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銀晨工貿有限責任公司“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案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4-10-14     來源: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2024年6月8日0時30分左右,攀枝花市銀晨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一起中毒和窒息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傷(其中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60萬元。經調查攀枝花市銀晨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六項未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的情況:一是日常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學時不足(對趙學亮開展三級安全教育累計47學時;對蔣國君開展三級安全教育累計23學時;未見對彭安民開展三級安全教育資料),安全培訓內容缺乏針對性。二是任命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余建林實際未從事專職安全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七項職責,對日常開展的安全工作不熟悉。三是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未根據企業崗位實際情況制定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清單(2022修訂2.0版)未按照公司組織機構圖制定。四是公司未制定煤氣防護用品配備使用標準,雖購置了煤氣防毒面具,但未要求和督促涉煤氣崗位正確使用。五是未認真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號YA-2023,版本號第Ⅱ版)專項應急預案應急組織機構混亂,應急處置措施未明確具體應急救援裝備配備;煤氣中毒事故現場處置方案內容現場應急處置措施未明確具體應急救援裝備配備;未設立煤氣防護站(組),配備必要人員、救援設施及特種作業器具;沒有組織開展煤氣泄漏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六是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風險管控不到位。對環保設備布袋除塵器可能存在煤氣中毒等風險辨識不到位,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公司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2020年10月編制)中4.6章節熱風爐工崗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標準未對布袋除塵器的安全風險辨識分級,未制定相關管控和應急處置措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60萬元(大寫:陸拾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2024年920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

審核: 王博   責任編輯: 董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