家辦公室、有關局領導審核、審批后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專家使用應遵循隨機性、權威性、回避性原則。

第十七條 專家庫中專家不滿足工作需要時,可臨時選用庫外專家,但應及時向專家辦公室說明情況,經同意后使用。非專家庫專家開展工作時,應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和工作紀律。

第十八條 專家使用結束后,使用專家科室應及時辦理專家費用結算。

第十九條  專家費用標準及報銷程序另行規定。

第七章 專家考核及調整

第二十條 對專家庫內專家實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專家續聘和獎懲的主要依據。

(一)日常考核

各專業組負責對所使用的專家進行日常考核。

(二)年度考核

專家辦公室牽頭,會同各專業組組織開展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任期屆滿可以續聘,超過聘期不再續聘的,自動退出專家庫。

第二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解聘:

(一)受委托參與工作時,嚴重違反工作紀律、職業道德、保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

(二)提供虛假申請資料和信息的;

(三)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年度內無正當理由3次及以上不接受工作任務的;

(五)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未及時進行報備,3個月以上無法取得聯系的;

(六)因年齡、身體狀況或其它原因不再適合從事專家工作的;

(八)本人或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自愿或要求解除聘任的;

(九)其它不宜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 解聘程序

符合第二十二條解聘條件的專家,由各專業組提出解聘意見,專家辦公室初審后,報專家委員會審定,通過后視情況予以立即解聘或換屆解聘。

第二十四條 被解聘專家不得以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專家的名義從事有關工作。

第八章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攀枝花市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專家管理辦法》(攀安監〔2017〕163號)廢止。

 

 

 

 

 

 

 

 

 

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專家委員會成員名單

 

主  任:李國宏  市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副主任:安宗平  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彭德清  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嚴    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總工程師

李永勝  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彭建兵  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孫仕元  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黨總支書記

林庭宇  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駐局紀檢監察組組長

陳    市防震減災事務中心主任

李德賢  市應急管理局副縣級領導干部

趙海濤  市應急管理局副縣級領導干部

王建立  市防震減災事務中心副主任

張富良  市應急管理局四級調研員

成  員:喻永生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科科長

        鮮    煤礦安全監管科科長

劉興平  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科科長

鄭鐵梅  行業安全監督科科長

呂洪斌  安全生產綜合科科長

雷永剛  園區監督管理科科長

王志宏  安全事故救援管理科科長

王程飛  應急指揮中心主任

黃貴明  災害救援管理科科長

劉鎧銘  科技規劃與財務科科長

馬曾燕  人事培訓科科長

劉付強  市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支隊支隊長

劉    市應急救援服務中心主任

吳曉聰  市地震監測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