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鈦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后處理廠房維修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案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11-09 來源:zd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2021年4月17日15時50分左右,四川吉鑫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施工的鈦海科技后處理廠房維修項目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調查,四川吉鑫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對施工現場的日常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監督不力,施工作業區域操作平臺存在防護欄不完整、多處孔洞未設置安全蓋板等多項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是本次事故責任單位。依據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李斌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管理,事故當天未在現場,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現場存在的操作平臺防護欄不完整、多處孔洞未設置安全蓋板等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該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安全員鄧軍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對現場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未及時告知非作業人員施工作業區域存在的安全風險和制止其進入施工區域。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該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唐維作為施工現場監護人,負責施工作業過程中安全監護,安全管理職責未履行到位,現場監護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和制止現場作業人員的違章、違規行為。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該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顧全作為鈦海科技公司分管設備的副總經理、當班安全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未履行到位,未安排專人現場監護,確保現場人員遵守操作安全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該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黃曉軍作為鈦海科技公司的安全環保部部長、當班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職責未履行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現場作業人員違章行為。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該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2021年11月9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