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教育和體育局對市政協十屆二次會議第1號提案答復的函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07-28 來源:中共攀枝花市委目標績效辦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XX市委:
貴委提出的《關于東華山山地體育公園生態保護與景觀建設的建議》(第1號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盡早劃定公園紅線”的建議
該項目建設是按照東區林業局及仁和區林業局批復的林業用地范圍實施的,項目未在城鎮開發邊界線內,未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所以暫無規劃紅線。因我市“三區三線”已于2022年11月1日由自然資源部下發,短期內暫不會調整,建議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專題研究,盡快將項目納入城鎮開發邊界線,同時屬地政府加強管控措施,確保項目建設有序推進。待公園用地紅線明確之后,市交通運輸局將進一步核實公路用地,結合“交通+文旅”模式,利用現有文旅資源分布,合理規劃,提檔升級既有公路,拓展旅游服務功能。
二、關于“在建立林地收儲制度”的建議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章第十七條“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下簡稱集體林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轉讓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試用權”、第十八條規定“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現在暫時沒有林地收儲的提法。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章第十九條第二段“受讓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嚴重毀壞的,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權收回林地經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條第四段“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除因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外,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林地現狀”。建議對東華山山地體育公園的林地維持現狀。
(三)根據《四川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川林發〔2019〕30號)《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公益林調整的通知》(川林資函〔2021〕281號)的相關規定,不論是集體林權流轉還是公益林調整,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不得強迫或者阻礙,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四)根據《攀枝花市完善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攀委辦〔2015〕23號)文件安排,蘇保中心正在進行集體林地贖買試點工作,今年已經進入了關鍵一年,同時目前市自規局也正在對集體林權進行確權定界登記頒證工作,另外國家林草局和省林草局正在研究制定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細則,待相關政策和文件規定出臺后,再組織相關單位對東華山山地體育公園建立林地收儲制度進行專題探討和研究。
三、關于“實行生態共建制度”的建議
東華山山地體育公園生態共建保護與景觀建設涉及市級多個部門、縣(區),已由市教育和體育局牽頭組織市林業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教育和體育局、市水利局、東區政府、仁和區政府、城建交通集團共同研究制定生態共建制度,由業主單位負責具體制定相關方案,各相關單位協調配合、整合資源、統籌規劃、各負其責,快速提升城市綠心綠化美化質量和景觀效果。
四、關于“探索社會投入機制”的建議
目前,一期項目規劃的老營盤民宿、全景餐廳等經營性設施,城建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正與多家金融機構、社會投資方積極對接,引入社會資本及城市運營商,共同助力項目可持續發展。其他經營性設施建議市級部門和機構對外招商和引入社會資本方,以保證生態治理與林下經濟的共同發展。
五、關于“落實保護管理機制”的建議
目前因林地收儲無法落實,不能納入省級和地方公益林進行特殊生態效益補償。景觀的打造和后期維護,統一由業主單位城建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負責。
六、關于“公園更名”的建議
我市已經以“東華山山地運動營地”名稱申報項目入庫,并爭取中央資金補助,現暫不更名。
感謝貴委對我市體育事業的關心和支持。
攀枝花市教育和體育局
2023年7月28日