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西科技城公園一號國信睿德上品二期工程“6.2”坍塌生產安全事故案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11-09     來源:zd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西科技城公園一號國信睿德上品二期工程“6.2”坍塌生產安全事故案:2021年6月2日00時18分,攀枝花市攀西科技城公園一號國信睿德上品房地產開發項目(以下簡稱“國信睿德上品項目”)二期邊坡支護工程一標段,在錨桿施工過程中發生邊坡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經事故調查組查明并經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批復(攀應急〔  2021  〕192號),1、國信睿德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三十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條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給予該公司作出處以人民幣250000元(大寫:貳拾伍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羅雪婷,女,25歲,身份證號511321199608206446,國信睿德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職不到位,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公司未批先建、違法建設行為失察,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四)(五)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給予羅雪婷對其處以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暨處人民幣處人民幣17197.3元(大寫:壹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叁角)罰款罰款的行政處罰3、高巖,男,46歲,身份號203197504292517,國信睿德公司總經理。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包而不管,對發包給瀛金建筑公司的邊坡支護工程存在的安全隱患失察,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給予高巖處以人民幣18000(大寫:壹萬捌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4葉峰,男,47歲,身份證號51041119741222811x,中共黨員,國信睿德公司工程經理,國信睿德上品項目甲方代表、項目負責人。組織違法開工建設,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統一協調不夠、督促檢查不力,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履職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給予葉峰處以人民幣15000(大寫:壹萬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021年11月 2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

瀛金建筑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給予對該公司作出處以人民幣250000元(大寫:貳拾伍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黃倫愷,男,28歲,身份證號511321199308210013,安全管理資格證號為“川建安A[2020]0008375”,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有效期限至2022年12月12日,瀛金建筑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對國信睿德上品項目二期工程疏于管理,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職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未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四)(五)(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給予黃倫愷對其處以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暨處人民幣10200元(大寫:壹萬零貳佰元整)罰款行政處罰。3、李今朝,男,37歲,身份證1321198411152910,安全管理資格證號為“川建安B(2020)0004003”,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有效期限至2021年11月12日, 瀛金建筑公司(乙方)派駐國信睿德上品一期的項目經理,邊坡工程乙方代表。未設置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疏于管理,安全檢查不到位,未及時制止或糾正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給予李今朝對其處以人民幣15000(大寫:壹萬伍仟元整)罰款行政處罰。4、董理恩,男,41歲,身份證號51072319800430567X,瀛金建筑公司錨桿作業班組負責人,日常安全檢查不到位,對邊坡安全隱患失察,違規組織施工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給予董理恩處以人民幣15000(大寫:壹萬伍仟元整)罰款行政處罰。5、曾小安,男,45歲,身份號          510722197603088434班組的現場帶班人員,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夜間施工巡查不到位,瀛金建筑公司錨桿作未能及時發現現場事故隱患并撤離人員;班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造成工人安全素質較差、安全意識淡薄,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給予對曾小安處以人民幣12000(大寫:壹萬貳仟元整)罰款行政處罰。2021年11月 2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