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睿鑫商貿有限公司“4.29”高處墜落生產安全事故案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11-09 來源:zd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2021年4月29日08時50分左右,攀枝花市民睿鑫商貿有限公司(承包方)在攀枝花市鈦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發包方)一車間酸解鍋周圍進行廢棄雜物清理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查,鈦海科技公司未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風險辨識、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承包單位民睿鑫商貿公司的統一協調、管理、安全檢查力度不夠,沒有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本次事故責任單位。依據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宋靜作為鈦海科技公司總經理、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蔡觀明作為鈦海科技公司生產副總經理,分管安全工作,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監管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公司《相關方外委(單位)管理制度(修訂)鈦海〔2020〕4號》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不到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該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鐘本武作為鈦海科技公司一車間主任,負責車間全面工作,未執行公司《相關方外委(單位)管理制度(修訂)》(鈦海〔2020〕4號)3.2和4.4之規定,未對外委單位開工前現場教育交底的影像、照片、簽到表等資料存檔和未對外委單位現場進行安全工作交接及統一協調管理。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該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趙利兵作為民睿鑫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等,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監護。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該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2021年11月02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