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店河水廠供水工程“9?17”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案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02-05 來源:zd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2020年9月17日17時30左右,由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施工的馬店河水廠供水工程,分包單位攀枝花市精程虎翼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在進行排水溝開挖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91.8萬元。
經查明,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對基槽現場管溝情況疏于觀察,施工過程監管失效,發現基槽坑壁有垮塌痕跡,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施工;開挖過程中,忽視異常雨水天氣對基槽土體穩定造成的不利因素,未及時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缺失,未見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記錄,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危險辨識和風險管控不到位,危險部位警示標志不足,未制定應急預案;作業人安全意識淡薄,對本次事故負直接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擬對攀枝花市精程虎翼工程管理服務公司處人民幣250000元(貳拾伍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長時間不在崗,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危險辨識和風險管控不到位;公司領導層管理流于形式,相關管理人員履職不力;對精程虎翼工程公司施工過程的不安全行為未及時予以制止,未對事發項目開展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對本次事故負有主體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擬對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處人民幣200000元(貳拾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2021年2月1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